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  公开制度  |  动态信息  |  问题解答  |  意 见 箱
 
 
信息搜索:
索 引 号:NJ01-B0100-2010-002 生成日期 2010-03-01
发布机构: 文件编号: 泗政发[2010]44号
信息名称: 关于严厉打击非法销售安装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通告
内容概述: 为加强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有效遏制我县境内非法销售、安装和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行为,确保国家信息安全、政治稳定。根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
关于严厉打击非法销售安装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通告

  为加强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有效遏制我县境内非法销售、安装和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行为,确保国家信息安全、政治稳定。根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29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决定,对县内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进行全面清理整顿。特通告如下:

  一、凡未经工商、广电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销售、安装和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均属违法行为。

  二、未经许可擅自销售、安装和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分别由县工商、广电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和取缔。

  三、未经许可销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立即停止销售;已安装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于2010年3月1日前自行拆除,并上缴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统一销毁;逾期拒不停止销售或拒不上缴的,由县工商、广电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处罚。

  四、对违反本通告,拒绝、阻挠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以及造谣惑众、煽动闹事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一○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