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阳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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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泗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泗阳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索引号 01432281X/2022-00242 分类 政府文件   其他    通知
发布机构 泗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22-06-13
文号 泗政发〔2022〕39号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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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

泗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泗阳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园区(场)管委会,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泗阳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县政府十八届七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泗阳县人民政府

2022年6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泗阳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江苏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宿迁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县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县政府工作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的坚强领导下,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高质量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努力将泗阳建设成为乡村业态最美、城市品质最佳、产业循环最畅、生态环境最优、文明程度最高、幸福指数最强的“千里运河最美县”。

三、县政府工作人员要旗帜鲜明讲政治,自觉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坚持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求真务实,忠于职守,勤勉廉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四、县政府组成人员包括:县长、副县长,县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同志。

五、县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县政府工作,副县长协助县长工作,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县长出差或出访期间,可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或其他副县长主持县政府工作。

六、县政府工作部门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工作。

七、县政府及工作部门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生态环境保护等职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公平正义,防范化解重大风险隐患,创造良好生产生活生态环境,着力解决好不充分不平衡发展问题,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第三章 工作原则

八、坚持依法行政。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深化法治政府建设,把政府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做到于法有据,程序正当,权责一致,诚实守信,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九、坚持科学民主。要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严格执行行政决策程序规定,遵循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原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廉洁性审查、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法定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认真落实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制度,认真落实协商民主有关要求,加强与政协民主协商,完善政府协商机制,做好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

十、坚持政务公开。要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加强政策解读。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规范性文件和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十一、坚持求真务实。弘扬马上就办、真抓实干作风,大兴调查研究、一线会办和狠抓落实之风,常态深入困难矛盾集中的一线,现场办公、协调矛盾、解决问题,全面营造真抓实干、求真务实的良好氛围。

十二、坚持廉洁高效。严格执行全面从严治党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深化廉洁政府建设,推进反腐倡廉工作,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按照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办理,提高行政效能。

第四章 会议制度

十三、县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和全县性会议制度。

十四、县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必要时,安排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及县政府各直属机构和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会议,也可根据需要邀请县委各有关部委办、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县监察委、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负责同志以及无党派人士列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指示、决定和县委的决策部署;

(二)通报情况,部署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其他需要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县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1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十五、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组成,会议邀请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有关县领导列席会议。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及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根据需要列席会议。也可根据需要,邀请县监察委、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负责同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社会各界代表和县政府法律顾问等列席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或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重要会议、法律法规精神,研究制定贯彻意见和工作部署;

(二)研究全县经济社会发展长远规划、近中期发展战略和改革措施;

(三)讨论制定县政府年度工作计划和重要体制改革、重大建设项目和财政预决算计划安排;

(四)审议确定需向上级政府请示或报告的重要事项;

(五)讨论通过提请县委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六)讨论通过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工作报告和议案;

(七)讨论通过法律法规规定需由县政府决定的事项以及由县政府制定和发布的行政措施、规范性文件;

(八)听取部门重要工作情况汇报;

(九)讨论决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和各部门、单位请示县政府的重要事项;

(十)研究县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县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2次,如有需要可随时召开。

十六、县长办公会议由县长或受县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一般在每周一召集召开,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参加,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根据需要列席县长办公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听取政府办公室通报近期工作落实情况;

(二)听取各副县长汇报上周工作开展情况和本周工作安排,传达上级重要文件、会议精神,重点汇报重要事项和重点工程的完成进度、存在问题、下步措施;

(三)部署本周重点工作;

(四)其他需要讨论的重要事项。

十七、县政府专题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召开,研究、协调县政府工作中的专门问题,如有需要可随时召开。

十八、以县政府名义召开全县性会议,须经分管副县长审核同意,报县长批准。严格实行年度会议计划管理,对临时需要增加召开的会议,按规定程序报批。

各部门召开本系统全县性工作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年度总结会议原则上在下个年度的2月底前召开结束。未经县政府批准,县政府领导不出席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分管副县长召开的会议,不得要求各乡镇(街道)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参加,确需参加的,须经县长同意。

十九、提请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应履行审批程序,议题由有关部门提出,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县长确定。会议组织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

