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园区(场)管委会,县各部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泗阳县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十八届三十四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泗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8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泗阳县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运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移交和运营管理,健全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满足日益增长的社会养老服务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积极发展老年助餐服务行动方案》(民发〔2023〕58号)、《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宿迁市促进和规范利用存量资源改造建设养老托育服务设施工作指南》(宿发改社会发〔2022〕346号)等相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政府应加强养老服务发展的组织领导,建立相应的财政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民政局、卫健局、资规局、住建局、发改局、税务局、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移交和运营管理等工作。
各乡镇(街道)、各园区(场)应按照本办法,做好辖区内养老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移交和运营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养老服务设施是指根据公共利益需要,为老年人提供饮食起居、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日间照料和短期托养等服务涉及的、不可分割销售的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养老机构、综合性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乡村互助养老睦邻点等。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四条 民政局应当会同资规局,根据城区规划、人口增长、土地出让和养老发展需要等情况,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2平方米,新建住宅小区每百户20-30平方米、已建住宅小区每百户15平方米配套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标准,制定和调整养老服务设施专项布局规划,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其他符合条件的县属国有资产应当优先无偿提供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
第五条 资规局应当根据养老服务设施专项布局规划,单独成宗供地,充分保障非营利性服务机构划拨用地需求,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确定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的,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可采用出租、先租后让和出让等方式供应。
第六条 资规局应当根据养老服务设施专项布局规划,将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建设列入居住小区开发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在土地挂牌出让文件中明确配套养老设施产权所有、建设规模和无偿移交等要求,与首期开发项目同步规划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民政局要全程参与监督指导。
第七条 居住小区开发企业申报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在设计文件中标明配套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建设规模、具体位置等技术指标。
配套建设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应设置在居住小区合适位置,结合小区统筹设置,独立接入水、电、气、网络、电话、雨水处理、污水处理等公共服务设施,符合消防安全规范,出入通道安全畅通。
第八条 配套建设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和《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
住建局应依法依规加强工程质量监管,确保配套建设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建设标准、工程质量、配套设施等符合国家现行规范、技术标准以及相关要求。
第九条 改造利用现有已领取不动产权证(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社区用房、宾馆酒店、办公用房等建筑以及农村集体用地等兴办养老服务设施的,建筑物、消防实体应达到安全标准,五年内可暂不办理土地和房产功能变更手续,通过“一事一议”协调机制,由发改局、民政局牵头协调,组织住建局、资规局、消防救援大队联合踏勘,符合条件的由相关部门认定通过。改造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可由房屋产权单位组织实施,直接运营或引入社会力量运营,也可由社会力量租赁产权单位的房屋进行改造并运营。
养老服务设施建筑、消防达到安全标准后由民政局进行备案登记。各相关部门依法加强消防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生产“三个责任”,定期开展养老服务设施安全检查,加大消防隐患督促整改。
第十条 申请举办养老设施、涉及改变规划性质和土地权属的,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举办者申请,提交相应的程序性材料。
(二)民政局、市场监管局、数据局依法做好养老机构法人登记工作,出具相应的指导性意见,符合条件后由民政局出具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
(三)资规局根据养老设施性质,按规定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四)住建局、市场监管局、卫健局等部门按职能办理相应的批准或备案文件。
第三章 养老服务用房移交
第十一条 特困人员分片集中供养后空置的敬老院由属地乡镇按照“公开、公平、透明”原则,采取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委托运营等方式,择优选择社会资本运营,民政局应提供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运营方应具有与承接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服务团队和注册资金。
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居住小区配套建设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等属于公共养老资源,由民政局通过公开招投标等方式招引符合条件的社会资本投资运营。
第十二条 居住小区配建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验收合格后,由住建局督促开发企业一个月内完成不动产权初始登记和资产资料移交工作;民政局作为资产使用方做好资产承接工作,办理不动产权转移登记。
第十三条 居住小区配建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未按规划设计方案建设或验收不合格的,资规局、住建局等部门应及时责令开发企业限期整改。
第十四条 居住小区配建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未如期移交的,资规局一律不予竣工规划核实,住建局不予竣工验收备案,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产权登记。
第四章 运营管理
第十五条 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组织给予相应的养老服务设施一次性建设补助。
