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阳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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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县与乡镇(街道)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01432281X/2021-00713 分类 政府办文件   其他    其他
发布机构 泗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21-11-25
文号 泗政办发〔2021〕82号 关键词
文件下载 泗政办发〔2021〕82号.doc
时效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县与乡镇(街道)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园区(场)管委会,县各有关单位:

现将《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县与乡镇(街道)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泗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25日

(此文件公开发布)

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县与乡镇(街道)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国家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6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19号)文件精神,按照《宿迁市“十三五”时期基层基本公共服务功能配置标准(试行)》(宿政办发〔2018〕45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县与乡镇(街道)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县与乡镇(街道)财政关系的要求,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科学界定县与乡镇(街道)权责,明确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县与乡镇(街道)共同财政事权范围,制定基本公共服务保障县基础标准,规范县与乡镇(街道)支出责任分担方式,加大基本公共服务投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推进县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织密扎牢民生保障网,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将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领域中与人民群众直接相关的主要基本公共服务事项明确为县与乡镇(街道)共同财政事权,合理划分支出责任,完善相关转移支付制度,推进县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确保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提供基本公共服务。

2.规范保障标准的制定和调整。既要尽力而为,适时调整基础保障标准,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又要量力而行,不作过高的承诺,不超越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同时,确保县标准与省、市标准相衔接,与各乡镇(街道)财力变化相适应。

3.积极稳妥协同组织实施。在确保现行县、乡财力格局总体稳定的基础上,把握好改革的时机、力度和节奏,切实处理好改革与发展稳定的关系。加强县、乡两级政府与相关部门之间的协同合作,做好财政事权改革与各领域管理体制改革的衔接,扎实推进、务求实效。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共同财政事权范围

根据国办发〔2018〕6号和苏政办发〔2019〕19号文件规定,将国家和省已明确的八大类18项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国家和地方共同财政事权首先纳入县与乡镇(街道)共同财政事权范围:一是义务教育,包括公用经费保障、免费提供教科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贫困地区学生营养膳食补助4项;二是学生资助,包括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普通高中教育国家助学金、普通高中教育免学杂费补助4项;三是基本就业服务,包括基本公共就业服务1项;四是基本养老保险,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1项;五是基本医疗保障,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医疗救助2项;六是基本卫生计生,包括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扶助保障2项;七是基本生活救助,包括困难群众救助、受灾人员救助、残疾人服务3项;八是基本住房保障,包括城乡保障性安居工程1项。

已在《宿迁市“十三五”时期基层基本公共服务功能配置标准(试行)》(宿政办发〔2018〕45号)文件中明确但暂未纳入上述范围的基本公共服务事项,根据国家和省、市统一部署,在下一步分领域改革中,再根据事权属性明确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县与乡镇(街道)共同财政事权范围,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省市与县相关领域管理体制改革相应进行调整。

(二)制定县基础保障标准

1.各基本公共事权主管部门为事权责任单位,按国家和省、市要求制定本县事权标准,并实行清单管理。事权主管部门要确保国家和省基础标准的落实,与当期发展水平相适应,科学论证合理制定我县地方保障标准,确保财力当期可承受、长期可持续。凡是县保障标准高于省市标准的,应事先按规定程序报备后执行,高出部分由县、乡共担。

2.各乡镇(街道)应落实县定保障标准,可制定乡镇(街道)保障标准并及时向县级备案,待县按规定程序向上级报备后执行,高出县保障标准部分支出责任由乡镇(街道)自行承担。

3.目前尚未制定国家、省基础保障标准的事项,事权主管部门可根据地方发展水平制定县基础保障标准,报县政府批准后执行。待国家和省基础保障标准制定后,按确保不低于国家和省标准调整执行到位。

(三)规范支出责任分担方式

对属于县级并由县级组织实施的财政事权,原则上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对属于乡镇(街道)级并由乡镇(街道)级政府组织实施的财政事权,原则上由乡镇(街道)级承担支出责任;对未纳入本次改革的共同财政事权支出责任分担方式划分工作,原则上应按照本办法,结合各领域事权特点、属性和政策情况,在分领域改革中予以明确。

(四)推进县、乡镇(街道)支出责任划分改革

对乡镇(街道)承担的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的支出责任,根据各项基本公共服务事项的重要性、受益范围和均等化程度等因素,结合现行财政体制,合理划分县、乡镇(街道)各级政府的支出责任。县级政府通过调整收入划分、加大转移支付力度,增强乡镇(街道)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乡镇(街道)政府要将自有财力和上级转移支付优先用于基本公共服务,承担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组织落实责任。

三、配套措施

(一)明确部门管理职责

县财政在落实县级承担的支出责任、做好资金保障的同时,要切实加强对乡镇(街道)财政履行支出责任的指导和监督。县有关部门要积极推动相关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管理体制改革,调整完善相关政策与管理制度,指导和督促乡镇(街道)落实相关服务标准。乡镇(街道)财政要确保乡镇(街道)承担的支出责任落实到位。乡镇(街道)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相关政策与管理制度,履行好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职责。

(二)加强基本公共服务项目预算管理

县财政要根据县基础保障标准、分担比例等因素,优先足额安排并按规定及时下达共同财政事权分类分档转移支付。各乡镇(街道)财政要完整、规范、足额安排编制基本公共服务项目预算,及时下达和拨付资金,完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预算管理流程,逐步实行对相关领域支出项目的清单管理,明确每项支出的保障范围、支出标准,加大预算公开力度。

(三)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大数据平台建设

各乡镇(街道)要按照上级要求建立规范的数据采集制度,统一数据标准,加快基本公共服务大数据建设,实现信息共享,为落实各方责任、实现基本公共服务便利可及提供技术支撑。县各相关部门要对基本公共服务数据广泛采集、及时上传、综合分析、深度加工,加强各类业务数据的相互关联,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对不同部门数据的比对、分析和加工利用,为资金分配和使用监督提供数据保障,强化支出管理,防止资金浪费。

(四)强化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加强对基本公共服务事项国家和省基础保障标准落实、基础数据真实性、资金管理使用规范性、服务便利可及性等方面的监督检查,保证支出责任落实。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全面实施绩效管理,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基本公共服务质量。

四、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2021年12月1日起实施。

附件: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县与乡镇(街道)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情况表

附件

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县与乡镇(街道)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情况表

共同财政事权事项

保障标准

分担方式

义务教育

1.公用经费保障

县按照不低于国家和省基础标准的原则制定县基础保障标准

县财政全额负担

2.免费提供教科书

国家规定课程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省市定课程由省市财政全额承担,县自定课程由县财政全额负担

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

县财政全额负担

4.贫困地区学生营养膳食补助

江苏无此国家试点项目

江苏无此国家试点项目

学生资助

5.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

县按照不低于国家和省基础标准的原则制定县基础保障标准

县财政全额负担

6.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

7.普通高中教育国家助学金

8.普通高中教育免学杂费补助

基本就业服务

9.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由县结合实际制定标准

基本养老保险

10.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

县按照不低于国家和省基础标准的原则制定县基础保障标准

基本医疗保障

11.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

12.医疗救助

由县结合实际制定标准

基本卫生计生

13.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县按照不低于国家和省基础标准的原则制定县基础保障标准

14.计划生育扶助保障

基本生活救助

15.困难群众救助

由县结合实际制定标准

按照因素法给予乡镇(街道)适当补助

16.受灾人员救助

基本住房保障

17.残疾人服务

县财政全额负担

18.城乡保障性安居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