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园区(场)管委会,县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现将《全面推行柔性执法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行政执法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泗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18日
(此文件公开发布)
全面推行柔性执法工作实施意见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探索包容审慎的监督方式,切实打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省政府《江苏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省司法厅《关于创新行政执法监督方式助推企业发展的意见》、市政府办《关于印发宿迁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市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推行柔性执法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总结推广县城市管理局等执法单位柔性执法工作经验,结合我县工作实际,现就全面推行柔性执法工作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推进实施《江苏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宿迁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意见》,坚持以人为本、文明执法,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积极推行柔性执法,进一步增强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打造一流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为建设“强富美高”新泗阳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柔性执法,树立“执法就是服务”的理念,将以人为本、文明执法贯穿于执法全过程。进一步推进执法行为规范化、端正执法理念、改进执法方式,实现严格执法、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对违法行为查处,积极采取指导、建议、提醒、劝告等非强制性方法,努力通过教育引导等方式,树立良好执法形象。将柔性执法理念和执法手段予以法治化、制度化、固定化,形成行之有效的行政执法体系。
(三)基本原则
1.合法合理原则。依法实施柔性执法工作,严格以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依据,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在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程序具体规定的基础上,从我县实际出发,尊重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充分考虑行政相对人的主客观条件,综合权衡经济与社会效益,避免给行政相对人增加不必要的负担。
2.主动服务原则。变“被动监管”为“主动服务”,积极主动开展柔性执法。认真研究行政执法中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柔性执法方式方法和措施,力争达到最佳执法效果。
3.教育先行原则。积极采取指导、建议、提醒、劝告等非强制性方法,防止“重事后查处、轻事前预防”。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防止“以罚代教、以罚代管”。
4.适当原则。统筹处理好管理与服务的关系,不得以强调严格管理为由而忽视柔性执法作用的发挥,也不得以推行柔性执法为由而疏于或放弃自身的监管职责。对利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等突发事件实施违法行为的,不适用柔性执法。
5.便民原则。柔性执法程序应当简明高效,针对不同事项,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实施柔性执法都应当依法公开,并做好柔性执法宣传、沟通、说理等工作,形成政府与社会、民众良性互动的局面。
二、主要任务
(一)实施范围
除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生态环境、污染防治以及关系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等领域外,都应推进柔性执法。柔性执法贯穿于行业主管部门监管活动中,对发现不需要立案查处的轻微违法行为普遍适用。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行政处罚“三张清单”制度,完善不予处罚事项清单、从轻处罚事项清单和减轻处罚事项清单,大力推行包容审慎柔性执法工作。
(二)实施方式
柔性执法在实施方式上具有多样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重点采取辅导、建议、提示、告诫、约谈、公示、回访等多种方式单独或者综合运用,加强柔性执法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具体如下:
1.行政辅导。在行政执法部门职能、职责范围内,对辖区内市场主体提高管理水平、提升产品质量提供帮助和支持。
2.行政建议。行政执法部门根据自身职能,在监管、执法中为市场主体提建议、指方向,引导市场主体树立责任意识、质量安全意识、品牌维权意识、诚信守法意识,促进市场主体健康发展。
3.行政提示。行政执法部门根据自身职能,对群众举报投诉情况和对日常监管、执法数据进行分析,对某一类型易发违法违规行为,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市场主体宣传、解释法律法规规章,引导、督促其按照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履行义务,避免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4.行政告诫。市场主体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但违法情节轻微、无危害后果、无主观故意并能及时纠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由行政执法部门依职权予以警示,督促其改正。
