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阳县人民政府

此文件已于2023年9月27日废止


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泗阳县城区市政工程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泗政规发〔2022〕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园区(场)管委会,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泗阳县城区市政工程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十七届七十六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泗阳县人民政府

2022年2月16日

(此文件公开发布)

泗阳县城区市政工程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城区市政工程规划、建设和管理,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质,保障城市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宿迁市城市管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工程,是指本县城区范围内(东至泗塘河、南至徐宿淮盐高速、西至343国道、北至高铁沿线)的专项及配套市政工程。

专项市政工程是指城市道路交通工程、河湖水系工程、管线杆线工程、市政建筑工程、环境卫生工程(园林绿化工程)。

配套市政工程是指房建项目(工业项目除外)应配套建设的各类市政设施。

第三条  县发改部门负责城区市政工程项目立项审批。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城区各类市政工程规划的组织编制和报批、规划许可和规划核实;负责制定统一的管线数据信息标准,建立管线信息共建共享、动态更新机制,建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

县住建部门(市政、水务、燃气)负责城区道路交通工程、河湖水系工程、管线杆线工程、市政建筑工程及配套市政工程的建设方案编制、施工图设计和建设管理等工作;负责推进城区地下市政基础设施综合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开展地下管线(供水、排水、燃气)、综合管廊、地下通道、地下道路、地下公共停车场及其附属设施普查,掌握存在的隐患风险点并限期消除。

县城管部门负责环境卫生专项市政工程的规划建设维修。

县交运部门参与城区范围内沿国道、省道、县道、乡道、交通性桥梁等交通基础设施布置的市政工程方案审查,参与公交站点的规划,涉及国省干线道路的施工,需提前办理许可。

县供电部门负责电力设施、电力杆线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维修、施工安全管理,开展信息普查,掌握存在的隐患风险点并限期消除。

县通信管理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广网、电信、移动、联通、铁塔等通信网络公司进行弱电杆线、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维修、施工安全管理,开展信息普查,掌握存在的隐患风险点并限期消除。

县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水利、行政审批等部门和属地街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城区市政工程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市政工程产权单位、管理单位负责市政工程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确保市政工程安全运行。

第五条 市政工程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市政工程产权单位、管理单位的行业监管,组织实施专项检查和日常督查。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六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据总体规划结合片区开发需要,组织编制各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统筹协调城区各类市政工程及配套设施的空间位置、规模、走向等,明确控制标准和要求,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各市政工程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本行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市政工程专项规划,经行业主管部门及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查后,报县政府批准实施,法律法规对专项规划的编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城北片区等新建片区市政工程须高标准、高起点规划,各专项规划编制须同步进行,并合理制定年度建设计划,研究确定市政工程近期建设与远期发展时序,实现“多规合一”,保证市政工程建设与片区开发协调同步。

第八条  在城区新建、改建、扩建的市政工程,建设单位在开工建设前应通过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等方式查询相关市政信息。现状资料不明或者不齐全的,应当采用现场探测方式查明。探测查明的现状资料一并报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并申领规划设计要点及相关图件,组织编制建设规划方案,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查按程序报批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  市政工程应依法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变电站、自来水厂、污水处理厂、排(污)水泵站、垃圾填埋场、公共社会停车场、通讯基站、燃气调压站、垃圾中转站、城市公园绿地、道路桥梁、城市河道等市政(环卫、园林)基础设施依法取得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后,即可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与道路同步建设的管线工程,应与道路合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单独建设的市政杆线和管线工程,线路路径规划方案经批准后,即可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市政工程涉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铁路、航道、河道、桥梁、文物遗址、环境影响、绿化等其他许可的,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建设单位还应依据相关规定向其他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市政工程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在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申请验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验线。未经验线,不得开工。

第三章 施工图设计管理

第十一条  城区新建、改建、扩建的市政工程,建设单位应依据经批准的建设规划方案组织施工图设计,报县住建部门审查。

第十二条  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和批准的规划方案组织施工图设计,不得擅自变更,如因施工技术规范等标准要求确需变更的,应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申请建设规划方案变更。规划方案变更通过后,方可向县住建部门申请施工图变更。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会同住建、供电、通管等部门制定市政工程年度建设计划,并经专家论证和公众参与后,报县政府审批。各部门应根据经批准的年度建设计划,组织开展本行业市政工程的规划建设工作。

第十四条  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电、通信、消防等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建设计划,应当与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

县住建部门应统筹安排各专业管线工程建设,一次敷设到位,并适当预留管线拓展位置,待建道路交叉口应预留管线过路通道,待建河道交叉口应提前规划建设桥涵设施。

第十五条  市政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向县住建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与道路等其他工程同步建设的管线工程,应与道路等其他工程一并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应按要求聘请监理,并严格落实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竣工测量以及档案移交等制度。

第十六条  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县住建部门申请竣工验收,县住建部门应组织资规、城管、公安、通管等部门进行综合验收,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须将市政工程竣工图数据化成果报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及时录入管线普查、补测补绘、竣工测量成果以及管线产权单位、管理单位报送的管线数据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并向各行业主管部门共享数据资料。

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向县住建部门城建档案馆移交项目档案资料。

第五章 运营管理

第十七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提交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挖掘。

城区建成道路实施挖掘和顶管施工的应向县住建部门提出申请。县住建部门应严格控制挖掘的总量、规模和施工时间,并同步告知建设单位管线保护责任,督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与各类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共同做好施工保护工作,同时依据道路破损情况,要求建设单位提供相应的保障措施。建设完成后,督促建设单位做好道路路面修复,并组织恢复工程的查验。

在作出市政道路占用挖掘许可时(除道路维修应急抢险外),县城管部门应严格控制道路占用面积。

第十八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和管线权属单位应建立管线巡查、维护和更新等管理制度,加强管线维护管理,根据统一的数据标准建立与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相连接的专业管线信息系统,并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及时、准确汇交管线数据信息。同时,按照《关于明确城市管理工作范围及职责的意见》(泗政发〔2019〕46号)文件要求,履行各部门职责。

第二十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和管线权属单位应按照《泗阳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要求,制定本行业应急预案。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组织编制应急预案,开展预案演练。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应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报行业主管部门和县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针对城市管线可能发生或造成的泄漏、燃爆、坍塌等突发事故,各行业主管部门和管线产权单位应有针对性地制定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发生管线事故后,管线产权单位、管理单位应按照应急预案组织抢修,并及时向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县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县应急管理部门应按照规定启动相关应急处置机制,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做好相关信息发布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乡镇、街道、场、园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照本办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政工程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市政工程属于重大公共建设项目时,依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3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泗阳县城市市政管线管理办法》(泗政办发〔2014〕89号)同时废止。


政策解读:http://www.siyang.gov.cn/siyang/zcjd/202202/12e91fd2978140b183d1d51b69fc467b.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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