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园区(场)管委会,县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泗阳县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和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十七届七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泗阳县人民政府
2021年8月16日
(此文件公开发布)
泗阳县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和责任追究
实 施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决策程序,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江苏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各级政府及其部门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的执行、评估、完善以及决策过错责任追究。法律、法规、规章对重大行政决策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是指依据一定的标准和程序,运用科学、系统、规范的评估方法,对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后的效果做出综合评定,并由此决定决策延续、调整或终结的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应当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是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制定、执行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行政责任的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后评估程序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按照“谁执行谁评估”的原则,由决策的执行单位负责评估工作;涉及多个执行单位的,由主要承办单位具体负责,其他承办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协助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策机关可以组织决策后评估,并确定承担评估具体工作的单位:
(一)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
(三)决策机关认为有必要。
开展决策后评估,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进行,决策做出前承担主要论证评估工作的单位除外。
第七条 重大决策后评估可以根据决策的具体情况进行整体评估,也可以根据需要对决策的主要内容进行部分评估。后评估内容包括:
(一)决策与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是否一致,与本级其他决策是否存在不协调的情况;
(二)决策是否得到执行,决策内容或者管理措施是否必要、适当;
(三)决策实施结果与决策目的是否相符;
(四)决策实施的成本与效益;
(五)决策带来的负面因素和长远影响;
(六)决策在利益相关方中的接受程度、在公众中的认知程度;
(七)决策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其主要原因。
第八条 后评估主要开展下列工作:
(一)收集整理决策实施前后的相关信息;
(二)通过多种形式开展调查,广泛听取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
(三)综合分析收集的资料信息,得出初步结论;
(四)起草评估报告草案;
(五)对评估报告草案进行评审。
第九条 后评估工作结束后,评估单位应提交后评估报告。后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关于决策内容、决策执行情况和决策效果的总体评估;
(二)决策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三)继续执行、暂缓执行、修改完善或者停止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的结论以及相关建议。
后评估报告应当作为继续执行、暂缓执行、修改完善或者停止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后评估报告建议停止执行或者暂缓执行决策的,经集体研究通过后,决策应当停止执行或者暂缓执行。
后评估报告建议对决策内容作重大修改的,按照《泗阳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泗政发〔2021〕55号)相关规定执行。
县政府做出停止执行决策、暂缓执行决策或者修改完善决策内容决定的,决策执行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少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制度,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在制定、执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决策严重失误或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一)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外,未按决策事项涉及范围,征求社会公众及利益相关方意见的;
(二)对应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的重大决策事项,征求意见期限少于30日的;
(三)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决策事项,未按要求组织专家论证的;
(四)对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经济发展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未按要求组织风险评估的;
(五)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未经廉洁性审查、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符合要求,仍提交集体讨论的;
(六)重大决策事项未按规定集体审议或研究决定重大决策事项时、未按规定达到半数以上领导成员到会的;
(七)对依法应当及时做出决策而久拖不决的或拒不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的;
(八)在重大决策制定、执行过程中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包括以下方式:
(一)通报批评;
(二)责令限期改正;
(三)调离工作岗位或停职;
(四)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前款规定可以单独适用或者合并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对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政府相关工作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组织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五条 有关责任人员在责任追究过程中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责任追究机关应当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第十六条 有关责任人员对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提出申诉。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和责任追究工作纳入县法治政府考评体系,作为年度评价决策机关及领导人员的重要内容。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