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泗阳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宿办〔2019〕3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统计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县统计局负责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统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市委、县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统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县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贯彻执行国家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拟订和管理全县各类统计调查制度,指导全县统计工作。
(二)贯彻执行国家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核算全县及乡镇、街道、园区生产总值,汇编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监督管理全县及乡镇、街道、园区国民经济核算工作。
(三)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全县人口、经济、农业等重大普查,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县情县力方面的统计数据。
(四)组织实施农业、工业、建筑业、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房地产业及其他服务业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公布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旅游、金融、交通、邮电、社会保障、公用事业、地质勘查等全县性基本统计数据。
(五)组织实施基本单位、能源、投资、人口就业、社会发展、人民生活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公布资源、房屋、环境保护、对外贸易、对外经济、财政、税收、就业、妇女儿童、基本单位登记注册等全县性基本统计数据。.
(六)组织实施推动高质量发展等各类统计监测评价,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资源环境等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七)依法审批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和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指导和推进各部门、各行业专业统计基础工作、统计基层基础建设。
(八)建立健全统计数据全程质量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对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监控和评估。
(九)建立并管理全县统计信息化系统,组织实施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统计信息资源的整合共享和开发应用,协调和指导全县现代化统计体系建设。
(十)落实全县统计法治监督责任,组织管理全县统计执法检查活动,查处重大统计违法行为,组织指导全县统计信用体系建设。
(十一)加强和推进统计队伍建设,协助乡镇管理统计人员。
(十二)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县统计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和后勤服务等工作;综合协调管理局机关、所属事业单位政务工作;负责局机关、所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承担各项经费的预算、核算、决算工作;承办统计系统内部审计工作;承担局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及人事管理工作;承办协助乡镇管理统计人员的有关工作;协助开展全县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负责全县统计干部教育培训和机关外事工作。负责局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等工作。
(二)国民经济综合统计科(国民经济核算科)。监测预警国民经济运行,分析研究经济社会重大问题,提出宏观调控咨询建议;组织实施全县国民经济核算制度;负责核算和管理全县及乡镇、街道、开发区、园区地区生产总值;承担高质量发展等监测评价考核方面的工作;提供经济社会综合性统计数据,管理综合统计数据库(含部门数据);组织拟订实施统计制度改革规划和方案、统计全程质量管理制度;依法审批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承担统计数据发布和统计新闻宣传发布工作;组织实施全县及乡镇(街道)、村(居)社会经济基本情况统计调查。组织全县投入产出调查,编制全县投入产出表、资金流量表(实物交易部分)、资产负债表;开展资源环境核算工作,探索牵头编制全县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指导乡镇(街道)、园区、开发区开展相关工作;指导协调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开展派生产业增加值核算,统一管理派生产业增加值核算数据;整理和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
(三)工业统计科(能源资源环境统计科)。组织实施全县工业统计调查;负责组织实施国家能源、资源、环境、气候统计制度;综合整理和提供工业统计数据;利用有关调查统计数据对工业运行及景气状况进行监测;负责开展工业企业联网直报工作;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工业统计基础工作;配合节能主管部门开展全县能源消费总量与强度“双控”考核监测;负责组织实施全县环境、温室气体排放综合统计报表制度;协调负责能源生产消费、生态文明建设、绿色发展统计工作及绿色发展指标体系综合评价;进行统计分析。
(四)贸易外经和社会科技人口就业统计科(固定资产投资和服务业统计科)。组织实施全县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商品市场运行状况、全县服务业企业、互联网相关新经济、财政金融、交通运输的统计调查,研究编制服务业生产指数;收集、整理和提供相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旅游、对外贸易、利用外资、对外经济、财政、金融、税收、交通运输、邮电等统计数据;负责协调功能区(开发区、园区)统计工作;对相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相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组织实施全县固定资产投资、建筑业、房地产业的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相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地质勘查、房屋、公用事业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等统计数据;对相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相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组织实施科学技术、文化产业、人口、劳动力、工资、企业用工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相关统计调查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妇女儿童、人口、就业、工资和社会保障等统计数据;对相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相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五)统计执法监督科(政策法规科)。组织实施对全县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预防和查处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和其他重大统计违法行为;受理、办理、督办统计违法举报,承办“双随机、一公开”有关事务;组织指导全县统计信用建设工作;组织开展统计法治宣传教育;对局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承办监督民间统计调查活动;办理统计行政复议、应诉和其他法律性事务。
第五条 县统计局机关行政编制12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设正副科长(主任)7名,其中科长(主任)5名。
第六条 县统计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县统计局行政权力事项按《泗阳县统计局行政权力清单》规定执行,在《泗阳县统计局行政权力清单》之外,禁止擅自设置或行使行政权力。
第八条 本规定由县委、县政府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