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各有关单位: 《泗阳县级部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泗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2月18日 泗阳县级部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全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更好地对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价,根据《宿迁市级部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宿政办发〔2014〕173号)、《泗阳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泗政办发〔2014〕51号)、《泗阳县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工作考核办法》(泗政办发〔2014〕52号)、《泗阳县在行政管理中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实施办法》(泗政办发〔2015〕49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对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年度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遵循“客观公正、注重实绩、奖励先进”的原则。 第四条 考核工作由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信用办)会同县监察局、督查室共同实施。 第五条 考核的基本内容包括:工作体系建设、制度机制建设、信用信息归集和报送、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应用、信用体系建设宣传推广以及落实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任务等方面,满分100分,并附其他加分和扣分项。考核的具体部门和指标,根据年度全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重点工作逐年调整发布(2016-2017年考核指标见附件)。 第六条 强化年度工作考评。加强过程性督查考核,采取按月跟踪、按季考核、年终综合评定的方式进行考核,县信用办联合督查室定期或不定期进行专项检查或重点抽查。县监察局对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部门和单位,适时启动问责及追责程序。 第七条 加分和扣分。在基本考核内容以外,各部门和单位如有信用体系建设重要创新举措且成效明显,得到县信用办推广或受到市级以上部门表彰的,可向县信用办申请,由考核小组考核认定并加分;如有被通报、督办等情况,将给予扣分处理。 第八条 县信用办负责公布考核结果,对考核得分排名前3位的部门和单位授予“泗阳县年度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先进单位”称号。县督查室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纳入各部门和单位年度目标统一考核。 第九条 本办法由县信用办负责解释。 附件:2016-2017年县级部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考核指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