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阳县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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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泗阳县卫生健康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索引号 014324014/2021-00037 分类 机构职能   卫生    其他
发布机构 卫健委 公开日期 2021-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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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阳县卫生健康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泗阳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宿办〔2019〕3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卫生健康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县卫生健康局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卫生健康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市委、县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卫生健康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国民健康政策,拟订全县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政策和规划,落实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统筹规划卫生健康资源配置和信息化建设工作,指导全县卫生健康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制定并组织实施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和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等政策措施。

(二)负责健康泗阳战略协调推进工作,研究提出健康泗阳建设的政策建议、制度措施和职责分工并协调实施。统筹全县健康促进与健康服务工作。

(三)协调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部署、政策、措施的建议。组织推动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推进管办分离,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政策,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四)贯彻实施国家中医药法律、法规,拟定并组织实施中医药中长期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并纳入全县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战略目标。负责中医药和中西医结合工作的管理。

(五)制定并组织落实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以及严重危害人民健康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负责卫生应急工作,组织指导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六)组织拟定并协调落实全县应对人口老龄化政策措施,负责推进全县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医养结合工作。承担县老龄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七)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提出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

(八)监督实施国家颁布的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管理办法、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执业规则和服务规范。建立全县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组织实施医疗服务地方规范、标准和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服务规范。

(九)贯彻落实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相关政策。组织开展职业病监测、专项调查、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职业人群健康管理工作。

(十)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等公共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职业病防治监督,健全卫生健康综合监督体系,推进全县卫生健康诚信体系建设。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依法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开展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十一)负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开展人口监测预警,研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落实计划生育政策,落实人口发展规划相关任务,指导县计划生育协会的业务工作。

(十二)指导全县基层卫生健康工作,推进基层医疗卫生、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

(十三)拟订全县卫生健康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卫生健康相关科研项目。推进卫生健康科技创新发展。组织实施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组织开展住院医师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协同指导院校医学教育。

(十四)拟订全县卫生健康人才发展规划,指导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

(十五)负责卫生健康宣传、健康教育等工作。组织指导对外交流合作工作。

(十六)负责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七)承担县卫生健康工作领导小组、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十八)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九)职能转变。县卫生健康局应当牢固树立大卫生、大健康理念,推动实施健康泗阳战略,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促健康、转模式、强基层、重保障为着力点,把以治病为中心转变到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为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一是更加注重预防为主和健康促进,加强预防控制重大疾病工作,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健康服务体系。二是更加注重工作重心下移和资源下沉,推进卫生健康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向农村覆盖、向生活困难群众倾斜。三是更加注重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四是协调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大公立医院改革力度,推进管办分离,推动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

(二十)有关职责分工。

1.与县发展和改革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开展人口监测预警工作,落实生育政策,研究提出与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促进生育政策和相关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参与制定全县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国家和省市县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组织监测和评估人口变动情况及趋势影响,建立健全人口预测预报制度,开展重大决策人口影响评估,完善重大人口政策咨询机制,研究提出全县人口发展战略,拟订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

2.与县民政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卫生健康局负责拟订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县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全县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3.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卫生健康局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县卫生健康局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处置。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县卫生健康局提出建议。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县卫生健康局组织实施国家药典,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4.与县医疗保障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卫生健康局、县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第四条  县卫生健康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督查考核、重要文稿起草、安全保卫、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策应扶持、建议提案办理等工作;负责卫生健康新闻和信息发布、舆情应对处置、对外交流与合作、对外宣传工作;牵头健康扶贫工作。

(二)组宣科。拟订全县卫生健康人才发展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县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负责机关及下属单位的组织人事、机构编制、技术职称、劳动工资和离退休人员管理等工作;按市要求实施各类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组织指导干部职工培训工作;负责党建、党风廉政、意识形态等全面从严治党工作。

(三)财务审计科。承担机关和预算管理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政府采购和内部审计工作;提出各类卫生健康专项资金安排建议并监督使用;负责县级卫生总费用核算工作;组织实施大型医用装备配置管理。

(四)综合监督与规划信息科。承担公共卫生、医疗卫生等监督工作;查处医疗服务市场违法行为;组织开展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和健康产业等监督检查;完善综合监督体系,指导规范执法行为;推进全县卫生健康诚信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卫生健康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地方标准;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

组织拟订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统筹规划与协调优化全县医疗卫生资源配置工作;指导全县卫生健康事业发展规划的编制与实施;指导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建设;组织与指导卫生健康信息化建设;组织开展卫生健康统计工作;协调指导所属单位基本建设;承担“互联网+医疗健康”管理工作。

(五)健康促进科。负责拟订全县卫生健康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相关制度,并协调组织实施;组织对各乡镇(街道)、各部门推进卫生健康工作的指导与督查、考核和评估;开展重大问题调研;组织开展卫生城镇、健康城镇、文明城市的创建和考核评价工作;组织开展卫生健康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活动。组织实施卫生健康科技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组织、指导卫生健康科技创新与成果转移转化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卫生健康科研项目、新技术评估管理和适宜技术推广;承担与人体健康相关的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工作;承担县卫生健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六)医政医管科(行政审批科)。监督实施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和安全、医疗服务以及行风建设等行业管理政策规范、标准;组织实施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服务等地方性规范、标准;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能力评价工作;指导医院药事管理、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医疗急救体系建设、医院感染控制等有关工作;承担推进护理、康复事业发展工作;监督指导全县医疗机构评审评价;承担县深化医改暨市级综合医改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组织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拟订公立医院运行监管、绩效评价和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卫生健康行政审批工作,并限时办结;牵头营商环境工作;组织开展住院医师、专科医师培训等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工作。

拟订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并监督中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医疗质量、医疗服务等管理政策规范、标准实施;指导医疗机构中医药工作。组织实施中医药科学研究、技术开发规划;指导中医药科研条件和能力建设,促进中医药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和推广;拟订中医药人才发展规划,负责中医药教育和相关人才培训工作。

(七)疾病预防控制科(卫生应急科)。拟订全县重大疾病防治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防止和控制疾病的发生和疫情的蔓延;承担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工作;组织实施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相关政策、地方标准;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专项调查、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职业人群健康管理工作;承担职业病防治工作。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组织实施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交流;承担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承担县政府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和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组织编制专项预案,承担预案演练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工作;指导卫生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负责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八)基层卫生与妇幼健康科。组织实施基层卫生健康政策;指导全县村居卫生机构健康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基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乡村医生相关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妇幼卫生健康政策;推进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妇幼卫生、母婴健康安全保障、出生缺陷防治、婴幼儿早期发展和生育技术服务工作;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避孕药具管理。

(九)人口监测与老龄健康科。承担全县人口监测预警工作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落实生育政策并组织实施;落实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落实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政策措施;组织实施医养结合的政策、标准和规范,建立和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指导协调老龄宣传工作;督促、检查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承担县老龄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药物政策与基本药物制度科。贯彻落实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执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落实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的政策措施;组织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监测预警;制订短缺药品供应保障措施并协调实施;落实药师继续教育制度;指导医疗机构药学服务工作;规范实施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及试剂供销行为。

第五条  县卫生健康局机关行政编制24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设正副科长(主任)15名,其中科长(主任)10名。

第六条   县卫生健康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县卫生健康局行政权力事项按《泗阳县卫生健康局行政权力清单》规定执行,在《泗阳县卫生健康局行政权力清单》之外,禁止擅自设置或行驶行政权力。

第八条  本规定由县委、县政府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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