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泗阳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宿办﹝2019﹞3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医疗保障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党建、人事、扶贫、规划、信息宣传、法规、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和对外合作交流等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财务管理,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开展绩效评估;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制,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协同做好医疗保障基金预、决算管理;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承担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
(二)待遇保障科(医药服务管理科)。贯彻落实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完善医疗保障待遇调整机制,完善城乡医保筹资机制;统筹推进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统筹城乡医疗救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其他各项补充保险的管理工作;实施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政策;组织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执行基本医保目录和大病保险目录及支付标准配套政策;拟定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异地就医管理办法和结算政策;组织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组织开展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技术的经济性评价。组织实施医疗保障精准扶贫工作。
(三)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科。组织实施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建立价格信息监测、成本调查和发布制度;组织实施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配送及结算管理政策。
(四)基金监督科。组织实施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统一的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监督管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组织开展打击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加强医疗保障经办内控机制建设,规范医保经办业务;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推进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的医疗保障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医疗保障经办服务平台、异地就医费用结算平台、医疗保障基金智能监控平台和医疗保障数据管理平台,加强医疗保障数据集中、分析、运用和发布,对医疗保障基金实行实时动态监管。
第三条县医疗保障局机关行政编制10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设正、副科长(主任)5名。
第四条县医疗保障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五条县医疗保障局行政权力事项按《泗阳县医疗保障局行政权力清单》规定执行,在《泗阳县医疗保障局行政权力清单》之外,禁止擅自设置或行使行政权力。
第六条本规定由县委、县政府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