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园区(场)管委会,县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做好我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按照《省政府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24〕6号)、《市政府关于做好我市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宿政发〔2024〕10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工作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工作要求,坚持实事求是、改革创新、依法实施、周密部署,深入调查我县不可移动文物资源基本状况,全面加强文物保护利用工作,为建成“千里运河最美县”发挥重要作用。
二、工作目标
采用全面普查、专项调查、空间管控、动态监测相结合方式,完善全县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数据库,规范执行认定标准和登记公布程序,不断健全文物资源资产动态管理机制和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机制;加强文物保护队伍建设,培养和锻炼专业人员,提升全社会文物保护意识。
三、普查范围和内容
1.普查范围。泗阳境内地上、地下、水下的不可移动文物,对已认定、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复查,同时调查、认定、登记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
2.普查内容。包括普查对象名称、空间位置、保护级别、文物类别、年代、权属、使用情况、保存状况等。
四、实施步骤
按照文物普查工作统一部署,普查工作从2023年11月开始,到2026年6月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普查标准时点为2024年4月30日。
1.第一阶段: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主要任务是建立普查机构和普查队伍,开展普查系统与数据采集的培训工作。
2.第二阶段:2024年5月至2025年5月。主要任务是以各乡镇(街道、场)、园区为基本单元,组织专业力量开展实地文物调查。
3.第三阶段:2025年6月至2026年6月。主要任务是依法认定、登记并公布不可移动文物,建立全县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逐级验收并向社会公布普查成果。及时将具有重要价值的不可移动文物推荐公布为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
五、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泗阳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审定县普查工作实施方案,领导小组不作为县级议事协调机构,任务完成后自动撤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文广旅局(县文物局),负责普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具体协调,确保按时高质量完成普查任务;县财政局、县资规局、县文广旅局(县文物局)、县委宣传部分别负责普查经费、数据底图、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以及普查宣传动员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按照普查实施方案要求,积极提供文物线索、配合开展普查工作。
2.加强要素保障。按照中央、省和市县政府共同承担原则,县财政局要将文物普查工作所需经费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保障普查工作顺利开展;普查经费使用须严格管理、专款专用。积极组织、调集文物系统及相关专业力量参与普查工作,鼓励文物系统年轻人、高校相关专业学生参加普查;充分发挥文物保护和考古工作机构、专家团队的技术指导作用,开展普查培训与业务指导,建强文物保护队伍。根据工作需要,领导小组办公室可聘用或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专家、技术人员等参加普查工作,聘用人员劳务费在普查经费中列支,由聘用单位及时拨付,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岗位保留,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降低。
3.加强质量管理。根据国家确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严格执行普查方案,规范普查工作流程,严肃普查纪律,强化事前事中事后数据质量检查核查,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信。采取有效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确保普查数据采集、传输、存储和使用安全。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妥善保存普查数据和资料,对普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履行保密义务。
4.加强监督管理。将普查工作和文物日常保护管理工作有机结合,普查过程中如发现重大险情、重大隐患要及时报告,及时组织抢救性保护和安全风险评估,切实加强文物安全。健全文物普查责任体系,明确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相关责任。建立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坚决杜绝各种人为干预普查数据的行为。在文物普查中,发现因人为破坏、监管不力等因素造成已登记文物遭破坏、撤销、灭失的情形,要依法调查处理,严肃追究责任,并及时将违法违纪线索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5.加强宣传引导。加强文物普查宣传工作组织调度,全过程、多形式、多维度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宣传报道,生动反映文物资源普查过程和成果,宣传阐释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动员全社会加大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力度,营造支持普查、支持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的浓厚社会氛围。
附件:泗阳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泗阳县人民政府
2024年3月4日
(此件正文公开发布,附件不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