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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阳县发改局 泗阳县财政局关于公布《泗阳县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截至2022年6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2-11-07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0

县各有关收费部门和单位:
  为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执收行为,接受社会监督,根据国家和省、市关于建立和实施收费基金目录清单制度等规定,按照宿迁市财政局 宿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宿迁市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截至2022年6月30日)的通知》(宿财综〔2021〕11号)文件精神,编制了《泗阳县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泗阳县考务费项目目录》及《泗阳县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见附件1、附件2和附件3,合并简称《收费目录》),并公布全县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目录》中公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以下简称“收费项目”)是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审批权限由国家和省两级有权部门批准及市、县人民政府经授权制定的收费项目,在我县各有关收费部门和单位截至2022年6月30日的可以收取的全部收费项目,其中,加“▲”号的项目为涉及企业负担的收费项目,加“※”号的项目为涉及行政审批事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通过清理,本次收费目录主要有四个方面的调整变化,一是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费实行动态管理(卫生健康部门);二是调整殡葬服务收费;三是调整水利部门征收和水土保持补偿费和水资源费;四是调整住建部门收取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二、从2022年7月1日起,我县各有关收费部门和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以《收费目录》为准,其具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及资金管理方式等,应分别按照《收费目录》中注明的文件规定执行;2022年7月1日以后国家和省及市、县人民政府经授权批准立项、取消或调整收费项目,按其文件规定执行,县发改局会同县财政局将适时动态调整向社会公布。凡未列入《收费目录》或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及市、县人民政府经授权制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拒绝支付。
  三、《收费目录》由县发改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原《泗阳县发改局 泗阳县财政局关于公布〈泗阳县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泗发改费〔2021〕16号)同时废止。县发改局将会同县财政局做好我县《收费目录》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公布和监督管理工作。

  附件: 1.泗阳县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截至2022年6月)
     2.泗阳县考务费项目目录(截至2022年6月)
     3.泗阳县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截至2022年6月)


泗阳县发展和改革局
泗阳县财政局 
2022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