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阳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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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泗阳县经济困难人员集中照护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01432281X/2024-00222 分类 政府办文件   减灾救济    通知
发布机构 泗阳县人民政府 公开日期 2024-08-12
文号 泗政办发〔2024〕36号 关键词
文件下载 泗政办发〔2024〕36号 经济困难人员集中照护服务实施方案.docx
时效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泗阳县经济困难人员集中照护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园区(场)管委会,县各部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泗阳县经济困难人员集中照护服务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十八届三十四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泗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8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泗阳县经济困难人员集中照护服务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兜底保障服务体系,切实做好重度失能、精神残疾特困人员以及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完全失能老年人等经济困难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根据《关于组织开展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民发〔2023〕53号)、《关于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政规〔2023〕8号)、《关于建立失能特困老人集中护理制度的意见》(宿政办发〔2016〕4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服务对象、机构和内容

1.服务对象。具有泗阳县户籍被评为一至三级精神残疾的特困人员,符合《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 42195-2022)重度失能标准(严重功能缺陷及以上)的特困人员、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完全失能老年人。

2.服务机构。通过公开招投标确定具有护理院及相关医疗资质的机构。

3.服务内容。主要包括精神慰藉、清洁照料、睡眠照料、衣食照料、排泄照料、卧位和安全照料、病情观察、心理安慰、康复照护、临终关怀等,保障集中照护服务人员基本生存安全和生命尊严。

二、办理流程

1.申请。符合集中照护服务条件的人员,由其本人、代理人或村(居)委会到乡镇(街道、场)民生事务局申请,填写审批表。

2.审核。乡镇(街道、场)民生事务局在3个工作日内核实申请对象的身份、经济状况、活动能力等情况,对不符合条件的,当面告知申请人;审核通过的,3个工作日内上报申请材料至民政局进行审核认定。

3.评估。按照《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 42195-2022)、《江苏省残疾人残疾类别等级评定工作规程》,民政局委托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对申请人进行评估,每年分别在3月和10月各开展一次集中评估。

4.审批。通过第三方评估的申请人,经审批同意后,在村(居)进行张榜公示,7个工作日内无异议的,由民政局牵头组织乡镇(街道、场)、集中照护服务人员、代理人或村(居)委会与照护服务机构共同签订集中照护服务协议。

三、资金保障

集中照护服务费用由县财政统筹预算安排,费用标准根据招投标结果确定,由各类财政补贴资金和考核费用两个部分组成,其中,各类财政补贴资金(指集中照护服务人员的供养经费、最低生活保障金、残疾人“两项补贴”、养老服务护理补贴、基础养老金、尊老金等经费)由县财政按月直接划转或由照护服务机构自行提取为集中照护服务费用;考核费用依据照护服务机构运营情况按年度进行拨付。

集中照护服务人员中重度失能、精神残疾特困人员伙食、医疗、安葬保障等费用参照《泗阳县特困人员分片集中供养办法》执行。

四、有关要求

1.完善管理机制。民政局要每半年核查一次集中照护服务人员,建立健全台账资料,确保集中照护服务人员认定准确;健全运营评估制度,合理设计评估流程,注重照护服务人员满意度评价,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服务评估,将评估结果与资金拨付挂钩,切实做好集中照护服务人员各项服务保障。

2.强化监督检查。照护服务机构要按照服务标准规范化管理,定期公布集中照护服务人员的托养情况,广泛接受社会监督。民政局要联合市场监管局、卫健局、医保局、消防救援大队、财政局及相关乡镇(街道、场)等单位加大照护服务机构食品卫生、消防安全等方面监督检查,督促照护服务机构提供优质服务。

3.加大资金监管。民政局、财政局要建立日常监督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资金监管体系,确保补贴政策落实到位,补贴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有效。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补贴资金等行为按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托养资格,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附件:泗阳县经济困难人员集中照护服务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