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园区(场)管委会,县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泗阳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已经县政府十八届七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泗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泗阳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县政府常务会议议事效率和决策质量,根据《泗阳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泗阳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和县政府工作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和行政首长负责制原则依法行使职权,就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集体研究。
第三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2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增加召开次数,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第二章 参会人员
第四条 县长、副县长为县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出席会议;分别邀请1名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领导同志参加会议;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司法局主要负责同志固定列席会议;根据会议议题需要,由会议召集人确定,邀请分管政府工作的非政府县领导列席会议,安排县政府办公室有关负责同志及会议议题主办单位、协办单位以及县直相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和涉及乡镇(街道、场、园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列席;必要时可邀请县委有关部门、县人大和县政协专门委员会以及各群众团体、县人武部、县监察委、县法院、县检察院负责同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各界代表和县政府法律顾问等列席会议。
第五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到会方可举行。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相关重大议题时,县分管领导必须到会,因特殊原因无法到会,议题又有时限要求须在规定时间作出决定的,经县长同意可由县分管领导提出书面意见。
第六条 参加县政府常务会议人员,原则上不得请假。副县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须向县长请假;应列席人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须向县长请假,经批准后,安排其他负责同志代为参加,并将请假事由及代参加会议人员名单报县政府办公室。
第三章 议题范围
第七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议题范围如下:
(一)传达学习上级重大决策要求,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意见,进行工作部署。
(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安排基础设施、公用事业、为民办实事等重大政府投资项目。
(三)编制财政预决算,决定政府专项资金的规模和总体使用方向,安排重大财政资金,年度追加县级财力安排单项超3000万元的支出。
(四)县属国有公司设立、重组、国有股权变更等,处置重大国有资产。
(五)因特殊原因,在年度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项目和为民办实事项目计划外,增加实施政府投资超过1000万元的项目。
(六)政府投资工程累计变更增加金额超过合同价10%且超过500万元的。
(七)拟由县政府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重要工作报告和议案、向上级人民政府请示或报告的重要事项,以及其他涉及全局性、创新性、敏感性和民计民生方面的重要文件。一般工作部署性文件不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可按有关规定和程序直接审签印发。
(八)制定或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管理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以及涉及民生和公共利益的重大政策措施。
(九)制定或调整重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食品药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安全生产、生态环境等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政策措施,重大事故和重大群体性事件等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置。
(十)县政府组成部门重要工作情况以及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街道、场、园区)请示县政府的重要事项。
(十一)县长要求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和讨论的事项以及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十二)根据需要可在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和讨论议题前安排集体学习,原则上每年安排集体学法4次以上,专题党风廉政建设、党规党纪教育学习1-2次。
第四章 议题确定
第八条 需要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由主办单位和分管县领导根据“三重一大”等相关规定提出建议,报县长审签同意后产生,或由县长直接批示产生。
第九条 议题主办单位会前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形成高质量的汇报材料。如议题涉及其他单位的,主办单位或县分管领导应组织相关单位会商会办、讨论形成一致意见。如涉及多个县领导,也需提前征求所涉及县领导的意见。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民生议题,应广泛征求意见,充分进行论证,必要时可召开听证会。除上级会议和文件精神传达等特殊议题外,所有上会议题均须报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议题,必要时提交县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市场监管局)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涉及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等重大行政决策的议题,必须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廉洁性审查、合法性审查等程序后,方可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第十条 拟提交上会的议题,包括汇报人、列席单位、汇报材料必须报经县分管领导审核把关,其中汇报材料须报县长审阅,或事先将有关情况向县长报告,否则不得上会。
第十一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实行议题审批制度,由主办单位填写《县政府常务会议议题申报审批表》,履行相关签批程序后,及时报送至县政府办公室督查一科汇总。县政府办公室督查一科按议题申报时间先后和轻重缓急提出安排方案,经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常务副县长同意后,报县长审定。
第十二条 重大决策实施、重大项目安排和重要的干部奖惩事项,由相关主管单位报县分管领导审核并经县长同意后,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县级财政年度预算应由县财政局充分征求各部门、各单位和县分管领导意见,经县长同意后,形成预算草案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大额财政资金使用事项,主办单位先向县财政局申请,由县财政局研究提出意见、进行梳理汇总,经县分管领导审核并报县长同意后,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第五章 议事程序
第十三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召集并主持;县长外出期间,可由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发言应简明扼要,并实行计时控制,各项议题汇报人发言时间原则上不超过7分钟,参与审议的列席人员发言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分钟。如议题情况较为复杂,需在汇报前提请会议主持人同意后,方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度延时,最长不超过10分钟。每项议题按照以下程序依次进行:
(一)主办单位汇报有关情况,原则上由单位主要负责人以PPT形式汇报;
(二)县分管领导补充说明;
(三)相关列席人员发表意见;
(四)参会县领导按照排序由后到前依次发表意见;
(五)会议主持人根据多数成员意见进行综合归纳,对审议议题最终作出通过、原则通过、不通过或其他决定。需要作进一步调查研究的,应当暂缓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 经县政府常务会议集体研究通过、需进一步提交县委审议的事项,主办单位应根据县政府常务会议精神将相关文件材料修改完善、报经县长审阅同意后,按程序提交县委研究。
第六章 会议组织
第十六条 议题材料内容及格式符合要求并报经县长审定后,由县政府办公室提前1-2天分送副县长和相关与会人员,与会人员应认真熟悉材料、酝酿意见。
第十七条 县政府办公室按照规范格式做好会议记录,详细完整记录议题讨论情况及最后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应当载明。县政府办公室在此基础上起草会议纪要,原则上3天内形成纪要初稿、1周内履行完签发程序。
第十八条 县政府办公室应按文档管理规定,将县政府常务会议方案、录音、记录、纪要等相关资料归档管理,以备查询。
第十九条 县政府办公室各有关科室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具体负责议题征集汇总、会议通知拟发、材料审核印发、会议记录、纪要撰写、新闻报道把关、会场服务、会风会纪督查等各项工作,确保会议组织无差错、无失误。
第二十条 参加或列席会议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将标注“会后收回”的文件材料带出会场,不得传播未公开报道的会议内容。
第七章 决定事项督查督办
第二十一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议定事项,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坚决执行,及时反馈落实情况。县分管领导要带领议题主办单位对县政府常务会议相关决策事项进行事后跟踪和绩效评估,确保各项决策得到有效执行。
(一)所有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文件,要迅速修改完善,原则上会议结束1周内下发执行,特别重要或紧急文件应当天下发执行。
(二)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对会议重大决策事项进行督查督办,并将有关落实情况及时报告县政府。对拖延不办、敷衍塞责以及不按要求反馈办理情况和结果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办理或落实;对因拖延推诿造成重大损失和不良影响的,要严肃追责。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泗阳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泗政办发〔2016〕76号)同时废止。
附件:县政府常务会议议题申报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