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阳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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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泗阳县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索引号 01432281X/2016-00048 分类 政府办文件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其他
发布机构 泗阳县政府 公开日期 2016-01-21
文号 泗政办发〔2016〕8号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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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泗阳县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园区(场)管委会,县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加强对我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我县棚户区改造工作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顺利实施,经研究,决定成立泗阳县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刘海红县委副书记、县长

  副组长:李爱华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正县级)

  李大明副县长

  成员:李强县政府党组成员,县政府办主任

  张鸿翔县督查室主任

  李东阳众兴镇党委书记

  董国宏县财政局局长

  王治国县住建局局长

  王前太县发改局局长

  苏学敏县国土局局长

  倪修宝县规划局局长

  孙建华县征收办主任

  梁正县审计局局长

  朱红军县城管局局长

  武胜县公安局政委

  马学平县信访局局长,县委办副主任(挂职)

  胡耀军县财政局副局长

  崔亮县政府办党组成员,县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为:负责全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组织领导、实施和协调;负责研究全县棚户区改造政策、措施,制定改造总体工作方案;负责研究解决棚户区改造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办公地点设在县党政办公楼四楼413房间。

  领导小组下设一办九组,分别为:办公室、征收动员组、业务保障组、房源保障组、资金保障组、资金审计组、违建管控组、综合执法组、督查督办组、信访稳定组。具体人员组成及工作职责为:

  一、办公室

  主任:李强

  副主任:崔亮、孙建华

  成员:石运林、史春雨、赵红忠、付爱兵

  职责:负责文稿计划的起草、编发棚户区改造工作简报、组织会议、考核奖评、后勤保障以及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对棚户区改造项目程序性准备工作过细把关,集中收集规划、国土、发改等部门提供的专项证明,确保法律文书齐全,程序依法合法。

  二、征收动员组

  组长:李东阳

  副组长:王新权

  成员:张德成、臧海青、唐为扬、朱爱春、刘明、夏忠毅

  职责:负责宣传发动,抽调镇村干部,由三套班子领导带队组织实施棚户区改造征收动员工作;牵头做好强制搬迁工作现场秩序维持和人员稳控工作。

  三、业务保障组

  组长:孙建华

  副组长:徐宜祥

  职责: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出让金催缴,征收政策把关、业务实施、人员培训、评估管理及拆除管理以及法律诉讼等,牵头拟定强制搬迁工作实施方案。

  成员:徐业兵、朱海波、翁学胜、时杰、付爱兵

  四、房源保障组

  组长:王治国

  副组长:孙浪王玉

  职责:督促开发单位及国有公司提供产权调换房源供棚改项目征收安置,负责产权调换房的建设、使用和管理。

  成员:居长空、朱海波

  五、资金保障组

  组长:董国宏

  副组长:胡耀军

  职责:负责棚户区改造资金保障和棚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对资金使用提出具体指导性意见,确保资金使用符合棚改工作要求,为下一批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顺利争取奠定基础。

  成员:张同森、吴昊、骆林刚

  六、资金审计组

  组长:梁正

  副组长:陈超

  成员:王宏伟、韦正霁、关华艳

  职责:依据棚户区改造资金使用相关工作要求,结合县财政局关于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使用规定,对棚改项目资金使用规范化实行专项审计,确保资金使用依法依规。

  七、违建管控组

  组长:朱红军

  副组长:王新权、姜军

  成员:刘明、陈继中

  职责:牵头组织棚户区改造项目内违章建筑的查处、拆除,协助做好强制搬迁中的秩序维持和应急处置工作。

  八、综合执法组

  组长:武胜

  副组长:陈家燚

  成员:周海波、李春涛、朱正球、杨荣耀

  职责:负责对棚户区改造项目中涉及经营大户的催签催搬工作,限定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签约和搬迁工作,对不支持棚户区改造工作的人和事进行查处和曝光。

  九、督查督办组

  组长:张鸿翔

  副组长:葛永和

  成员:郝增才、朱以连

  职责:负责对棚户区改造工作进度、政策执行情况的督查;负责对党员干部及机关单位支持配合征收情况、征收行为规范情况调查和处理。

  十、信访稳定组

  组长:马学平

  副组长:徐宜祥

  成员:石学光、张兴军、颜怀军

  职责:负责调查、处理和化解棚户区改造项目推进工作中引发的各类信访矛盾,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泗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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