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人:县委副书记、县长马伟
一、起草背景
一是中央和省人民政府对新时期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作出新的规定。2019年2月25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草案)》,2019年4月20日,国务院公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2020年5月20日,省政府出台《江苏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相关文件要求,需要对我县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做出相应调整。
二是法治政府建设对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出新要求。市县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指标体系,涉及重大行政决策有6项指标。其中对目录管理、公众参与、合法性审查等作出了更加细化要求,需要制定新的实施办法予以体现。
二、起草依据
依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江苏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
三、主要内容
《泗阳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共有十二章五十五条。
第一章总则,设六条。明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所包含的六种情形;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出台前,应当按照规定向县委请示报告。重大行政决策依法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范围或者应当在出台前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目录管理,设四条。明确县人民政府实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制度,每年年初制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计划目录,并经县政府常务会议集体审议,报经县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开发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是本县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主管部门,负责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司法行政等部门对申报事项进行审核论证,组织制定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县各单位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结合部门职责和重点工作计划安排,提出下一年度拟纳入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建议,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进行申报。
第三章决策启动,设四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经研究后,由决策承办单位负责拟定决策草案;决策事项需要两个以上单位承办的,由牵头的决策承办单位负责。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广泛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有关信息、充分协商协调的基础上,拟订决策草案。决策草案应当包括决策目标、工作任务、措施方法、时间步骤、制定依据等内容,并附决策草案起草说明、与决策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第四章公众参与,设八条。决策承办单位根据决策事项的性质类别、复杂程度、影响范围、社会关注度、实施条件等因素,可以采取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听证会、座谈会、民意调查、网络平台互动等多种方式听取意见。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第五章专家论证,设四条。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至少5名以上专家(含专业机构)对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论证。 决策承办单位组织专家论证,可以采取论证会、书面咨询、委托咨询论证等方式。选择专家、专业机构参与论证,应当坚持专业性、代表性和中立性,注重选择持不同意见的专家、专业机构,不得选择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专业机构。
第六章风险评估,设四条。明确下列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进行风险评估:
(一)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等住房保障政策重大调整;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旧城改造中的房屋征收补偿、居民安置等政策重大调整,房地产市场、物业服务管理等政策重大调整;
(二)水、电、燃气、公共交通、教育、医疗、药品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商品、服务价格以及涉及民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重大调整;
(三)涉及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及农民土地征收征用、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和移民安置等方面重大政策和改革措施;
(四)可能对生态环境造成较大影响的;
(五)涉及人员多、敏感性强,可能对社会稳定产生影响的重大活动;
(六)其他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廉洁性审查,设两条。县重大行政决策实行廉洁性审查制度。廉洁性审查应当按照“谁承办、谁审查”“先审查、后公布”的原则,由决策承办单位纪检监察机构负责。对决策草案开展廉洁性审查主要从决策草案是否符合党和国家关于反腐倡廉的大政方针和省、市、县的部署要求,是否存在将公共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是否设置了有效监督制约措施,是否明确问责追究机制等方面进行。廉洁性审查应当出具廉洁性审查意见书。
第八章合法性审查,设五条。县司法行政部门承担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决策草案提交县人民政府集体讨论前,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集体讨论。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对国家尚无明确规定的探索性改革决策事项,可以明示法律风险后提交讨论。县司法行政部门合法性审查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九章集体讨论,设三条。决策草案应当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并由行政首长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作出决定。讨论决策草案时,会议组成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行政首长最后发表意见。行政首长拟作出的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在会上说明理由。
第十章决策的公布和执行,设六条。县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以及微信公众号等途径及时公布重大行政决策。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职责明确负责重大行政决策执行的单位。决策执行单位应当制定重大行政决策的具体执行方案,跟踪执行效果,确保执行的质量和进度。
第十一章法律责任,设六条。决策机关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当及时做出决策而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应当倒查责任,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二章附则,设三条。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泗阳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泗政发〔2015〕6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