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泗阳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宿办﹝2019﹞3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医疗保障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县医疗保障局贯彻落实中央有关医疗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市委、县委有关医疗保障工作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医疗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落实上级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医药价格等医疗保障制度的政策、规划和方案,推进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立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体系并组织实施。开展医疗保障领域的对外合作交流。
(二)协同做好医疗保障基金预、决算管理,加强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组织开展打击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三)组织实施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推进实施医疗保障精准扶贫。
(四)组织实施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以及相关配套政策。
(五)组织实施上级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价格信息监测、成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
(六)推动落实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组织实施。
(七)制定全县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八)负责全县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全县一体的医疗保障信息化、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执行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
(九)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职能转变。落实上级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大病保险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负担。
(十一)与县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医疗保障局、县卫生健康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医疗保障局负责医疗保障领域的价格违法行为查处工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除医疗保障领域以外药品价格和医疗服务价格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