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2015年,省政府出台《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市政府出台《宿迁市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管理办法》,2018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2019年,市政府办印发《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我县至今尚未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有关的规定,今年法治政府示范创建工作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提出更加细化、更为明确的要求,我县需制定具体规定加以规范,进一步提升依法行政水平。
二、主要内容
《泗阳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共有八章三十八条。
第一章总则,设四条。提出规范性文件的概念以及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所遵循的原则,并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工作纳入县法治建设工作考评内容。
第二章立项,设五条。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由相关职能部门于每年1月15日前向县政府提出立项申请,明确规定可以申请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立项的三种情形并进行调研论证;县司法行政部门负责规范性文件立项审查并编制年度制定计划,经县政府常务会审议后组织实施。确定的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制定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相关部门应向县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经县司法行政部门审查后,报县政府主要负责人确定是否立项。
第三章起草,设六条。列入县政府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可以指定县政府工作部门组织起草,其他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组织起草。进一步明确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以及规范性文件内容不得设定八种事项;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制发,严格执行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决定、向社会公开发布等程序。规范性文件属于重大行政决策范围的,还应严格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相关程序。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论证。起草规范性文件时,应广泛征求相关部门、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期限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期限不少于30日)。涉及企业和特定群体、行业利益的,应充分听取企业、人民团体、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起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还应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第四章合法性审核,设八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实行分级负责制,县政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其明确的法制审核机构负责合法性审核;乡镇(街道)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基层司法所负责合法性审核;以县人民政府或其办公机构名义印发,或者由县政府部门起草、报请县政府批准后以部门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先由起草部门法制审核机构进行审核,再由县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审核。合法性审核时间一般为5—15个工作日;对内容复杂、争议较大或者涉及其他重大问题的可适当延长审核期限,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明确规定县司法行政部门对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进行审核的内容以及审核的方式,有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并在规定期限内予以答复和办理;明确规定县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出具修改意见,退回起草部门自行修改或者重新论证的七种情形;县司法行政部门合法性审核工作完毕后,应形成书面审核意见,提交制定机关或退回起草单位。
第五章集体审议和发布,设两条。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须经县政府常务会议或集体会议审议决定;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须经乡镇(街道)三套班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县人民政府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须经本部门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经集体审议通过后,由制定机关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并及时公开向社会发布。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未经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第六章备案监督,设五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发布后,制定机关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进行备案:县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报市人民政府和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县政府工作部门和乡镇(街道)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报县人民政府备案;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牵头部门负责报送县人民政府备案;
报送县人民政府备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径送县司法行政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和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起草单位配合县司法行政部门做好备案工作。 起草单位要自文件印发之日起5日内,将相关备案材料报送县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审查。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县司法行政部门备查。
第七章清理和评估,设六条。制定机关应当每2年对本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评估清理,提出已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进行清理的四种情形;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县司法行政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评估清理,并将评估清理结果向县政府报告,由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文件进行修改、废止或者继续有效。明确规范性文件实施后,应当进行后评估四种情形以及后评估的内容和可以采取的方式。后评估工作完成后,应当形成书面评估报告,并作为修改和废止规范性文件、宣布规范性文件失效和改进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负责,设两条。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未按规定程序制定、不报送或不及时报送备案、不纠正存在问题等,由上级行政机关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据相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