(一)养老机构建设补助。以自有产权用房举办医养融合养老机构的,每张护理型床位给予1万元的建设补助;以租赁用房且租期为5年以上举办医养融合养老机构的,每张护理型床位给予5000元的建设补助;普通养老机构每张床位给予3000元的建设补助,最高补助15万元。
(二)社区养老设施建设补助。对社会资本投资运营的综合性养老服务中心、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乡村互助养老睦邻点(幸福小院),经验收达到标准后,按照评定等级和实际投入的70%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其中,达到《城市街道综合性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及运营规范》(DB32/T 4183-2021)相关要求的,最高补助为50万元;评定为AAAA、AAAAA级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的,最高补助分别为20万元、30万元;评定为AAAA、AAAAA级农村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的,最高补助分别为8万元、15万元;评定为乡村互助养老睦邻点(幸福小院)的,最高补助为15万元。
上述养老服务机构配备单独助浴设备(助浴车)的,对超过5万元的助浴设备(助浴车)给予50%的资金补助,每个机构最高补助不超过20万元。
(三)其他养老设施建设补助。中央厨房、助餐点、助浴点、家庭养老照护床位、家庭适老化改造(困难群体家庭适老化改造执行省市文件)按照实际投入的70%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最高补助分别为10万元、5万元、5万元、3000元、3000元。
第十六条 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组织根据等级评定、考核情况给予相应运营补贴。
(一)养老机构运营补贴。通过等级评定的养老机构收住60周岁以上重度失能老年人,按100元/人/月标准给予运营补贴;收住60周岁以上中度和轻度失能老年人,按60元/人/月标准给予运营补贴;收住60周岁以上能自理老年人,按30元/人/月标准给予运营补贴。
(二)社区养老设施运营补贴。对从事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组织,根据评定等级和运营考核情况每年给予适当日常运营补贴。其中,综合性养老服务中心、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乡村互助养老睦邻点(幸福小院)、助浴点评定为AAAA、AAAAA级每年最高补贴分别为3万元、5万元。
(三)助餐运营补贴。为老年人提供助餐、送餐服务的机关单位食堂、快餐店、助餐点和养老服务机构等助餐机构,对日均服务人次达50人以上,根据考核情况每年最高补贴2万元;连锁服务机构、中央厨房日均助餐、送餐总服务人次达到50—99人、100—200人、200人以上的,根据考核情况每年最高补贴分别为2万元、4万元、8万元。
具体运营补贴考核办法另行制定;享受同类补贴的,按照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
第十七条 对于从事养老服务人员、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和其他照护人员给予免费职业培训、服务补贴、入职奖励、岗位一次性补贴等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补助。
(一)免费培训。依托民政系统和人社部门的定点培训机构对养老服务人员实行免费培训。
(二)服务补贴。困难家庭失能老年人落实一名家庭照护人员或近亲属邻里助养人员,上述人员职业培训合格、护理服务优良的,根据实际工作量,按300元/人/月标准给予服务补贴。
(三)入职奖励。对连续从事养老护理岗位工作满5年的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分别给予一次性入职奖励3万元、1万元。
(四)岗位一次性补贴。对取得养老护理员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或结业证书且在养老机构护理岗位连续从业2年以上的人员,分别给予岗位一次性补贴3000元、2000元、1000元、500元。
申请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补助的人员,需提供相应材料,其中,申请服务补贴的,须提供职业培训合格证和护理服务优良证明;申请入职奖励、岗位一次性补贴的,须提供用人单位与从事养老服务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社保缴费证明或工资表。
第十八条 实际居住在我县范围内的泗阳县户籍老年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通过接受政府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或入住养老机构,均可享受相应的养老服务护理补贴。
(一)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养老服务护理补贴资金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为老年人提供社区、居家养老护理服务。
1.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和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中60周岁以上的失能老人,70周岁以上县级以上劳模、三八红旗手,按120元/人/月(约6工时)标准给予养老服务护理补贴。
2.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和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中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经济困难的60周岁以上的失独老人、重点优抚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老党员,按100元/人/月(约5工时)标准给予养老服务护理补贴。
3.70周岁以上留守老人、社会老人自费购买养老服务的,给予80%购买养老服务护理补贴,最高不超过60元/人/月;留守老人中重点空巢独居老人,按20元/人/月标准给予养老服务护理补贴。
(二)入住养老机构:低保对象中60 周岁及以上的重度失能、完全失能的老年人或者低保对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中80周岁及以上的高龄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的,分别按100元/人/月、60元/人/月标准给予养老服务护理补贴。
同时符合上述条件,或已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老年人,按照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
第十九条 对接受政府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老人配备紧急呼叫系统终端(所需智能设备由提供服务的公司免费提供),用于老人精神关爱、紧急呼叫、居家养老服务组织与老人之间的联系,实现养老线上线下同步服务,按10元/人/月标准给予通讯费补助。
第二十条 县政府以购买服务方式组织第三方根据评定标准、评估和考核办法对养老服务项目建设、运营补贴、运营绩效、老人生活能力等进行考核评估,作为补贴依据。民政局对第三方评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工作经费由县财政安排。
第二十一条 养老服务组织投保养老机构综合责任险的,按照参加保险床位数(实际入住老人数)给予80%补助。
第二十二条 财政局、审计局、纪委监委机关等部门负责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的,一经核实,除责令改正、追回、停拨补助资金外,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第二十三条 卫健局负责拟定推进医养结合项目发展的实施意见,引导、鼓励符合条件的医院和养老机构发展医养结合事业,研究制定养老机构康复、护理人员服务标准,完善职业技能等级与养老服务人员薪酬待遇挂钩机制;对打造医养结合项目的单位,改扩建后符合标准的及时核发护理院证件。
医保局应落实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诊所纳入医保定点单位,并纳入医保报销体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8月31日。《泗阳县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实施意见》(泗政发〔2016〕118号)、《泗阳县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管理运营暂行办法》(泗政办发〔2020〕4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