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园区(场)管委会,县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现将《泗阳县饮用水水源地管理和保护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泗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16日
(此文件公开发布)
泗阳县饮用水水源地管理和保护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强我县饮用水水源地管理和保护,从源头保障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饮用水源地管理与保护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17〕85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饮用水水源地管理和保护的实施意见》(宿政办发〔2018〕91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新时期治水方针的要求,以保障饮用水安全为目标,以强化饮用水水源地管理和保护为抓手,健全工作机制,压实工作责任,加强执法监督,规范整治管理,提升饮用水水源地管理和保护水平,提高城乡居民饮用水质量,确保全县饮用水安全。
二、工作目标
按照“实行从水源地到水龙头全过程监管”的要求,进一步明确和落实责任、健全制度、提高能力、规范管理,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强化饮用水水源地长效管理和保护;加大水源地整治督查、巡查力度,及时发现并解决对水源地有影响的问题和行为,坚决杜绝“解决老问题,产生新问题”现象,确保问题整改长效保持、不反弹,保证饮用水水质安全。
三、保护区范围
我县集中式饮用水源分为河流型和湖泊型,分别为中运河竹络坝水源地、中运河双桥水源地、成子湖卢集备用饮用水源地和中运河姜桥水源地,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域划分如下:
(一)中运河竹络坝水源地:取水口坐标为E118°41′6.66″,N33°42′8.42″;一级保护区区域为以取水口为中心,向东1000米(至泗阳船闸西侧250米处),向西1000米(至泗水阁东侧300米处)及其两岸背水坡之间的水域范围和与之相对应的两岸背水坡堤脚外100米之间的陆域范围;二级保护区区域为一级保护区以外向东延伸2000米(至泗阳县朱庄),向西延伸1550米(至西安路大桥东侧450米处,双桥水源地二级保护区东边界)的水域范围和与之相对应的两岸背水坡堤脚外100米之间的陆域范围;准保护区区域为在二级保护区以外向东延伸2000米(至泗阳县陶庄)的水域范围和与之相对应的两岸背水坡堤脚外100米之间的陆域范围。
(二)中运河双桥水源地:取水口坐标为E118°37′59.25″,N33°43′1.91″;一级保护区区域为以取水口为中心,向东1000米(至杨家圩),向西1000米(至周庄),及其两岸背水坡之间的水域范围和与之相对应的两岸背水坡堤脚外100米之间的陆域范围;二级保护区区域为一级保护区以外向东延伸1550米(至西安路大桥东侧450米处,竹络坝水源地二级保护区西边界),向西延伸2000米(至王庄)的水域范围和与之相对应的两岸背水坡堤脚外100米之间的陆域范围;准保护区区域为二级保护区以外向西延伸2000米(至泗阳京杭运河四号桥西侧200米处)的水域范围和与之相对应的两岸背水坡堤脚外100米之间的陆域范围。
(三)成子湖卢集备用水源地:取水口坐标为E118°34′15.04″,N33°35′57.87″;一级保护区区域为以取水口为圆心,半径为500米的水域和陆域范围;二级保护区区域为一级保护区外,外延2000米的水域和陆域范围;准保护区区域为二级保护区外,外延500米的水域和陆域范围。
(四)中运河姜桥水源地:取水口坐标为E118°37′7.75″,N33°43′30.20″;一级保护区区域为以取水口为中心,向东1000米(至运河村),向西1000米(至小堆组),及其两岸背水坡之间的水域范围和与相之对应的两岸背水坡堤脚外100米之间的陆域范围;二级保护区区域为一级保护区以外向东延伸2000米(至左岸逸品东),向西延伸2000米(至京杭运河泗阳四号桥),成子河与中运河交汇口上溯至成子河闸的水域范围和与之相对应的两岸背水坡堤脚外100米之间的陆域范围;准保护区区域为二级保护区以外向东延伸2000米(至望湖名都),向西延伸2000米(至丁庄组)的水域范围和与之相对应的两岸背水坡堤脚外100米之间的陆域范围。
四、工作内容
(一)规范设置水源地标牌及隔离设施。在中运河竹络坝水源地、中运河双桥水源地、成子湖卢集备用饮用水源地和中运河姜桥水源地一级、二级及准保护区的边界设置界标、交通警示牌、宣传牌等三类标志牌。标牌设置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433)规定,统一类型、统一位置、统一内容。
(二)持续开展水源地风险隐患综合整治。在前期整治的基础上,继续巩固整治成果,不定期开展饮用水水源地风险隐患“回头看”,严防问题反弹,对日常巡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迅速开展整治工作。
(三)加强水源地水利工程维修与养护。强化日常巡查,加强监测,保持饮用水水源地取水口附近河岸及河床稳定,确保饮用水水源地水利工程安全高效运行。把保障水源地安全作为水利工程调度的首要因素,通过优化工程调度,确保在枯水季节饮用水水源地河道合理流量;在泄洪排涝期间,特别是每年汛期第一场洪水来临时,通过上下游联动,优化水利工程调度,保障水源地水质安全。
(四)加强水源地监测与信息发布。整合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资源,做到信息互通共享。科学划分确定监测范围、点位和项目,不断增强水质自动监测监控和预警能力,动态掌握水质和风险状况。加强水源地水量、水质监测,依法发布水文情报预报。定期监测饮用水水源地环境质量,依法发布环境状况公报,及时通报突发事故相关信息;做好饮用水水源地取水口水质监测工作,定期通报水质状况。在水源地水质监测过程中,一旦发现异常情况,应按规定及时报告县政府,并通报相关部门,积极做好应急响应和处置工作。
(五)强化水源地长效管理和保护。实施水源地巡查监管常态化,采取日常巡查、定期巡查、突出巡查、专项巡查和重点巡查相结合,一级保护区做到每日巡查,二级保护区现场巡查每月不少于3次,准保护区现场巡查每月不少于1次,发现污染问题或风险隐患,应及时报告县政府。强化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的部门联动、协作,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和重大事项会商机制,不定期研究布置水源地安全保障工作,加大饮用水水源地执法监管力度。
