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园区(场)管委会,县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根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泗阳县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泗政办发〔2020〕79号)要求,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将《县级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第二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泗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20日
(此文件公开发布)
县级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
(第二批)
序号 |
证明名称 |
事项名称 |
主管部门 |
1 |
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 |
民办中小学校设立、变更、终止审批 |
县教育局 |
2 |
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 |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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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律师执业证书 |
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 |
县司法局 |
4 |
住所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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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资产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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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律师执业证书 |
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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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住所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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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资产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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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三年以上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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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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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律师执业证书 |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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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住所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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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资产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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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清算报告 |
律师事务所注销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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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依法处置资产分割、债务清偿等事务相关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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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实习考核合格证明 |
律师执业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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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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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同意接收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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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拟变更的执业机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
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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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未被立案调查证明 |
专职(兼职)律师注销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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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所在单位同意其兼职从事律师执业的证明 |
兼职律师执业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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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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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经历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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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律师事务所同意接收申请人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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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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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公证员一般任职执业审核 |
县司法局 |
27 |
法律职业资格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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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具有3年以上法律职业经历的人员应当同时提交的经历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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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公证员考核任职执业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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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法律职业资格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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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具有3年以上法律职业经历的人员应当同时提交的经历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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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证明,或者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证明和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十年的经历及职务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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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申请人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的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