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隆视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江苏联晟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年产500万件置物篮、置物架扩建项目》(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经审核,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措施,仅从环保角度考虑,同意你公司按《报告表》所述进行建设。
二、项目位于江苏省宿迁市泗阳经济开发区深圳路二期11、12号标准化厂房,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并须着重落实以下各项工作要求:
(一)你单位须采用先进工艺和先进生产设备,加强项目环境管理,落实各项环保措施,运营中项目须达到同行业清洁生产先进水平,以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二)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建设给排水系统及废水处理处置方案。本项目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与生产废水,生活废水经化粪池处理后与生产废水经厂区污水处理装置(pH调节+絮凝气浮+沉淀+水解酸化+接触氧化+沉淀)处理后经同一个排放口接管城东污水处理厂一期。
(三)喷粉产生的废气颗粒物经一套布袋除尘装置处理后通过一根15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喷粉固化工序产生的废气非甲烷总烃及危废库废气经1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一根15米高排气筒DA002排放;天然气(燃烧设备需加装低氮燃烧器)燃烧废气经一根15米高排气筒DA003排放。
本次扩建项目喷粉有组织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执行《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9-2022)表1及表2中排放浓度限值,天然气燃烧废气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19)表1排放浓度限值,厂界无组织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执行江苏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中排放浓度限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江苏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限值标准。
(四)应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施须合理布局,并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五)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厂内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三、本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为:
(一)水污染物(外环境):废水量≤3200t/a、COD≤0.096t/a、SS≤0.032t/a、氨氮≤0.01t/a、TN≤0.038t/a、TP≤0.001t/a、石油类≤0.0032t/a、LAS≤0.0016t/a。
(二)废气排放:有组织颗粒物≤0.249t/a;非甲烷总烃≤0.0095t/a、SO2≤0.099t/a、NOx≤0.384t/a;
(三)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四、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规定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本项目依托公司现有雨水排口1个,污水排口1个;本项目设3根排气筒,排气筒设置永久性监测采样孔和采样平台。
五、落实《报告表》中原辅料记录进出使用台账,固废管理要求及台账资料,台账原则上要保留5年。
六、你公司须严格落实《报告表》中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确保项目在运营过程中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风险防范措施,防治生产过程中污染治理设施事故发生。
七、排污前应办理排污许可手续,并在竣工后3个月内办理竣工环保验收手续,确需延长的,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八、本项目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或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九、各项环境治理设施应进行安全评估、公示、向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并按照评估要求落实到位。按要求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物资配备,并纳入项目竣工“三同时”验收内容,定期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防范环境风险事故发生。
十、项目运营期现场环境监督管理由宿迁市泗阳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