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办发〔2020〕1号)、《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宿办发〔2020〕20号)和《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泗办发〔2020〕3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乡镇党委是党的基层组织,街道党工委是县委派出机构,分别领导本行政区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基层社会治理等各方面工作,承担管党治党工作责任,支持和保证行政组织、经济组织和群众自治组织充分行使职权。乡镇人民政府是基层国家行政机关,街道办事处是县政府派出机关,依法行使行政管理和服务职能。
第三条 主要职责
乡镇党委(涉农街道党工委)主要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及本乡镇党员代表大会(党员大会)的决议。
(二)讨论和决定本乡镇(涉农街道)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以及乡村振兴中的重大问题。需由乡镇(涉农街道)政权机关或者集体经济组织决定的重要事项,经乡镇党委(涉农街道党工委)研究讨论后,由乡镇(涉农街道)政权机关或者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作出决定。
(三)领导乡镇(涉农街道)政权机关、群团组织和其他各类组织,加强指导和规范,支持和保证这些机关和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各自章程履行职责。
(四)加强乡镇党委(涉农街道党工委)自身建设和村党组织建设,以及其他隶属乡镇党委(涉农街道党工委)的党组织建设,抓好发展党员工作,加强党员队伍建设。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对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工作。协助管理上级有关部门驻乡镇(涉农街道)单位的干部。做好人才服务和引进工作。
(六)领导本乡镇(涉农街道)的基层治理,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做好生态环保、美丽乡村建设、民生保障、脱贫致富、民族宗教等工作。
(七)和主管部门共同管理考核乡镇(涉农街道)司法所、水务站、畜牧兽医站、卫生健康服务中心等派驻乡镇机构工作,并对其主要负责同志的任免提出建议或意见。
(八)完成上级党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乡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主要职责:
(一)执行本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司法行政、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三)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四)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
(六)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七)负责协调辖区内应急管理工作。
(八)完成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和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