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园区(场)管委会,县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泗阳县加强事中事后信用监管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泗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2月18日 泗阳县加强事中事后信用监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我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积极推进行政机关工作重心从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深入落实“简政放权”和“放管结合”,不断提高行政效能、政府公信力和经济社会发展综合竞争力,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苏政发〔2015〕42号)和《关于加强事中事后信用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宿政办发〔2015〕125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事中事后监管,是指涉及保留或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由行政主体在事项审批后加强对相关行政相对人行为过程及其结果监管,以及对暂停或已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相关行政相对人行为过程及其结果监管。 加强事中事后信用监管,是以信用管理制度为保障、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和信息交换共享为基础、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应用为依托、信用分类和联动监管为手段,建立事前应用信用承诺和信用核查,事中事后应用信用报告、实施联动奖惩,覆盖行政管理全过程的信用管理新模式,促进市场规范、有序运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行政主体,是指各级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本办法所指事中事后信用监管主体,为具有信用信息征集、管理职能的各类行政主体。各行政主体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开展监管活动,并承担相关的监管责任,其主要职责为:对行政相对人及其行为信用信息进行记录、处理、交换、共享,要求行政相对人按规范化格式提交信用承诺书并上网公示,依法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进行公开公示,应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根据行业规定与要求研究确定诚信“红黑榜”名单并推送公示,参与联合惩戒工作等。 第四条 事中事后信用监管对象为行政相对人及其行为。本办法所指行政相对人是指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社会经济活动的自然人,以及在本县注册或者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经济社会活动的社会法人。 第五条 事中事后信用监管事项与方式。信用监管主体(即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融资信贷、生产经营、工程建设等经济行为,以及教育医疗、交通出行、规费缴纳等社会行为与日常生活所产生的信用信息进行记录归集,并通过推行信用承诺、落实“双公示”制度、开展信用核查、应用第三方信用报告、实施联合惩戒等信用监管方式进行全过程、动态化监管。 第六条 加强事中事后信用监管的主要原则: (一)依法依规。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监管职能,根据法定的条件、技术规范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进行事中事后信用监管,确保监管制度化、规范化。 (二)信息共享。加强条块之间协同配合、网络互联、信息共享,建立各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的组织体系和运行机制,形成纵横联动、协同监管的工作格局,实现监管范围全覆盖。 (三)社会共管。提高信用监管的公正性和透明度,积极推行信用承诺、信用核查、第三方信用报告的运用;及时将监管内容、监管程序、监管方式、监管结果等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充分发挥企业、行业组织、中介机构等在信用产品使用和服务中的作用,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社会监督,实现社会共同监管。 (四)联动惩戒。加大失信惩戒力度,构建跨部门、跨行业的失信联动惩戒和“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信用约束机制,对有不同失信状况的市场主体,分别实施相应监管措施。在强化行政性惩戒的同时,充分发挥市场、行业和社会对失信市场主体的约束和惩戒作用。 第二章 信用监管基础平台建设 第七条 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信用办)加快推进县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一网两库一平台”建设(即:诚信泗阳网、社会法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自然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信用信息查询服务平台),形成覆盖全社会、信息共享、统一监管、联合惩戒的信息系统,为推行事中事后监管和综合执法提供基础支撑;推动县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与全县证照联动监管平台深度对接,实现互联互通并有效运行。 第八条 大力推进信用管理与政务服务互联融合。加快县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和政务服务中心系统互联、业务融合,整合政务服务、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管理业务信息,逐步建设集行政审批、信用监管、公用资源交易、信息共享服务于一体的综合信息平台,促进行政监管协同高效、政务服务阳光便民。 第九条 各行政主体按照权力清单和信用信息归集目录,建立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的行政管理对象信用档案,对违法违规失信信息及时进行记录;履行行政相对人的信用信息记录、处理、交换、共享等管理责任,按时、完整地将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信用信息以及诚信“红黑榜”名单等相关信息推送到县公共信用信息中心。 第十条 县信用办会同各有关行政主体不断完善市场主体行为与结果类信用信息记录,建立行业信用信息记录、归集和共享交换机制;逐步建立包括金融、工商登记、税费缴纳、劳动保障、交通违章、统计等所有信用信息类别、覆盖全部信用主体的统一信用信息库和共享平台;完善信用信息征集、存储、共享与应用等环节的管理制度,推动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及网络互联互通,形成全县数据互通、联动监管、联合惩戒的信息共享和服务平台;运用大数据对市场主体信用状况进行评价和预警。 第十一条 县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对各行政主体推送的信息进行关联整合和互联共享,实现全县信用信息归档和行政管理全覆盖。 第三章 信用监管措施 第十二条 推行信用承诺。