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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做好我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下发了《泗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已开展过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从前三次文物普查看,我们对文物的内涵、价值认识不断深化,文物类型不断丰富完善。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文物工作,亲自谋划、指导和推动。2020年主持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三次集体学习时,明确要求“要建立健全历史文化遗产资源资产管理制度,建设国家文物资源大数据库,加强相关领域文物资源普查、名录公布的统筹指导,强化技术支撑,引导社会参与”,要求要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放在第一位,健全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机制”。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距今已16年,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状况发生了较大变化,低级别文物保护状况引发全社会关注。不管从党中央要求、事业发展需要还是人民群众期待出发,我们都需要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通过普查,明确全国不可移动文物资源分布、价值特征,促进文物活起来,提供公共文化服务、满足人民精神文化生活需求。可以说,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是对党中央关于坚持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工作要求的认真贯彻、深入践行、全面落实。
二、制定过程
2024年2月,县文广旅局联合县政府办公室,根据《省政府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24〕6号)、《市政府关于做好我市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宿政发〔2024〕10号)等相关文件要求,草拟了《泗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2024年2月23日,县文广旅局就《通知》初稿通过泗阳协同网络平台发送到相关单位公开征求意见。《通知》于3月4日经领导审核同意后正式下发。
三、主要内容
(一)普查范围和内容。泗阳境内地上、地下、水下的不可移动文物,对已认定、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复查调查、认定、登记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包括:对象名称、空间位置、保护级别、文物类别、年代、权属、使用情况、保存状况。
(二)普查时间安排。2023年11月到2026年6月。普查标准时点为2024年4月30日。
普查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主要任务是建立普查机构和普查队伍,开展普查系统与数据采集的培训工作;
第二阶段:2024年5月至2025年5月。主要任务是以各乡镇(街道、场)、园区为基本单元,组织专业力量开展实地文物调查;
第三阶段:2025年6月至2026年 6月。主要任务是依法认定、登记并公布不可移动文物,建立全县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逐级验收并向社会公布普查成果。
(三)普查组织实施。成立第四次文物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审定县普查工作实施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文广旅局(县文物局),负责普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具体协调。涉及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方面的事项,由县财政局、县文广旅局(市文物局)负责和协。涉及数据底图方面的事项,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和协。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由县委宣传部、县文广旅局(县文物局)负责和协。其他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按照普查实施方案要求,积极提供文物线索、配合开展普查工作。
(四)普查经费保障。按照中央、省和市县政府共同承担原则,县财政局要将文物普查工作所需经费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保障普查工作顺利开展;普查经费使用须严格管理、专款专用。
(五)普查质量管理。根据国家确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严格执行普查方案,规范普查工作流程,严肃普查纪律,强化事前事中事后数据质量检查核查,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信。健全文物普查责任体系,明确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相关责任。建立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坚决杜绝各种人为干预普查数据的行为。采取有效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确保普查数据采集、传输、存储和使用安全。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妥善保存普查数据和资料,对普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履行保密义务。在文物普查中,发现因人为破坏、监管不力等因素造成已登记文物遭破坏、撤销、灭失的情形,要依法调查处理,严肃追究责任,并及时将违法违纪线索移送有关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