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阳县人民政府

政府信息公开

名称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泗阳县乡村振兴信用示范户、示范村、示范镇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01432281X/2021-00388 分类 政府办文件   信用    通知
发布机构 泗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21-09-03
文号 泗政办发〔2021〕65号 关键词
文件下载 泗阳县乡村振兴信用示范户、示范村、示范镇评定管理办法.doc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泗阳县乡村振兴信用示范户、示范村、示范镇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现将《泗阳县乡村振兴信用示范户、示范村、示范镇评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泗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2日

(此文件公开发布)

泗阳县乡村振兴信用示范户、示范村、示范镇评定管理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县农村信用环境建设,全面深化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助力乡村振兴,根据《泗阳县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实施方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乡村振兴信用示范户评选仅限于18至60周岁的涉农行政村居户籍住户,不含居住在城关镇、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未入库的户籍住户,以及非户籍住户。乡村振兴信用示范村评选仅限于涉农行政村居,不含城关镇(众兴街道)的非涉农行政村居。乡村振兴信用示范镇评选范围,含县辖区内所有乡镇(街道),不含农场、原种场和经济开发区。

第三条  泗阳县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乡村振兴信用示范户、示范村、示范镇评定工作,按县级银行机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乡镇(街道)村居联合举荐、联合评定等形式开展,每两年评定一次,结果两年有效。

二、评选标准

第四条  乡村振兴信用示范户评选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已入农户基础信息数据库,18至60周岁,信用记录、社会记录较好;

(二)获得银行机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或所在乡镇(街道)村居举荐,且无县级银行机构或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反对;

(三)通过所在村居民主评议;

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且近年生产经营情况正常的农村党员、退伍军人、军烈属、乡贤以及有县级(含)以上乡村振兴或信用示范称号者优先。

第五条  乡村振兴信用示范村评选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辖区内农户基础信息数据入库率不低于80%、按年更新,村风民风较好,且近五年未发生重大信用负面事件;

(二)获得县级银行机构或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举荐,且无县级银行机构或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反对;

(三)辖区内有农户获评乡村振兴信用示范户;

农户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户籍入库率不低于95%,有县级(含)以上乡村振兴或信用示范称号的村居优先。

第六条  乡村振兴信用示范镇评选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辖区内农户信用信息数据入库率不低于90%、按年更新,近两年农户不良贷款率及农户不良贷款户数占比均低于全县平均水平,且未发生重大信用负面事件;

(二)获得县级银行机构或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举荐,且无县级银行机构或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反对;

(三)辖区内有村居获评乡村振兴信用示范村;

有县级(含)以上乡村振兴或信用示范称号的乡镇(街道)优先。

三、评选程序

乡村振兴信用示范户、示范村、示范镇评选分为举荐、复核、确定三个环节。

第七条  乡村振兴信用示范户名单,由县级银行机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乡镇(街道)按年度向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举荐;乡村振兴信用示范村、示范镇名单,由县级银行机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年度向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举荐。

第八条  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成员单位及乡镇(街道),联合对乡村振兴信用示范户推荐名单内农户资质进行复核,并拟定初选名单。

第九条  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拟定乡村振兴信用示范户名单后,召集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召开联席会议,或书面征集有关成员单位意见后,将确定的最终名单通过泗阳农商行微信公众号或农村普惠金融综合服务站(点)等途径向社会公示十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向社会发布最终名单。

四、优惠政策

第十条  乡村振兴信用示范户享受以下优惠金融政策:

(一)优先政策。乡村振兴信用示范户优先办理富民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农支小再贷款等金融政策资金业务,优先经营农村金融服务点,优先享受融资担保等金融配套服务。

(二)优惠政策。原则上,乡村振兴信用示范户贷款可额外享受不低于0.2个百分点的利率优惠,可与乡村振兴信用示范村、示范镇优惠政策同时享受。

(三)优享政策。乡村振兴信用示范户专享信用贷款增信服务,有贷款授信的信用示范户可向有关银行机构提交增信申请,银行机构应依据信用示范户具体经营实际,对信用示范户信用贷款授信额度给予不低于原信用授信额度10%的临时增信额度(信用示范户信用贷款授信额度不低于10万元)。

第十一条  乡村振兴信用示范村辖区内满足银行信贷条件的户籍农户贷款可额外享受不低于0.2个百分点的利率优惠,可与乡村振兴信用示范户、示范镇优惠政策同时享受,并优先设立普惠金融综合服务站。

第十二条  乡村振兴信用示范镇辖区内满足银行信贷条件的户籍农户贷款可额外享受不低于0.2个百分点的利率优惠,可与乡村振兴信用示范户、示范村优惠政策同时享受。

第十三条  享受以上优惠政策的农户(含乡村振兴信用示范户)必须同时满足相应银行机构的具体业务办理条件。

五、名单管理

第十四条  乡村振兴信用示范户、示范村、示范镇评选,以示范带动为目标,按照好中选优、优中选强原则开展,其中,乡村振兴信用示范户评定比例不高于户籍农户的万分之二,乡村振兴信用示范村评定比例不高于涉农行政村居的十分之一,乡村振兴信用示范镇评定比例不高于全县乡镇(街道)总数的四分之一。

第十五条  乡村振兴信用示范户、示范村、示范镇名单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评选一次,按年度复核,优惠政策有效期为两年(自公示结束之日起)。

第十六条  入选乡村振兴信用示范户的农户户籍转为非农户籍的,自户籍变更日起,自动移出乡村振兴信用示范户名单,终止享受全部优惠政策;入选乡村振兴信用示范村、示范镇的单位行政区划发生变更的,示范称号保留至有效期满,优惠政策享受范围仍限原区划范围农户。

六、附  则

第十七条  入选乡村振兴信用示范户、示范村、示范镇名单期间,示范名单成员及单位发生重大信用事件等负面情况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有权收回示范称号,并立即终止享受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由泗阳县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