行政相对人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切实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主动接受行业监督管理。各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中,应要求行政相对人根据实际情况以规范化格式提交信用承诺书,并通过部门网站、“诚信泗阳”网等平台在3个工作日内面向社会进行公开承诺。 第十三条 开展信用核查。在保护涉及公共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信息的基础上,依法使各类社会主体的信用可核查。各行政主体在各类财政资金扶持、政策性贷款、优惠政策享受、评优评先、职称评定以及其他公共资源分配等活动中,通过县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出具行政相对人的信用核查报告,或者通过其他有效的信用信息核查手段,对有失信行为记录的行政相对人采取相应的约束,实施差别化监管。企业与个人信用核查均需携带有效证件到县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查询相关信用信息。 第十四条 应用信用报告。信用报告是指行政相对人或行政主体委托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评估报告。各乡镇(街道)、县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在财政资金有偿使用、政府采购、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社会保障、教育、卫生、旅游等行政管理事项中,以及金融机构在信贷投放中,国有企业在股权投资活动中,应积极使用第三方信用报告。鼓励市场主体应用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 第十五条 加强失信认定与管理工作。按性质轻重分为:一般失信行为、较重失信行为、严重失信行为3个类别。各行政主体要制定失信行为等级划分标准和分类监管制度,并根据行政管理的需要对失信行为的处罚种类和内容适时进行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同时报县信用办备案。建立失信认定异议处理机制,失信认定出现异议的,由县信用办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商定。 建立健全诚信“红黑榜”公示和失信信息披露制度。县信用办定期会同县文明办、县法院、县人民银行等单位举办诚信“红黑榜”新闻发布会,将金融类严重失信者、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被执行对象及其他领域严重失信者通过泗阳快报、泗阳电视台、网上泗阳、“诚信泗阳”网以及各相关部门网站等进行曝光,对诚实守信典型给予公开褒扬,促进行政相对人自律和社会共治。 第十六条 落实“双公示”制度。执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 号),加快建立市场监管对象信息披露制度,在保护涉及公共安全、商业秘密等信息的前提下,各行政主体依法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部门网站公开公示并报送至县信用办;县信用办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汇总整理并提供给“信用宿迁”、“诚信江苏”网站公开公示,同时在“诚信泗阳”网公开公示。 第十七条 推进网上信用信息查询。依法公开在行政管理中掌握的信用信息,依法使各类社会主体的信用状况透明、可核查。加强“诚信泗阳”网建设,实现与“信用宿迁”、“诚信江苏”网无缝对接。分类设立“企业信用查询”、“重点人群查询”、“失信信息查询”、“异地查询”等查询窗口,为社会公众及时了解查询目标情况提供基础信息。设立“诚信红黑榜”专栏,及时公布诚实守信者及严重失信企业和自然人名单。不断拓宽信用信息查询渠道,改善信用信息查询方式,为公众查询市场主体基础信用信息和违法违规信息提供便捷高效服务。 第十八条 强化联动监管及其结果运用。各行政主体应根据《泗阳县企业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实施办法(试行)》研究制定失信惩戒实施细则,建立跨部门、跨行业失信预警、联动响应和失信约束机制,实现社会信用信息的综合联动利用和全过程动态监管。对具有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相对人,行政主体应督促其停止失信行为并进行整改,也可采取信用提醒、警示约谈等方式予以惩戒;对具有较重失信行为的行政相对人,行政主体应将其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重点,可以采取减少优惠政策和资金扶持力度,进行限定范围的公示或者书面告知,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惩戒方式进行惩戒;对严重失信行为,应通过行政监管性惩戒,并结合司法性惩戒、市场性惩戒、行业性惩戒、社会性惩戒等手段,依法依规对重大税收违法、欠发工人薪金情况严重、出现食品安全与生产安全问题等方面的行政相对人以及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被执行对象,采取限制或禁入等惩戒措施。对守信者实行简化程序、“绿色通道”和重点支持等激励政策,使守信者真正得到便利和实惠。 第十九条 建立信用修复机制。通过教育培训、社区矫正、动态管理、强化指导等手段,对自然人和社会法人实施信用修复,帮助其重塑信用。 第二十条 推动社会广泛参与。鼓励市场主体运用信用报告,逐步将其作为招投标、银行贷款等环节的评判、取舍依据。引导行业协会制定自律规则,监督会员遵守,对违规失信者实行行业内警告、公开谴责等惩戒措施。运用社会媒体和网络资源,加强对严重失信行为的披露,有效约束社会成员的失信行为。 第四章 信用监管保障措施 第二十一条 明确监管主体责任。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强化责任意识,加大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力度,进一步细化监管措施,形成上下协同的监管体系。各行政主体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从事日常监管的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建立健全督查问责制度,对信用信息、信用产品应用与失信惩戒工作不力、不到位,以及存在监管失职行为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严格追究问责。 第二十二条 各行政主体应带头并广泛应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建立、完善相关的应用管理制度,研究制定分行业、分领域的信用承诺模板,不断完善信息公开目录。同时,依据《泗阳县企业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实施办法(试行)》和《泗阳县在行政管理中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实施办法(试行)》等文件要求,按照行业的风险度、主体的诚信度等不同指标划分不同的类别和等级,制定出台失信行为等级划分标准和分类监管制度;不断拓展信用核查、信用报告应用领域,制定重点领域、重点人群和关键环节应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 加强信用服务市场建设。县信用办要积极引导信用服务机构根据市场需求,大力加强信用服务产品创新,提供专业化、规范化的信用服务;加强对信用服务机构的培育和监管,依法规范信用服务市场,建立健全信用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记录,促进信用服务机构规范发展。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信用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3月1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