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泗阳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宿办〔2019〕3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泗阳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对外加挂县文物局牌子。
第三条 泗阳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负责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文化广电和旅游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市委、县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文化广电和旅游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拟订全县文化、文物、广电和旅游政策措施,起草规范性文件。
(二)统筹规划全县文化广电事业、产业和旅游业发展,拟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广电和旅游融合发展,推进文化广电和旅游体制机制改革。
(三)指导、管理全县文艺事业,指导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
(四)负责全县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推进全县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旅游公共服务建设,深入实施文化广电和旅游惠民工程,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
(五)指导、推进全县文化广电和旅游科技创新发展,推进文化广电和旅游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推进智慧旅游发展。
(六)组织实施全县文化广电和旅游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促进文化广电和旅游产业发展。
(七)管理全县性重大文化活动,指导县级重点文化设施建设,组织全县旅游整体形象推广和品牌建设,促进文化、广电和旅游产业市场推广、对外交流合作,制定全县旅游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指导、推进全域旅游。
(八)指导全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市场发展,对文化广电和旅游市场经营、服务质量进行行业监管,推进文化广电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文化广电和旅游市场,负责文化广电和旅游领域安全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
(九)指导全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组织查处全县性、跨区域文化、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旅游等市场的违法行为,督查督办大案要案,维护市场秩序。
(十)综合管理全县广播电视事业。贯彻党的宣传方针政策,加强广播电视阵地管理,把握正确舆论导向和创作导向;统一协调全县广播电视节目的传输覆盖;负责对全县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网络视听服务机构、播出节目及播出情况的监管;组织实施广播电视节目评价工作;负责推进广播电视与新媒体新技术新业态融合发展。
(十一)负责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十二)指导、推进全县文物事业发展,组织文物资源调查,指导、协调文物保护利用工作,组织、指导文物考古工作,负责全县博物馆监督管理工作。
(十三)指导、管理全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合作和宣传、推广工作,组织大型文化广电和旅游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活动。
(十四)指导、管理全县文化广电和旅游行业人才队伍建设。
(十五)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人事科、政策法规科)。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秘、政务公开、机要保密、安全管理、信访维稳等工作;综合协调机关和直属单位工作业务,督促检查重大事项的落实;负责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和政府采购工作;指导、监督直属单位财务和资产管理,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负责部门预决算和相关财政资金管理工作。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党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责群团、退休干部工作;指导全县文化广电和旅游人才队伍建设;拟订文化广电和旅游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组织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开展全县文化广电和旅游系列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工作。
拟订全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起草文化广电、文物和旅游等规范性文件;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组织协调重要政策调研、重大课题研究工作;承担文化广电和旅游领域体制机制改革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承担机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等工作;
(二)文化艺术科(非物质文化遗产科、文物科)。拟订音乐、舞蹈、戏曲、戏剧、美术等全县文艺事业发展规划和扶持政策并组织实施;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和代表全县水准的文艺院团;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指导、协调全县性艺术展演、展览以及重大文艺活动。拟订全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公共服务政策及公共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公共服务标准并监督实施;承担全县公共文化广电服务和旅游公共服务的指导、协调和推动工作;指导群众文化、少数民族文化、未成年人文化和老年文化工作;指导图书馆、文化馆(站)、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指导公共数字文化和古籍保护工作。
拟订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指导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记录、确认和建立名录;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和传播工作。
拟订全县文物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全县文物资源普查、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组织和指导文物考古工作;承担文物科研、培训、交流合作和文物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国家、省市县级文物保护项目申报;承担全县文物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文物安全督察和重大文物安全事故处理;承担全县博物馆及可移动文物业务指导和管理工作;拟订全县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和制度规范;承担文物拍卖、进出境和鉴定管理工作;指导民间珍贵文物抢救和征集工作。
(三)市场管理科(宣传科技科、行政审批科)。拟订全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市场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对文化广电和旅游市场经营的行业监管,承担文化广电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组织拟订文化广电和旅游市场经营场所、设施、服务、产品等标准并监督实施;监管文化广电和旅游市场服务质量,指导服务质量提升;承担文化旅游经济运行监测、假日旅游市场、旅游安全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全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标准和规范并监督实施;指导、监督全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组织查处和督办全县性、跨区域文化、文物、出版、广电、电影、旅游市场重大案件;组织实施旅游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和等级考试。依法对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娱乐场所和营业性演出场所、文化艺术经营活动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全县文化、广电、文物和旅游行政审批事项的规范化管理,推进行政审批服务便民化改革;承担县级文化、广电、文物和旅游行政审批事项,包括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县内涉外及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文物保护相关认定、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导游证核发等事项的审核审批管理或配合工作;承担全市清理和规范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工作。
拟订全县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科技发展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协调推进广播电视科技创新和重大科技工程项目攻关;负责广播电视技术质量监督,指导广播电视技术计量检测和技术成果应用转化工作;拟定全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和监测监管网的规划,推进广播电视有线、无线、卫星等传输覆盖体系建设;负责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监督管理和技术保障工作,指导、监管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工作;指导、协调推进应急广播体系建设,拟定广播电视有关安全制度和处置重大突发事件预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县广播电视有线、无线传输设施和电台、电视台等重点单位安全保护工作;拟定全县广播电视重要改革措施,推进体制机制改革;协调推进三网融合,推进广播电视与新媒体新技术新业态创新融合发展;承担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广播电视节目传送、有线电视付费频道、移动数字电视业务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文化广电和旅游装备技术提升。
指导、协调广播电视重大宣传活动及重大突发事件报道和应急播报;组织实施广播电视节目评价工作,指导全县广播电视节目的创作生产,指导、监管广播电视广告播放;指导、管理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发展和宣传,对信息网络和公共载体传播的视听节目进行监管,审查其内容和质量;承担节目应急处置工作,指导网络视听节目监管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广播电视对外交流与合作,承担广播电视节目的进口、收录和管理工作,监管卫星电视接收设施和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落地与接收。组织协调文化和旅游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工作,指导推进文化广电和旅游大数据建设和智慧旅游发展;承担本部门新闻信息宣传、新媒体宣传应用等工作。
(四)产业发展科(资源开发科、对外交流科)。拟订全县文化广电和旅游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促进文化广电和旅游产业相关门类、新型业态发展;推动产业投融资体系建设,促进文化广电和旅游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指导文化旅游产业园区、基地建设;拟定全县文化和旅游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合作政策;指导、管理、组织文化和旅游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合作工作;承担政府、民间及国际组织在文化和旅游领域交流合作相关事务。
承担全县文化旅游资源普查、规划、开发和保护;指导、推进全域旅游;指导重点旅游区域、目的地、线路规划和乡村旅游、休闲度假旅游、生态旅游发展;指导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和旅游风情小镇建设;指导文化和旅游项目创新及开发体系建设;协同推进大运河文化带泗阳段建设;承担红色旅游相关工作;负责全县文化广电和旅游统计工作。
拟订全县旅游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指导旅游市场和品牌建设;组织全县旅游整体形象和重点旅游项目、旅游线路的国内市场推广;负责组织、参与国内外重大旅游促销、节庆及会展活动,组织开展国内旅游市场跨区域合作。
第五条 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机关行政编制11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设正副科长(主任)5名,其中科长(主任)4名。
第六条 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行政权力事项按《泗阳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行政权力清单》规定执行,在《泗阳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行政权力清单》之外,禁止擅自设置或行使行政权力。
第八条 本规定由县委、县政府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