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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我县市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促进社会文明和谐,县政府制定了本《办法》,现将办法解读如下:
一、管理区域:城区养犬分为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重点管理区范围为东至泗塘河、西至国道343、南至京杭大运河北岸、北至泗水大道—国道343。重点管理区以外的地区为一般管理区。重点管理区内每户居民限养1条小型犬,禁止饲养烈性犬,提倡饲养绝育犬;一般管理区内饲养的大型犬、烈性犬,应当实行拴养或者圈养。
二、饲养犬只应当遵守的规定:1、不得携带犬只进入学校、医院、影剧院、图书馆、展览馆等公共场所;2、携带犬只进入开放式广场、公园等场所时应当遵守该场所的管理规定,避开人群聚集区域;3、不得携带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及巡游出租汽车;4、携带犬只外出时,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使用束引带牵领,束引带长度以不超过2米为宜,并主动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5、及时清理犬只粪便;6、犬吠影响他人休息时,犬只饲养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7、犬只饲养人携带犬只外出,应当合理选择时段,避开县民出行高峰期,避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盲人携带导盲犬、肢体重度残疾人士饲养扶助犬,不受本条规定的限制。)
三、违法行为查处:(一) 有下列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1、在限养区内饲养烈性犬、大型犬,或者超出规定的限养数量饲养犬只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2、携带犬只出户时未使用束引带牵领,或者携带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携带犬只进入学校、医院、影剧院、图书馆、展览馆等公共场所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3、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4、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伤人犬只由公安机关予以收容处理。
(二)犬只饲养人对饲养的犬只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农业农村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三)未及时清理所携犬只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的,有城市管理部门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附件:泗阳县禁止饲养烈性犬名录(见下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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