(六)定期开展水源地水量与水质安全评估。每两年组织开展1次饮用水水源地安全调查评估,定期开展水源地水量与水质安全评估,定期检查各项管理和保护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掌握饮用水水源地安全状况。
五、工作职责
(一)县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应对水源地突发事件宣传工作。指导应急期间的新闻发布、对外通报和信息公开等,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二)生态环境局:负责做好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评审批工作,控制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新建项目排污口的增设;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源监督管理,控制污染排放,预防水污染,对饮用水源的环境质量状况开展监测,及时发布监测结果;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和水源地环境状况评估。
(三)水利局:负责水源地水源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做好饮用水源取水口日常安全巡查,对饮用水水资源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科学制定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的规划,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排涝和泄洪信息,加大水源调度,保障水源地水质;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流量(水位)实时监测。加强保护区内视频监控运维管理,实现水源地全天候监管,源头保障饮用水安全;定期开展水源地长效管理与保护评估工作。
(四)住建局:负责对辖区内供水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做好供水设施建设和保护,保障全县供水安全;定期开展饮用水源地供水应急演练;做好出厂水的水质监测与发布工作;有计划地建设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充分发挥污水处理设施的功效,保障全县饮用水源地水质安全。
(五)交运局:负责做好饮用水源地通航水域内船舶待闸、随意停靠、船舶污染防治等监管工作;做好保护区内码头的拆迁与清除。
(六)农业农村局:负责保护区内畜禽、水产养殖禁养监管工作,指导发展绿色农业,严格限制施用农药化肥,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和水源地保护区内水源涵养、相关植被的保护管理。
(七)资规局:负责做好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水源涵养林及护坡植被保护和管理工作;开展水源地保护区内土地测绘与生态修复;保障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用地。
(八)卫健局:负责做好管网水、末梢水的水质监测与发布工作;应根据实际需要对各类供水单位的供水水质进行监督与监测;对供水单位的卫生条件及直接从事供、管水人员的健康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九)商务局:负责做好保护区内油储罐、加油站等设施的监督管理,消除对水源地水源的环境隐患。
(十)城管局:负责做好保护区内城区段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及时清除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内与供水无关的乱搭乱建设施。
(十一)公安局:负责做好各饮用水源地保护区范围治安防范工作,对违反饮用水源地环境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案件,应当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饮用水源地所在乡镇(街道):负责做好饮用水源地保护区规划地段内环境卫生工作,并及时清除一级保护区内非法种植农作物。
(十三)各供水单位:负责加强饮用水源地取水口周边安全防护工作,配备监控、照明、隔离等硬件设施,完善应急预案、预警机制、巡查制度等管理制度;所有供水单位必须取得县卫健局签发的卫生许可证,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必须取得体检合格证;加强源水水质监测工作,制订监测制度,规范水质监测工作,日供水量万吨以上的供水企业,每日应监测1次以上,遇到突发性污染事件,须加密监测。
六、保障措施
(一)落实管理责任。各单位要把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作为重中之重,将水源地管理与保护,纳入生态文明建设和为民办实事工程,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抓好统筹协调,强化监督检查,加大整改力度,落实建设任务,切实管理和保护好饮用水水源。
(二)加强部门联动。各单位既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也要加强沟通、协调联动,形成工作合力。水利部门牵头负责水源地水量调配和水源工程建设,生态环境部门牵头负责水源地污染防治,住建部门牵头负责供水设施建设和保护,公安部门要加强运输剧毒、危险化学品管理,交通、海事部门要加强船舶和水上浮动设施污染防治,农业、资规、卫健、商务等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护工作。坚持联席会议和重大事项会商机制,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在水利局,负责办公室日常管理工作。
(三)强化工作考核。细化分解各单位饮用水水源地管理保护工作的职责和任务,将水源地管理与保护工作纳入年度重点工作目标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单位、部门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并对有关情况及时予以通报。对水源地保护不力、造成饮用水安全事故的,依法、依规严肃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