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城市管理局负责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城市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市委、县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城市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市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等。
二、拟订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市容环卫等城市管理的政策措施,并实施业务指导、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
三、指导城镇市容、环卫管理工作及环境综合整治工 作。
四、指导市容、环卫及相关市政设施的建设、维护及运营管理工作。
五、负责县城规划区户外广告的审批、设置、管理和门头字牌备案,县城规划区临时宣传点的审批、设置、管理工 作。
六、负责县城规划区建筑垃圾管理。
七、负责县城规划区城市亮化管理和路灯照明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
八、负责粪便、生活垃圾、餐厨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等大型环卫设施管理。
九、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大型固定性户外广告(包括高立柱广告、跨街广告、大型落地式广告、大型LED广告等)以及县城规划区范围内临时宣传点违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行使房地产、行政企事业单位建设项目(不含工业企业)及征收(拆迁)工地渣土管理方面违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房地产以及公共建筑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违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行使县政府规定的其他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十、负责县城规划区停车场管理的统筹协调、监督检查工作。
十一、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