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贯彻落实中央关于退役军人事务的方针政策和省委、市委、县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对退役军人事务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退役军人思想政治、管理保障和安置优抚等工作办法并组织实施,褒扬彰显退役军人为党、国家和人民牺牲奉献的精神风范和价值导向。
(二)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离休退休干部、退役士兵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移交安置工作和自主择业、就业退役军人服务管理。
(三)组织指导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工作,协调扶持退役军人和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创业。
(四)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退役军人特殊保障政策的实施意见并组织落实。
(五)组织协调落实移交地方的离休退休军人、符合条件的其他退役军人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住房保障工作以及退役军人医疗保障、社会保险等待遇保障工作。
(六)组织指导伤病残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和抚恤工作,制定有关退役军人医疗、疗养、养老等机构的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承担不适宜继续服役的伤病残军人相关工作。组织指导军供服务保障工作。
(七)组织指导全县拥军优属工作;负责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军队文职人员和军属优待、抚恤等工作;落实国民党抗战老兵等有关人员优待政策并指导实施。
(八)负责军人公墓管理维护、纪念活动等工作,依法承担英雄烈士保护相关工作。承担拟列入国家、省重点保护单位烈士纪念设施报批事宜。
(九)指导全县退役军人事务工作,监督检查退役军人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开展退役军人权益维护和有关人员帮扶援助工作。负责烈士及退役军人荣誉奖励,总结表彰和宣扬退役军人、退役军人工作单位和个人先进典型事迹。
(十)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一)职能转变。加强退役军人思想政治工作和服务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健全集中统一、职责清晰的退役军人管理保障体制,协调各方力量更好为军人军属服务,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褒扬彰显退役军人为党、国家和人民牺牲奉献的精神风范和价值导向,更好地为增强部队战斗力和凝聚力做好组织保障。
第四条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的党群、机构编制、干部人事等工作。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信息、安全、保密、政务公开等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承担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承担综合性文稿起草工作;拟定退役军人事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指导和监督退役军人事业资金管理,承担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和退役军人事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统计等工作。
(二)思想政治和权益维护科(军休服务管理科)。承担退役军人思想政治和信访工作,配合做好指导退役军人党建工作;监督检查退役军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承担退役军人权益维护和有关人员的帮扶援助工作;负责移交地方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移交安置和服务管理工作;组织协调落实移交地方的离休退休军人、符合条件的其他退役军人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住房保障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军休保障单位工作。
(三)移交安置科(就业创业科)。拟定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年度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县级单位计划安置和计划外选调工作;拟订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促进和教育培训等工作,协调指导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创业,指导开展有关中介服务工作。
(四)优抚科。负责现役军人、军队文职人员、退役军人、军属的优待、抚恤等工作;承担不适宜继续服役的伤病残军人相关工作;组织协调落实退役军人医疗保险、社会保险等待遇保障工作,拟订有关退役军人医疗、疗养、养老等优抚保障机构的政策规划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退役军人特殊保障政策并组织落实;落实关于国民党抗战老兵等有关人员优待政策。
(五)拥军科。协调指导全县拥军优属工作,承担县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指导做好地方支持军队相关工作;落实国家关于军供保障机构的规划政策,承担烈士褒扬、纪念设施管理保护工作,依法承担英雄烈士保护相关工作;拟定军人公墓建设规划、管理维护等政策并指导实施;承办烈士评定审核报批事项,指导开展英雄烈士纪念活动;承担退役军人舆论宣传、总结表彰、荣誉奖励工作。
第五条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机关行政编制12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设正、副科长(主任)5名。
第六条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权力事项按《泗阳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权力清单》规定执行,在《泗阳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权力清单》之外,禁止擅自设置或行使行政权力。
第八条 本规定由县委、县政府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