(一)各部门需要向县政府会议汇报的问题及提交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应正式行文报县政府,由县政府办公室按程序报请县政府领导审定。凡要求列入县政府会议的议题,有关部门应事先做好调查研究和充分准备,提前提交县政府分管领导会办和审批,并提出明确意见,其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在会前与相关部门协商;经协商意见不一致的,应将分歧意见如实汇报,列明各方意见和根据,提出主办部门倾向性意见。未经会审和征求意见的材料,不予安排上会。

(二)各部门提请县政府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要提前一周报送县政府办公室,在会议召开前由县政府办公室将相关材料分送参会各位县领导及有关部门。各部门汇报时,主汇报人发言应简明扼要,其他与会人员发言应直陈观点。

二十、严格履行会议申报制度。拟以县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承办单位应提前5日向县政府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县政府办公室分管主任初审、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由政府办公室提出意见报县长审批。

二十一、县政府分管领导因故不能出席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须向县长请假。部门、乡镇(街道)主要负责同志因故不能出席或列席上述会议的,须向县长请假,经批准后,安排其他负责同志代为参加。

二十二、县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会议应注重实效,厉行节约。坚持少开会、开短会,开管用的会,可合并召开的,尽量合并召开,努力减少会议数量,控制会议规模、规格和时间。全县性会议应尽量采用电视电话会、网络视频会议形式召开,切实减轻基层负担。

第五章 公文审批

二十三、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及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和单位报送县政府审批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除县政府领导交办和必须直报的事项外,公文一律送县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统一扎口办理,不直接报送县政府领导同志个人。

请示性公文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不得多头报文、越级报文;报告性公文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或带有请示性质的建议事项。县政府办公室要切实履行审核把关责任,不符合报文规范的,作退文处理。

二十四、规范办文流程。县政府办公室根据领导分工、部门职能和公文内容,研究提出具体、明确、可操作的拟办意见,明确牵头部门和工作责任,精准分办公文。原则上按照上级来文自上而下、请示类公文自下而上呈送,报告类信息类公文平送快转,确保上级来文得到迅速贯彻落实,下级来文得到及时答复处理。

上级党委、政府的公文和领导的重要批示,原则上第一时间报县长阅批。

二十五、严格签发程序。县政府公布的决定、命令,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方案,经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县领导审核后,由县长签署。以县政府名义发文,经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县领导审核后,由县长签发。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如有需要,可由县政府办公室签报分管县领导或县长同意后签发。

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由县政府办公室审核,经各参会副县长审核会签后,报县长签发,或受县长委托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签发。县长办公会议纪要、县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参加会议的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审核后,报主持会议的县长、分管县领导签发。凡涉及机构调整、人员编制、资金安排、重大项目等事项的专题会议纪要,由分管县领导审核后,报县长签发,或经县长授权,报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签发。

二十六、加强审核把关。凡涉及上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以及审计事项、大额资金安排、重大政策调整、重大项目建设等重大事项,凡涉及以县政府名义发文、开会、成立议事协调机构、邀请县领导出席相关活动,须经政府办公室以及分管县领导认真审核把关后,报县长审定。

二十七、控制发文数量,提高文件质量。除涉及县政府重大决策部署、重要政策意见和相关奖惩、任免、请示、报告等重要事项外,原则上不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可发可不发的公文一律不发,内容相近的公文有计划、分批次合并印发。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未经县政府批准,各部门不得向乡镇(街道)政府发布指示性公文,也不得要求报文。坚决压缩文件篇幅,突出针对性、实效性和操作性,县政府政策性文件原则上不超过4500字,其他文件不超过3000字。

二十八、加强合法性审查。以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在审签前须由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或印发。各部门拟提请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须一并提交本部门合法性审查意见、公平竞争审查意见、征求意见情况等。

二十九、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凡以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涉及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性文件及县政府规范性文件,以及提请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相关文件,由起草牵头部门在文件起草过程中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必要时,提交县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开展审查。未经公平竞争审查或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或印发。

