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县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规范有序发展,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宿政办发〔2021〕27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请认真贯彻执行。
泗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月7日
(此文件公开发布)
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市《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精神,加快推进我县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规范有序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政府引导、部门协同、家庭为主、多方参与”的工作思路,坚持普惠优先,注重安全健康、科学规范,落实属地管理、分类指导,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管理体制和组织实施机制,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政策法规、标准规范、服务供给、监督管理和支持保障体系,更好地满足广大家庭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
二、工作目标
到2025年,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法规、标准规范、监督管理和支持保障体系基本健全,公益化指导、普惠性服务、社会化运营相结合的服务模式基本普及,多元化、多样化、覆盖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基本形成,每千常住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达4.5个,婴幼儿照护服务能力水平整体提升,人民群众的婴幼儿照护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
三、主要任务
(一)建立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
1.加强家庭婴幼儿照护指导。倡导以家庭为主的科学育儿模式,加强家庭科学育儿指导。充分利用各种媒体资源及互联网等手段,通过入户指导、亲子活动、家长课堂、专家咨询等方式,为家庭提供公益性科学育儿指导服务。切实做好婴幼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将婴幼儿纳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重点人群,开展新生儿访视、疾病防控等服务和膳食营养、生长发育、安全防护等指导。依托妇幼保健机构、托育机构、学前教育、社区等力量建立1个县级儿童早期发展指导中心,为婴幼儿家长提供照护指导。(责任单位:卫健局、教育局、妇联、融媒体中心、各乡镇(街道),以下均需乡镇(街道)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2.支持发展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社区服务体系。在新建居住区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与首期工程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建成并装修后无偿移交政府。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或设施未达到规划要求、或建设标准不能正常满足需求的,通过改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予以补充完善。支持社区及社会组织等多方力量在社区新建、改扩建一批嵌入式、分布式、连锁化、专业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优先支持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进驻社区开展服务。统筹推进农村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优化乡镇(街道)婴幼儿照护设施与综合服务中心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功能衔接,发挥综合效益。(责任单位:卫健局、民政局、发改局、资规局、住建局)
3.支持社会力量举办托育机构。优先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机构,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动员社会力量在居住人群、就业人群密集及女职工集中等区域开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提供质量有保障、价格合理、方便可及的普惠性照护服务。(责任单位:发改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卫健局、税务局)
4.依托幼儿园延伸婴幼儿照护服务。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在满足区域内3-6岁儿童入园需求的基础上开设托班或扩大托班规模,鼓励在新建配套幼儿园时,落实举办托班的用房等建设要求,解决2-3岁婴幼儿照护需求。积极推进托幼一体化建设,发挥专业资源集聚优势,统筹幼托服务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益。(责任单位:教育局、住建局、资规局、卫健局)
5.支持用人单位举办福利性单位托育点。支持用人单位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支持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利用现有场地或设施新建、改扩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有条件的可对社会开放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责任单位:总工会)
(二)落实完善标准规范体系
1.设置标准规范。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需符合《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国卫人口发〔2019〕 58号)等规范要求,充分考虑居住、就业、集中建成区域等因素,符合建筑设计、消防安全、环保等要求,并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需求。选址设计、设施设备、人员配置、安全管理、卫生保健、食品安全、保育管理、监督管理等应当符合相关标准规范。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必须符合国家、省相关标准和规范,依法逐步实行婴幼儿照护工作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落实机构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责任单位:卫健局、公安局、民政局、人社局、资规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城管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消防大队)
2.卫生保健规范。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坚持保育为主、保教结合,预防控制传染病,降低常见病的发病率,保障婴幼儿身心健康。县妇幼保健机构要指导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卫生保健管理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卫生保健综合评价工作。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指导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做好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县卫生健康综合监督行政执法大队要依法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预防控制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责任单位:卫健局)
3.安全管理规范。依法明确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责任,对在机构内的婴幼儿生命、健康安全负主体责任。指导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立健全安全防护措施和检查制度,配备必要的安保人员和物防、技防设施。指导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加强对从业人员培训,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突发事件发生时,优先保护婴幼儿安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实施安全封闭管理,监控、报警系统24小时设防,确保婴幼儿活动、生活区域全覆盖,监控录像资料保存期不少于90日。(责任单位:公安局、应急管理局、消防大队、市场监管局、卫健局)
(三)健全完善监督管理体系
1.规范登记流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申请注册登记时,名称应包含“托育”字样,业务(经营)范围核定为“托育服务”。登记机关应及时将有关机构登记信息推送至县卫健部门。
由机关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依法依规举办非营利性质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向县委编办申请设立登记;举办社会服务机构性质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向县民政局申请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向县行政审批局申请注册登记。
未进行注册登记的,或业务(经营)范围未注明“托育服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由属地联合相关部门依法查处。(责任单位:卫健局、编办、民政局、行政审批局、市场监管局)
2.严格备案流程。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后,应当指导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及时向县卫健局备案。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应及时登录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在线填写托育机构备案书、备案承诺书,并提交合格的《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以及场地证明、工作人员专业资格证明和健康合格证明等材料;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提交《食品经营许可证》。县卫健局在收到托育机构备案材料后,及时提供备案回执和托育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注册登记后未及时备案的,或备案内容不符合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的,卫健部门通知机构,说明理由并向社会公开信息,同时通报相关部门。
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在名称、地址、负责人、服务形式、托位等已备案的重要信息发生变化或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按相关规定向原备案部门办理备案变更或报送注销登记信息。(责任单位:卫健局、行政审批局、市场监管局、住建局、人社局)