5.行政约谈。对可能存在安全隐患、质量缺陷的,被投诉举报较多造成不良影响的市场主体(负责人),由行政执法部门进行约见谈话,督促其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和法定义务。行政约谈应采取个别约谈或集中约谈的方式进行。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区域性、行业性突出问题,应由相关部门联合开展约谈。
6.行政公示。行政执法部门对在监管、执法中形成的相关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分析,并依法向社会公众公开,为市场主体提供有引导性的参考。
7.行政回访。行政执法部门在做出行政决定后,按照行政执法监督的要求,对行政相对人进行跟踪回访,了解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是否得到纠正,并征求行政相对人的意见及建议。行政回访主要适用于下列情形:
(1)行政执法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决定后,对行政相对人进行跟踪回访,了解行政执法人员的廉洁自律情况和涉案违法行为是否得到切实纠正;
(2)行业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活动中,对发现行政相对人不合格监管事项,需要行政相对人查找不合格原因,按限定的整改期限进行跟踪回访,了解整改落实情况和监管行为的合法性、规范性等情况。
(三)实施程序
1.柔性执法的申请。可以依职权主动实施,也可以依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实施。对依申请实施的涉企柔性执法,行政相对人要求撤回或者变更申请的,应当准许。实施涉企柔性执法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有自主选择的权利,行政相对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需要接受柔性执法。
2.柔性执法的裁决。实施柔性执法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制作柔性执法意见书等相关文书。柔性执法文书应当载明柔性执法的目的、内容、时间、柔性执法对象和实施人员等基本事项,并及时送达行政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直接采取口头形式或者电话、短信、电子邮件、发放材料等简易形式实施柔性执法:
(1)在办理行政许可、审批、咨询等日常业务过程中,当场解答行政相对人对有关事项的疑问,引导行政相对人正确办理行政有关事务。
(2)在现场检查中,当场发放行政宣传资料,推荐示范文本,引导行政相对人自觉守法。
(3)其他事项简单、影响较小、时效性要求较强的情形。
3.柔性执法的终止。
(1)行政相对人明确表示拒绝柔性执法、撤回申请或者要求停止柔性执法的,应当终止柔性执法。
(2)实施柔性执法时的法律依据或者政策依据已经发生变化,继续实施柔性执法将违反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与国家政策相抵触,或者将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终止柔性执法。
(3)其他需要终止柔性执法的情形。
4.柔性执法的监督。
(1) 实施重大柔性执法,应当采取公布草案、听证会、座谈会等方式,广泛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
(2)实施柔性执法涉及专业性、技术性问题的,应当经过专家论证,专家论证意见应当记录在案。
5.柔性执法的记录。在开展柔性执法过程中,认真做好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柔性执法实施完成或者终止后,应当及时做好收集整理、立案归档工作,柔性执法立案归档材料主要包括目录、相关文书、音视频(含照片、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记录、有关证据等材料。
(四)实施要求
1.贯彻落实“三张清单”。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加强与本领域市级部门沟通,严格贯彻执行市级“三张清单”。对首次轻微违法行为,要积极适用“三张清单”,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2.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县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建立健全与柔性执法相适应的程序规范、工作制度和内部监督机制,并通过业务培训或发布指导性案例等方式,提高执法人员柔性执法工作能力和水平,确保柔性执法工作不走样、不变形、有实效。
3.加强数据统计分析。县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对柔性执法数据的统计分析,建立月报、年报制度,及时收集汇总柔性执法数据。柔性执法数据列入年度行政执法统计报表。要认真研究分析工作中的重点、难点、弱点,选准突破口和着力点,扎实开展柔性执法工作,并积极总结提炼经验。县各行政执法部门关于柔性执法相关制度文件和统计数据及时报县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将行政部门柔性执法工作纳入创建法治政府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打造一流营商环境的主要措施。县各行政部门要成立柔性执法工作领导小组,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业务科室专门抓的工作格局。
(二)加强工作督导。行政部门要把开展柔性执法与机关作风建设、日常监管、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建立健全惩防体系等方面结合起来,务求开展柔性执法工作与其他工作的有机融合和相互促进,推动整体工作再上新台阶。加强对柔性执法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对柔性执法落实不力的,要查清问题和原因,及时帮助协调、解决。
(三)加强氛围营造。要坚持典型引路、示范带动,通过召开座谈会、开展问卷调查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对实施行政柔性执法的意见建议,认真筛选柔性执法典型项目,及时总结推广柔性执法工作好的经验和做法。新闻媒体要加大对柔性执法工作的宣传力度,形成正确的舆论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