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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泗阳县乡村振兴信用示范户、示范村、示范镇评定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索引号 01432281X/2021-00389 分类 政策解读   信用    其他
发布机构 泗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21-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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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阳县乡村振兴信用示范户、示范村、示范镇评定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021年9月2日,泗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泗阳县乡村振兴信用示范户、示范村、示范镇评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便于社会各界更好地理解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贯彻落实工作,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和依据

为有效提升农村信用环境,提高农户信用意识,推动我县农村信用环境建设,全面深化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助力乡村振兴,深入推进“诚信泗阳”建设,根据《泗阳县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实施方案》,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一)评选对象

乡村振兴信用示范户评选仅限于18至60周岁的涉农行政村居户籍住户,不含居住在城关镇、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未入库的户籍住户,以及非户籍住户。乡村振兴信用示范村评选仅限于涉农行政村居,不含城关镇(众兴街道)的非涉农行政村居。乡村振兴信用示范镇评选范围,含县辖区内所有乡镇(街道),不含农场、原种场和经济开发区。

(二)评选周期

每两年评定一次,结果两年有效。泗阳县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乡村振兴信用示范户、示范村、示范镇评定工作,按县级银行机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乡镇(街道)村居联合举荐、联合评定等形式开展。

(三)评选原则

乡村振兴信用示范户、示范村、示范镇评选,以示范带动为目标,按照好中选优、优中选强原则开展,其中,乡村振兴信用示范户评定比例不高于户籍农户的万分之二,乡村振兴信用示范村评定比例不高于涉农行政村居的十分之一,乡村振兴信用示范镇评定比例不高于全县乡镇(街道)总数的四分之一。

(四)优惠政策

乡村振兴信用示范户:优先办理富民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农支小再贷款等金融政策资金业务,优先经营农村金融服务点,优先享受融资担保等金融配套服务;可额外享受不低于0.2个百分点的利率优惠,可与乡村振兴信用示范村、示范镇优惠政策同时享受;可获得银行不低于原信用授信额度10%的增信额度。

乡村振兴信用示范村:辖区内满足银行信贷条件的户籍农户贷款可额外享受不低于0.2个百分点的利率优惠,可与乡村振兴信用示范户、示范镇优惠政策同时享受,并优先设立普惠金融综合服务站。

乡村振兴信用示范镇:辖区内满足银行信贷条件的户籍农户贷款可额外享受不低于0.2个百分点的利率优惠,可与乡村振兴信用示范户、示范村优惠政策同时享受。

享受以上优惠政策的农户(含乡村振兴信用示范户)必须同时满足相应银行机构的具体业务办理条件。

(五)其它

入选乡村振兴信用示范户的农户户籍转为非农户籍的,自户籍变更日起,自动移出乡村振兴信用示范户名单,终止享受全部优惠政策;入选乡村振兴信用示范村、示范镇的单位行政区划发生变更的,示范称号保留至有效期满,优惠政策享受范围仍限原区划范围农户。

入选乡村振兴信用示范户、示范村、示范镇名单期间,示范名单成员及单位发生重大信用事件等负面情况的,示范称号自动撤销,优惠政策自动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