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25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县与乡镇(街道)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泗政办发〔2021〕82号)。为便于推进和贯彻实施,现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县与乡镇(街道)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国家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6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19号)文件精神,按照《宿迁市“十三五”时期基层基本公共服务功能配置标准(试行)》(宿政办发〔2018〕45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
(二)规范保障标准的制定和调整。
(三)积极稳妥协同组织实施。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共同财政事权范围
将国家和省已明确的八大类18项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国家和地方共同财政事权首先纳入县与乡镇(街道)共同财政事权范围:一是义务教育,包括公用经费保障、免费提供教科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贫困地区学生营养膳食补助4项;二是学生资助,包括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普通高中教育国家助学金、普通高中教育免学杂费补助4项;三是基本就业服务,包括基本公共就业服务1项;四是基本养老保险,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1项;五是基本医疗保障,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医疗救助2项;六是基本卫生计生,包括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扶助保障2项;七是基本生活救助,包括困难群众救助、受灾人员救助、残疾人服务3项;八是基本住房保障,包括城乡保障性安居工程1项。
(二)制定县基础保障标准
1.各基本公共事权主管部门为事权责任单位,按国家和省、市要求制定本县事权标准,并实行清单管理。事权主管部门要确保国家和省基础标准的落实,与当期发展水平相适应,科学论证合理制定我县地方保障标准,确保财力当期可承受、长期可持续。凡是县保障标准高于省市标准的,应事先按规定程序报备后执行,高出部分由县、乡共担。
2.各乡镇(街道)应落实县定保障标准,可制定乡镇(街道)保障标准并及时向县级备案,待县按规定程序向上级报备后执行,高出县保障标准部分支出责任由乡镇(街道)自行承担。
3.目前尚未制定国家、省基础保障标准的事项,事权主管部门可根据地方发展水平制定县基础保障标准,报县政府批准后执行。待国家和省基础保障标准制定后,按确保不低于国家和省标准调整执行到位。
(三)规范支出责任分担方式
对属于县级并由县级组织实施的财政事权,原则上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对属于乡镇(街道)级并由乡镇(街道)级政府组织实施的财政事权,原则上由乡镇(街道)级承担支出责任;对未纳入本次改革的共同财政事权支出责任分担方式划分工作,原则上应按照本办法,结合各领域事权特点、属性和政策情况,在分领域改革中予以明确
(四)推进县、乡镇(街道)支出责任划分改革
对乡镇(街道)承担的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的支出责任,根据各项基本公共服务事项的重要性、受益范围和均等化程度等因素,结合现行财政体制,合理划分县、乡镇(街道)各级政府的支出责任。县级政府通过调整收入划分、加大转移支付力度,增强乡镇(街道)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乡镇(街道)政府要将自有财力和上级转移支付优先用于基本公共服务,承担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组织落实责任。
四、配套措施
(一)明确部门管理职责。
(二)加强基本公共服务项目预算管理。
(三)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大数据平台建设。
(四)强化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五、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2021年12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