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我县金融业在优化资源配置、加快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升级、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推动金融业做强做大,实现全县经济又快又好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第二条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在我县正常经营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和担保公司,之前出台的与本实施意见有冲突的政策文件条款服从于本实施意见。
第二章 大力招引金融机构
第三条 股份制商业银行在泗阳开设分支机构或牵头创办村镇银行,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开办费补助,用于金融机构网络建设、添置设备、业务软件开发等。
第四条 对新创建的注册资本亿元以上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以上担保公司,一次性给予30万元开办费补助,用于其添置设备、业务软件开发、人员培训等。
第五条 金融机构新设具有存贷功能的营业网点,一次性给予20万元开办费补助,用于其网络建设、宣传培训等。
第六条 对新设立的村镇银行、亿元以上小额贷款公司,实现正常运营后按到位注册资本金的4%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 对新设立的3000万元以上担保公司,正常运营后按到位注册资本金的8%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 新设立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村镇银行开业时给予适当的财政性存款支持。
第九条 股份制商业银行新设立分支机构、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等购买营业办公楼,契税全额奖励;新建办公楼,土地按照规划给予成本价供地,出让金超出挂牌价部分给予全额奖励。筹建期间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全免,县政府帮助解决营业用房选址、租用以及营业用房门前场所整理、开通道路出口等问题。
第十条 股份制商业银行新设立分支机构、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等从实现正常运营之日起,三年内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和营业税,由县财政全额返还奖励;派驻高管人员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和城市建设维护税,前三年全额奖励后二年减半奖励。
第十一条 本章之规定补助、奖励资金,由金融办、人民银行、财政局共同组织考核验收,报县政府批准后由县财政及时兑付。
第三章 鼓励信贷投放
第十二条 新落户金融机构开业一年内发放贷款超过2亿元,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第十三条 对金融机构信贷支持政府融资平台、县重点基础设施项目,每年按实际使用贷款额度根据贷款利率水平给予3‰-5‰的奖励。
第十四条 对金融机构向县重点工业企业(以政府出台的重点扶持目录为准)发放非抵押贷款或签发承兑汇票、信用证,按贷款额度和承兑汇票、信用证超出保证金的额度根据贷款利率水平给予年3‰-5‰的奖励。
第十五条 对担保公司为县内企业和创业个人提供融资担保并实行优惠费率的,按实际担保贷款额给予年1.2%的补助。
第十六条 对金融机构面向农村发放的涉农贷款,按当年新增贷款额的万分之二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 鼓励金融机构在金融产品、保证措施、信贷合作等方面加大创新力度,每年设立5万元金融工作创新奖,用于奖励在金融创新方面表现突出的金融机构。
第十八条 上述奖励资金中35%奖励给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其余奖励给金融机构领导班子成员和信贷部门骨干人员。
第十九条 本章之规定奖励资金,年终由金融办、人民银行、财政局共同组织考核验收,次年年初报县政府批准后县财政统一兑付。
第四章 打造最优发展环境
第二十条 成立县金融业发展领导小组,县金融办作为领导小组下设的办公室,负责促进金融业发展的协调服务工作。
第二十一条 建立信贷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金融办和人民银行牵头,各金融机构分管信贷工作的负责人参加,每月组织沟通交流活动,研究金融政策,谋划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新举措,随时掌握金融机构运行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提出建议方案,提请解决。
第二十二条 扎实开展银企合作、银企洽谈、银企对接活动,帮助金融机构更多地了解企业,更好地服务企业;帮助企业提升经营管理水平,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第二十三条 认真开展“金融生态示范县”创建活动,加大宣传力度,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建设诚信政府、诚信社会、诚信企业和诚信户,加大打击逃废债行为的力度,为金融业发展打造最优生态环境。
第二十四条 设立金融风险基金2000万元,对金融机构在正常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信贷净损失给予30%以内的补助。金融风险基金来源由财政局筹措,金融机构信贷净损失评估由金融办、财政局、人行共同负责。
第二十五条 对金融机构发生风险贷款处置有效抵押资产由政府提供帮助,6个月内未能处置到位的抵押资产由政府融资平台出资收购其债权。
第二十六条 对金融机构信贷支持政府融资平台、重点项目、重点工业企业发展,发生信贷风险在处置抵押资产、担保补偿后的最终损失,由县财政兜底补偿。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意见由县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