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政务公开工作,提高我县政务公开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深入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推进行政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和结果公开,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县政府办公室是我县政务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务公开工作。
第三条 县政务公开办是县政府政务公开工作机构,依法组织开展本县政务公开、维护和更新政府信息、编制发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和年度工作报告等工作;负责依法处理向县政府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县直各单位和各乡镇场(街道、场)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和工作机制,具体负责承办本单位的政务公开日常工作,做到机构健全、制度完善、责任明晰、程序清楚、工作落实。
第二章 公开内容、方式和时限
第五条 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第六条 本规则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建立健全政务公开保密审查机制,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八条 行政机关在制作政府信息时,应当确定该政府信息是否公开。对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注明不予公开的理由和依据。
第九条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县本级政务公开事项目录信息包括:机构设置、政府领导分工、法规公文、政策解读、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计划总结、人事信息、重要会议、公共安全、民生热点、重点工作、政府采购、统计数据、政务服务、应急预案、政府工作报告、人大议案和政协提案办理、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等信息。
第十一条 按照《条例》要求,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应当以政府门户网站为主,其他渠道为辅的方式,及时公开、更新政府信息,并提供信息检索、查阅、下载等服务。
第十三条 县政府在县政务服务中心、档案馆、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其他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和设施。
行政机关要向县政务服务中心、档案馆、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电子文本,移送主动公开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纸质文本。
第三章 依申请公开办理流程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公布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举报电话等,方便公民提出申请。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先进行甄别,确定申请人申请的内容属于政府信息后,按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程序办理;不是政府信息的,应当进行说明。
第十六条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严格按照申请—受理—审查—答复的程序进行。
第十七条 申请人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采用书面的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提出;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由申请人签名确认。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办理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时,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申请人对答复形式没有明确要求的,原则上以书面的方式答复申请人。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予以答复。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单位政务公开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全面落实“五公开”工作机制,将“五公开”纳入到公文办理、会议办理和政策解读程序。
(一)按照“先审查、后公开,谁撰稿、谁负责”的原则,拟制公文时明确公开属性随公文一并报批。拟不公开的,要依法依规说明理由。对主动公开的文件,要标注“此件公开发布”文字标识。
(二)县政府各部门提交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重要改革方案和重大政策措施,除依法应当保密外,应在决策前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吸收采纳情况向公众公开,不予采纳的说明理由。
1.落实重大决策预公开、事项目录清单公开制度,重大决策正式出台后,将决策文本与征集意见情况和政策解读情况同步公开,方便公众查阅。
2.对涉及公众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电视电话会议,部门应积极采取广播电视、网络和新媒体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开。
3.对涉及重大民生事项的会议议题,制定会议方案时,应提出是否邀请有关方面人员(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专家等)列席会议、是否公开以及公开方式的意见,随会议方案一同报批;之前已公开征求意见的,应一并附上意见收集和采纳情况的说明。
(三)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做好政策解读工作。以县政府各部门名义印发的政策性文件,制发部门负责做好解读工作;部门联合发文的,牵头部门负责做好解读工作,其他联合发文部门配合。以县政府或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政策性文件,由起草部门做好解读工作。
第二十二条 坚持政策性文件与解读材料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的“三同步”原则。
(一)以部门名义印发的政策性文件,报批时应当将解读材料一并报部门负责人审签。
(二)对以县政府或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政策性文件,牵头起草部门上报代拟稿时应将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定的解读材料一并报送,上报材料不齐全的,办公室按规定予以退文。
(三)文件公布前,要做好政策解读和预期引导;文件公布时,相关解读材料应与文件同步在政府网站或媒体发布;文件执行过程中,要密切跟踪舆情,分段、多次、持续开展解读,及时解疑释惑,不断增强主动性、针对性和时效性。
第四章 监督与保障
第二十三条 县政务公开办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在每年3月1日前,公布本行政机关上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二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建立健全本机关的政务公开工作机制,制定工作实施方案,按要求完成政务公开工作。此项工作纳入县政府对各单位的年度绩效考核。因相关行政机关原因导致产生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不利后果由相关行政机关承担。
第二十六条 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开展全县政务公开年度考核工作。政务公开年度考核情况应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可采取多种方式开展社会评议,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本机关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对合理的意见和建议,行政机关应予以采纳。
第二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务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或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相关行政机关发现政务公开工作相关问题应及时纠正。
第二十九条 政务公开工作已纳入县政治生态监测预警指标体系,对工作落实情况实行实时监测预警,行政机关违反本规则的,将按照相关规定予以问责。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规则。
第三十一条 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公开,参照本规则执行。有关主管部门应对所属或者管理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政务公开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二条 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政务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