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园区(场)管委会,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的重要论述,全面加强单位消防安全监管,着力解决监管职责边界不清、失控漏管、多头检查等问题,切实推动全县消防安全形势持续向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江苏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全市消防部门、公安派出所、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综合监管机构消防安全监管范围的通知》(宿政传发〔2024〕17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建立全县消防安全分级管控体系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明确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综合监管机构消防监管范围,严格执行分级监管标准,共同做好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一般单位、“九小场所”和其他单位的监管工作,杜绝出现随意调整监管等级、推卸监管责任等问题,努力构建“全覆盖、无盲区”的消防安全分级管控体系。
二、责任分工
(一)消防救援机构:负责监管符合二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标准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附件1),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单位消防档案,指导落实“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工作要求,每月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抽查。
(二)公安派出所:负责监管辖区内符合三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标准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同时负责列入江苏省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范围的场所(附件2),上级公安机关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三)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综合监管机构:负责监管消防部门和公安派出所监管范围外的其他所有单位(场所)。各乡镇(街道)按照监管范围(附件3)全面细致排查监管单位名单,于7月20日前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名义发文并报县消委办备案。
各园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区域内企业单位消防安全监管;农场、原种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机构参照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综合监管机构负责本区域内相应单位(场所)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综合监管机构要落实主体责任,将建立和完善消防安全分级管控体系作为火灾防控工作的重要抓手,不等不靠、主动作为,全面压实各方责任,明确分工、细化措施、加强统筹、落实保障,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地落实,切实提升全县消防工作水平。
(二)实行动态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救援机构要协同做好年度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集中调整工作,原则上每年年初开展一次集中调整并报县政府备案。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新增单位,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综合监管机构要根据分级监管标准,纳入相应的监管范围,并对监管单位名单实时动态调整。
(三)加强协同配合。公安派出所、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综合监管机构要发挥优势,发动群防群治,深入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积极采取措施跟踪督促整改。消防救援机构要定期组织公安派出所、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综合监管机构工作人员,开展集中式、小班化业务理论培训,不断提升消防安全监管水平和隐患督改能力。各单位也要加强消防监督执法工作的衔接,形成工作合力。
附件:1.消防救援机构监管单位名单
2.公安派出所监管单位名单
3.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综合监管机构消防监管范围
泗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