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阳县人民政府

政府信息公开

名称 《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执行部门职责的方案》政策解读
索引号 01432281X/2024-00202 分类 政策解读   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其他
发布机构 泗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24-07-08
文号 关键词
文件下载
时效

《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执行部门职责的方案》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2022年6月5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条中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明确有关部门的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2023年1月3日,生态环境部等16个部委联合印发《“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其中第42条明确提出:各地应结合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实际需求,明确有关部门的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执行部门职责的通知》(宿政办发〔2023〕41号)文件精神,形成本方案。

二、编制原则

本方案编制主要依据以下几个原则:一是现行法规规章和相关文件中,涉及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已对行业主管、执法主体或责任单位有明确分工或明确将职权移交的,按现有规定执行;二是对于没有地方法规规章或文件依据的,原则上按照相应的行业主管部门或管理现状,明确职责分工;三是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不足且实际管理中职责分工仍有分歧的条款,主要考虑职能一致性与管理现状,参考生态环境领域其他法律法规同类条款的职责分工情况,经部门沟通协商确定。

三、主要内容

(一)中、高考期间的限制性规定由谁负责?(第三十三条)

结合现行管理情况,在举行中等学校招生考试、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等特殊活动期间,由教育部门对可能产生噪声影响的活动,作出时间和区域的限制性规定。

(二)噪声敏感区内禁止夜间施工,特殊情况的夜间施工证明由谁开具?(第四十三条)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夜间施工证明,出具证明的部门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

(三)经过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交通基础设施工程噪声治理方案由谁责令建设单位制定与实施?(第四十六条)

建设的交通基础设施工程经过噪声敏感区,建设单位未在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重点路段采取降低噪声措施的,由建设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制定、实施治理方案。

(四)遇到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社会生活噪声扰民向谁投诉?(第七十条)

在城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在公共场所使用音响器材,使用家电、乐器或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活动,产生的社会生活噪声扰民问题由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处理;其他社会生活噪声扰民问题由城市管理和公安部门负责处理。

(五)生产、进口、销售、使用淘汰设备或采用淘汰工艺产生的噪声问题由谁来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二款)

生产、销售淘汰设备的行政处罚部门为市场监管部门;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生产工艺的,由工信部门负责处理,其他的由发改、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管理。

(六)建设单位在禁止建设区域新建与航空无关的噪声敏感建筑物由谁来处罚?(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在禁止建设区域禁止新建与航空无关的噪声敏感建筑物,对违法开展建设的建设单位,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实施处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

(七)超标排放施工噪声、未取得证明进行夜间施工的违法行为由谁处罚?(第七十七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或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责令改正并实施处罚,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

(八)工程施工过程中未采取相关噪声控制措施的违法行为由谁处罚?(第七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建设、市政园林、港口、水利、交通运输等各类工程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责令改正并实施处罚:1.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噪声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的;2.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3.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的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未与监督管理部门联网,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公告附近居民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实施处罚。

(九)市政道路养护未履行维护和保养义务、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噪降噪等违法行为由谁处罚??(第八十条)

市政道路养护维修单位未履行维护和保养义务、未保持减少振动、降低噪声设施正常运行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改正并实施处罚。

(十)超标排放社会生活噪声及商业经营活动中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违法行为由谁处罚?(第八十一条)

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实施处罚;

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采用其他持续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和未对商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噪声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由城市管理和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并实施处罚。

(十一)与个人行为相关的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由谁处罚?(第八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的;2.在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未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或者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的;3.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建筑物进行室内装修活动,未按照规定在限定的作业时间内进行,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

其他违反法律规定造成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由城市管理和公安部门共同负责。

(十二)居民住宅区共用设施设备与安装或维护不当引起的噪声污染相关的违法行为由谁处罚?(第八十四条)

居民住宅区安装共用设施设备,设置不合理或者未采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不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改正并实施处罚。

对已建成使用的居民住宅区共用设施设备,共用设施运营单位未进行维护管理,不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的由运营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涉及电梯等特种设备产品质量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实施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