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阳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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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泗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泗阳县“联动执法+综合指挥”工作机制》的通知
索引号 01432281X/2021-00444 分类 政府办文件   其他    其他
发布机构 泗阳县人民政府 公开日期 2021-09-17
文号 泗政办发〔2021〕71号 关键词
文件下载 泗政办发〔2021〕71号泗阳县“联动执法+综合指挥”工作机制(发文稿).doc
时效

泗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泗阳县“联动执法+综合指挥”工作机制》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园区(场)管委会,县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泗阳县“联动执法+综合指挥”工作机制》已经县政府十七届七十二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泗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13日

此文件公开发布

泗阳县“联动执法+综合指挥”工作机制

第一条 为全面深化“大数据+指挥中心+执法队伍”综合执法模式,切实加强县乡机关的协作配合,强化属地属事监管责任,建立执法联动机制,推进我县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不断提高综合行政执法的效率和能力,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乡镇(街道)之间、县直执法部门之间和县乡之间开展的联动执法工作。

第三条 联动执法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政执法机关,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在实施行政执法时进行的联动行动。

第四条 联动执法应遵循依法高效、统一调度、联动行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原则。

第五条 对涉及民生、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重点执法领域,应当建立联动执法长效机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组织开展联动执法:

(一)违法行为涉及多个执法主体职权的;

(二)涉及社会关注的热点事项、突发事件执法的;

(三)涉及特定区域或领域的违法行为进行专项治理的;

(四)其他需要开展联动执法的事项。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执法过程中发现存在涉及县级业务主管部门管辖的违法行为或有重大隐患的领域和环节,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相关部门,接到通知的相关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处理,情况紧急的应立即派员到达现场进行执法。

第八条 县级业务主管部门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整治行动、处置突发事件、信访、行政调解、非诉案件强制执行等涉及综合执法的领域原则上应当提前3个工作日告知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局,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当派员参加。

第九条 需要开展联动执法的县乡机关,应当通过县乡一体化综合指挥调度平台提出申请,描述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明确违法行为的牵头单位和参与联动执法的部门,县综合指挥调度中心应当立即对提出的申请予以初审。初审同意后移交至县法制审核部门进行再审,法制审核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成并将结果反馈至县综合指挥调度中心,一般案件由县综合指挥调度中心报分管县领导同意后指派相关执法单位组织实施,重大案件报县主要领导同意。

承担主要执法职责的行政执法机关为牵头单位,其他行政执法机关为配合单位。牵头单位应当制定联动执法工作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明确各执法机关的工作职责,督促检查配合单位依法履行职责,统一发布联动执法信息。执法结束后,牵头单位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汇总所有法律文书,反馈至县综合指挥调度平台。

联动执法工作方案和应急处理预案应当明确各配合单位职责分工、执法方式和步骤、时限。

配合单位应当服从牵头单位安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依法履责,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第十条 联动执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时,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在其法定权限范围内实施,并严格履行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法定程序。

第十一条 各行政执法机关开展联动执法,涉及多个违法行为的,由各行政执法机关分别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同一违法行为,涉及多个行政执法机关具有管辖权限的,由牵头单位会联合执法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二条 联动执法中涉及检测、检验或技术鉴定等事项的,除法律法规规定由行政机关实施外,应当聘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技术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联动执法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等,由执行处罚的行政机关按规定渠道全额上缴财政,罚没物品由执行行政处罚机关按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参加联动执法的人员在联动执法中作出行政行为的法律责任,由派出该行政执法人员的部门承担。

联动执法中发生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联动执法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牵头单位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研究部署联动执法的有关事项,通报和交流执法工作情况,协调处理联动执法中的争议,研究解决联动执法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联动执法应当建立执法信息共享平台,加强执法过程全记录内容等信息互联互通,保证执法信息共享,加强各联动执法机关之间的沟通联系。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