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阳县人民政府县长 范德珩
行政许可是政府依法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重要手段,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是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推进行政许可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重要举措。今年以来,国家、江苏省、宿迁市先后公布了2023年版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并要求各地根据上级清单及时调整公布本地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为此,县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协调办”)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我县行政许可事项清单进行修订完善。
一、起草过程
3月22日,省协调办印发《关于做好江苏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编制工作的通知》(苏协调办函〔2023〕 1号),启动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修订工作,我办高度重视,迅速组织工作专班抓好贯彻落实。5月22日,省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关于公布江苏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苏政办发〔2023〕21号),7月18日,市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关于公布宿迁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宿政办发〔2023〕25号)后,我办牵头会同县各有关部门对照市清单,做好事项梳理、认领等工作,形成了《泗阳县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2023年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形成后,先后以县协调办名义两次征求县各有关部门意见,并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修改完善,最终形成了《泗阳县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以下简称“清单”)。
二、主要内容
《泗阳县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共包含267个事项,均从市级清单中认领。对照2022年版清单,此次我县共调整修改事项3项,新增事项2项,删除事项1项,调整设定和实施依据等内容事项85项。上述事项的调整,县各有关部门均予以认领。
(一)调整修改事项。
1.修改事项名称1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修订情况,将“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审批”修改为“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审批”。
2.调整实施机关2项。市交通运输局主管的“船舶国籍登记”事项,实施机关由“市交通运输局、县(区)交通运输局”修改为“市交通运输局”,我县无权限,不予认领;县生态环境局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事项,实施机关由“宿迁市泗阳生态环境局”修改为“宿迁市泗阳生态环境局(机动车维修活动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镉镍电池的危险废物收集证审批)”。
(二)新增事项
1.法律新增事项1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修订情况,新增行政许可事项“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许可”。
2.地方性法规新增事项1项。根据《江苏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新增“外国人对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或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审批”1项省级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
(三)删除事项
1.因地理区位、自然禀赋不再认领事项1项。根据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已经废止,省清单取消省生态环境厅主管的“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中的“防治噪声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修改为“拆除或闲置海洋工程环境保护设施审批”。我县不涉及海洋,不予认领。
(四)调整设定和实施依据等内容事项
根据市清单2023年版修订情况,对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设定和实施依据、主管部门和实施机关的名称等内容作出调整,共计85项。
除上述所列事项外,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通知》(宿政办发〔2019〕51号)、《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工业企业全生命周期审批事项赋权工作方案的通知》(宿政发〔2020〕72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小城市赋权工作方案的通知》(宿政办发〔2022〕67号)、《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向县行政审批局划转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泗政办发〔2019〕95号)文件要求,对省以上经济开发区行政许可事项、小城市赋权改革行权事项以及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涉及事项仍按相关改革文件实施。
三、下一步工作
1.《清单》中行政许可事项来源于市级清单2023年版,由正在施行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地方性法规设定,不属于规范性文件。参照市清单发文程序,拟请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实施。
2.《清单》公布后,各部门要及时调整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编制完善行政许可实施规范和办事指南,严格依照清单实施行政许可,不断强化实施情况动态评估和全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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