三十、提高办理时效。对县政府批办或县政府办公室转办的公文,属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有关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需要县政府审批的事项,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本部门意见;需要主办部门会相关部门办理的事项,主办部门要抓紧会商,并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需要调查论证的事项,应先说明办理情况,报告结果原则上不超过15个工作日。紧急公文以县政府明确的办理时限为准。对县政府办公室转有关部门征询意见的公文,有关部门在规定时间内不回复的,视为同意。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领导批示件、交办件的办理工作。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按时限要求办理并反馈;确因情况复杂,难以在批示时限内办结的,要及时向县政府反馈办理措施和进展情况。无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反馈。

三十一、推进电子政务建设。积极推行公文网上办理,逐步实现办公自动化及应急管理、行政审批、政务公开等联网办理,切实提高行政效率和工作质量。

第六章 内外事活动制度

三十二、未经县委、县政府批准,不在部门或乡镇(街道)任职的县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部门或乡镇(街道)举办的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等。在部门或乡镇(街道)任职的县政府领导出席上述活动也要从严掌握。除县委、县政府统一安排外,不公开出版著作,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作序。

三十三、县政府领导出席外事活动由县政府办公室(县外办)会同商务局等有关部门统筹安排,报县长批准。县政府组成人员因公出访实行计划管理。县长出访,经县外事工作委员会同意,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副县长出访,经县长同意后报县委书记批准,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办公室主任和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出访,按程序报县长、县委书记审批。

三十四、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七章 督促检查

三十五、把加强督查、狠抓落实贯穿于政府工作全过程全环节,认真贯彻实施《政府督查工作条例》,努力做到真督实查、能督会查、深督严查。督查工作要以人民为中心,服务大局、实事求是,推进依法行政,推动政策落实和问题解决,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保障政令畅通,提高行政效能。

三十六、完善统筹协调、分级负责、协同配合、动态管理的督促检查工作机制。县政府办公室要聚焦全县年度中心工作、重点任务,细化明确督查工作任务书、时间表和路线图,健全完善责任落实、调查研究、联系协调、及时报告等机制,形成有研究、有部署、有督查、有落实、有反馈、有成效的督查工作全闭环。要进一步加大对国务院、省政府大督查,推动重大决策部署落实和领导同志批示指示等事项督查力度,不断提高督促检查科学化和规范化水平。

三十七、严格控制督查频次和时限,县政府领导同志按照“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对负责的重点工作强化督促检查,推动工作落地落实。县政府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内部督查制度,对上级决策部署和县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事项,积极主动推进落实,并按规定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三十八、创新督促检查工作方式,深入推进“互联网+督查”,建立钉钉项目督查推进平台,推动项目督查网络化、信息化、实时化。大力推行暗访式、调研式督查,增强督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推动督查增效和基层减负并举。完善督查激励措施,加大督查激励力度,提高督查激励效果。

第八章 自身建设

三十九、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切实加强自身建设,坚定政治信仰,把准政治方向,站稳政治立场,自觉践行、忠诚捍卫“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终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严守纪律,有令即行,有禁必止。要始终贯彻新发展理念,以迎难而上、知难而进的韧劲,以抓铁有痕、踏石留印的狠劲,以开拓创新、事半功倍的巧劲,抓工作、破难题,全面提升履职尽责的能力水平。

四十、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和县委的工作部署,坚决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严格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持之以恒反“四风”、树新风,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四十一、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扎实推进学习型政府建设,深入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党史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增强“八个本领”,锤炼“五个过硬”,提升履职能力水平。

四十二、县政府要自觉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自觉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

四十三、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加强请示报告,坚决执行县政府的决定。县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要情况须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四十四、县政府领导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不准迎送,务求实效。要多到矛盾突出的地方解决问题。新闻报道按中央、省委、市委、县委有关规定安排。

四十五、县政府组成人员出差、出访,离岗休假、学习培训要严格执行外出请假报备制度。县长外出由县政府办公室向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报备。副县长、办公室主任外出应事先报经县长同意,由县政府办公室向县委办公室报备。县领导请假期间,实行AB岗工作制度。

县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外出,需本人事前向县长、分管副县长报告。经同意后,由部门、单位办公室将外出时间、地点和联系电话等有关事项报县政府总值班室。

县政府直属事业单位、部门所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