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用人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72号)和省残联、省税务局征管工作有关要求,现就开展全市2025年用人单位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以下简称“年审”)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年审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2024年度(2024年1月1日—12月31日)已经安置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宿城区已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湖滨新区、市洋河新区、苏宿工业园区已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由市残疾人就业管理中心审核。
沭阳县、泗阳县、泗洪县和宿豫区已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由各县(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宿城区区直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由宿城区残联按区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部属、省属单位已安置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向纳税所在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年审。
二、集中年审时间
2025年3月6日至2025年4月30日。
三、年审方式
(一)网上申报:用人单位自行登录江苏政务服务网(http://www.jszwfw.gov.cn/),搜索“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事项,选择对应行政区域在线办理。
(二)现场办理:无法完成网上申报的用人单位,可携带年审资料到纳税所在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现场办理。
四、年审资料
(一)全程网办
用人单位注册江苏政务服务网法人账户(首次办理用户需要)、登录系统后,由系统自动审核通过的事项无需提交资料,无法由系统自动审核通过的事项需按系统提示填报上传相关材料。
(二)现场办理
1、用人单位已安置的从业残疾人员持有有效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军人证》(1-8级)或《伤残人民警察证》(1-8级)原件;
2、用人单位与从业残疾人员签订的用人合同原件(含2024年);机关、事业单位残疾职工提供公务员登记表、事业单位编制人员合同原件(含2024年);
3、从业残疾人员2024年参加社会基本保险的证明材料原件;
4、用人单位2024年发放残疾人工资相关原始记录资料,包括税务机关出具的工资收入申报证明(应包含每月收入、申报单位等信息)、银行流水或其他第三方出具的证明资料等;
5、用人单位法人证书及法人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
6、若残疾人为劳务派遣人员,还需提供劳务派遣协议;
7、用人单位申报材料信用承诺书原件;
8、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五、相关说明
(一)用人单位通过网上申报,认证系统无法调取相关数据信息的,应当按要求上传相关证明资料(参照现场办理资料)。
(二)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在审核前需通过签订协议协商一致,将残疾人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三)劳务派遣机构需在中国残联就业创业网络服务平台上提交注册和备案申请,备案审核通过后方能进行残疾人按比例就业联网认证审核。
(四)用人单位在2025年10月31日前未申报年审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由税务机关按规定征收保障金。
(五)用人单位网上申报通过后,可在承诺办结日前随时登录年审系统,获取告知信息、了解办理状态。已办结的,可以下载打印电子认定书。
(六)未在集中年审时间内(4月30日前)申报的用人单位,不得申请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补贴和超比例奖励。
税务局咨询服务电话:
市税务局 12366 84380869
沭阳县 83562786 泗阳县 85211661
泗洪县 80617038 宿豫区 84465881
宿城区 84380687 市经济开发区88850150
残联咨询服务电话:
市残联 84357815
沭阳县 80906602 泗阳县 80703579
泗洪县 86271669 宿豫区 84285887
宿迁市残疾人联合会
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
2025年 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