3.规范运营管理。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加强行业自律,规范服务和运营行为,依法依规建立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健全必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财务与资产管理,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指导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与婴幼儿监护人签订服务协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及退费方法、双方争议解决途径和方法等条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终止服务的,应当妥善安置婴幼儿,按规定办理有关注销等手续。(责任单位:卫健局、发改局)
4.落实分级管理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各乡镇(街道)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负主要责任,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负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业务指导、督促检查、评估奖惩、安全保障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县、乡、村(社区)联动综合监管机制,采取基层日常巡查、部门随机抽查、联合检查等方式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有关事项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加大有关违法违规行为查处、责任追究力度。(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卫健局)
5.加强综合监管。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实施动态管理,建立托育机构信息公示、质量评估、等级评定和分级管理等制度,运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服务过程加强监管。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依法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定期组织开展综合检查和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发生安全事故的,依法严肃查处。(责任单位:卫健局、发改局)
6.加强社会监督。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职能,畅通监督渠道,关注婴幼儿身心健康。完善群众监督。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应当成立家长委员会,接受家长监督,家长委员会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责任单位:总工会、团县委、妇联、公安局、卫健局、市场监管局)
(四)加强完善支持保障体系
1.强化政策支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提供场地、减免租金、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措施,加大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支持力度。符合条件的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实行居民价格。为社区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机构,按规定免征增值税、契税、房产税等相关税费。对婴幼儿照护服务企业开展连锁化、专业化服务的,在协议明确范围内开设单个服务实体,在登记部门实行备案制,不再单独报批。支持银行保险机构创新开发金融产品,为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提供信贷支持和保险保障。(责任单位:发改局、财政局、税务局、住建局、金融办)
全面落实产假、哺乳假、男方护理假等政策,鼓励落实“共同育儿假”,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积极措施,为婴幼儿照护创造便利条件。(责任单位:人社局、总工会、妇联、卫健局)
2.加大用地规划保障。编制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相关专项规划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年度用地计划并优先予以保障。农用地转用指标、新增用地指标分配要适当向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倾斜。鼓励利用低效或闲置土地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责任单位:卫健局、资规局)
3.加强人才队伍建设。鼓励泗阳中专、成子湖中专等各类符合条件的院校设置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专业或开设相关课程,发展职业教育体系。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职业工种纳入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和紧缺型职业工种目录。鼓励支持有育儿经验的女性、幼教人员、儿科医护人员等就职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职业认同感,建设一支有爱心、高素质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责任单位:人社局、教育局、卫健局、总工会)
4.加强信息化支撑。推进“互联网+婴幼儿照护”服务,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整合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资源,推动科学育儿服务平台建设应用,建立婴幼儿电子健康档案,为家庭科学养育提供标准化、专业化、针对性服务;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应用,实现线上线下结合,提升照护服务、管理、统计监测精准度。(责任单位:卫健局、民政局、市场监管局、工信局)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和目标责任考核,列入城乡公共服务目录,加强统筹协调,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重大问题。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有效的政策措施,落实专项经费,稳妥有序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
(二)强化部门协同。建立县级联席会议制度,县卫生健康部门作为联席会议制度牵头部门,统筹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完善部门协同机制,发改、教育、工信、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税务、市场监管、文化广电和旅游、金融办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积极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和行业组织的作用,协同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
(三)强化安全管理。各乡镇(街道)、各相关部门依法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安全管理,将消防、食品、卫生安全作为重中之重,严防安全事故发生。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安全管理职责履行不到位的,由各有关职能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督促整改,明确整改时限,整改不到位,责令退出托育市场或取消服务资质;有关职能部门履行职责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各部门的监管结果实行互通共享,由卫生健康部门定期汇总分析,适时对外公布。
(四)开展示范试点。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试点工作,总结典型经验,鼓励创新创优,选取基础较好的托育机构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试点,积极培育多种服务模式的示范项目,全县重点扶持建设一批示范性、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社区亲子活动中心,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整体水平,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
附件: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联席会议部门职责分工
附件
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联席会议部门职责分工
发改局负责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服务收费的定价指导。
教育局负责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的培养培训,承担对有条件提供托幼服务的幼儿园进行指导。
工信局负责利用信息化技术,为婴幼儿照护服务提供支持。
公安局负责监督指导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安全防范。
民政局负责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法人的注册登记,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城乡社区服务体系。
财政局负责利用现有资金和政策渠道,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发展予以支持,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人社局负责对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各项劳动保障权益;为促进婴幼儿照护提供相关支持保障。
资规局负责优先保障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的土地供应,落实完善相关规划和标准。
生态环境局负责指导监督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环保要求的落实。
住建局负责支持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落实完善相关建设规范和标准,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建设工程按照规定进行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
卫健局负责组织制定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规范;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婴幼儿照护卫生保健和婴幼儿早期发展的业务指导。
行政审批局按照职能负责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法人的注册登记。
消防大队负责依法开展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税务局负责落实有关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市场监管局依法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文广旅局负责利用广播电视媒体资源,为家庭提供科学育儿指导服务。
金融办负责为婴幼儿照护服务提供相关金融和保险政策支持。
工会负责推动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维护职工休假、就业等合法权益。
团县委负责针对青年开展婴幼儿照护相关的宣传教育。
妇联负责参与为家庭提供科学育儿指导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