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及过程
依法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是实现财政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客观要求,也是法治财政标准化管理的重要内容。2020年9月23日,省政府印发《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38号)并于当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2022年4月20日市政府印发《宿迁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宿政规发[2022]1号)并于6月1日正式实施。为进一步规范我县财政专项资金管理,2022年2月起,财政局针对县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开展了一系列调研工作,起草了《泗阳县县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起草过程中,借鉴了周边县区做法,在充分征求乡镇(街道)、园区和县级有关预算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经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专家论证、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和市场监管局公平竞争审查等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管理办法》经县政府十八届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以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形式予以发布。
二、主要特点
管理办法遵循了新预算法实施条例和简政放权的新规定,主体特点如下。
一是创新支持发展方式。将“拨改投”“无偿转有偿”等行之有效的财政改革方式予以条文固化;采取政府投资基金等市场化运作模式,发挥撬动社会资本的杠杆作用。
二是落实信用管理要求。通过信用审查、信用信息共享、强化失信惩戒等措施,提高专项资金信用管理水平。
三是加强绩效管理。确立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和结果运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体系。
四是细化管理职责分工。明确规定各部门和单位的职责边界,有效防范因为权责不对等而导致的责任推脱、工作推诿。
五是创新争议解决方式。规定业务主管部门可以通过项目合同约定项目实施单位或者个人违约责任,在行政处理处罚之外,拓展保证资金安全的救济途径。
六是细化法律责任承担。增加对相关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处分规定;设立对中介机构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从各个维度保障专项资金安全。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分为七个章节四十七条,具体内容如下。
(一)总则。阐述了专项资金的设立依据、定义、原则和适用范围。
(二)设立、调整和撤销。对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和撤销进行了规定,明确了相关程序,规定了专项资金实施清单管理。提出县对乡镇(街道)安排专项转移支付时,不得要求乡镇(街道)承担配套资金,但按上级规定应当由县与乡镇(街道)政府共同承担的事项除外(第八条)。明确执行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期满后需要继续安排的,按照设立程序重新申请设立(第十条)。明确专项资金需要调整使用范围的,经县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并需修订具体管理制度(第十一条)。
(三)使用和执行。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执行过程进行了具体规定。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县对乡镇(街道)采取因素法分配的专项资金,应当在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年度预算后60日内下达,乡镇(街道)财政所应当在接到专项资金后30日内分解下达(第十八条)。创新专项资金管理模式,明确在完成约束性任务的前提下,可以在不改变资金类级科目的基础上,在同一财政事权内,经本级政府批准后整合使用专项资金(第二十三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县财政部门按照规定可以采取调整用途、收回资金等方式,积极盘活存量资金统筹用于经济社会发展亟需支持的领域(第二十五条)。
(四)绩效管理和监督。提出要加强绩效评价,建立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绩效运行监控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体系。严格绩效目标管理,未设置绩效目标或者绩效目标审核未通过的,不得安排预算。落实绩效运行监控(第二十七条至第二十九条)。加强绩效管理成果和财政监督结果应用,作为政策调整、预算安排和完善预算管理的重要依据(第三十二条)。强化监督考核,财政部门跟踪监督、业务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实施过程监督、审计部门负责审计监督(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五)管理职责。贯彻新预算法实施条例要求,科学划分和落实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等各环节职责,压实各方责任。对专项资金管理过程中县财政部门、县业务主管部门、乡镇(街道)财政所、乡镇(街道)业务经办机构、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的有关职责进行了界定。强调县业务主管部门要负责配合县财政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落实信用承诺和信用管理制度,运用预算一体化管理系统进行管理(第三十七至第四十一条)。
(六)法律责任。对违反专项资金管理的相关行为设定了责任追究(第四十二条至第四十五条)。
(七)附则。对相关名词作出解释,并对相关事宜作出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