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房地产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小区业主委员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宿迁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关于改革调整市区住房前期物业收费的通知》精神,规范住房物业收费行为,经县政府同意,我县住房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新建项目住房物业公共收费实行一费制
(一)住房电梯日常运行维保检测费用纳入物业公共服务费。首次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经物业主管部门备案的新建住房项目,住房电梯日常运行维保检测费用按照省有关规定纳入电梯住房物业公共服务费,服务企业不得再向业主另行收费。
(二)公共水电费用与物业公共服务费合并为一费收取。首次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新建住房项目,住房公共水电费用与物业公共服务费合并为一费收取,统称为物业公共收费一费制,物业企业对住房物业公共性费用实行包干。
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住宅项目是否实行物业公共收费一费制,依法由业主共同决定。住房共用恒温系统日常维修维护运行费用、装表入户计量收取的供热供冷费用,由物业企业单独列账,另行约定收取。
二、公布新建项目普通住房前期物业公共收费一费制政府指导价
普通住房,是指除地面3层及以下144平方米以上独栋或联排别墅、地面4层144平方米以上全跃层住房、酒店式公寓住房以外的商品住房。
首次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新建住房项目,普通住房前期物业公共收费一费制,根据市住建局公布的物业服务3个等级标准,区分有电梯和无电梯,按照“物业公共服务成本+8%利润+公共水电费用”定价规则,结合市场收费水平制定公布等级政府指导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双方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合同约定,报县发展和改革局审核备案。物业公司要向全体业主公开备案价格,接受社会监督。
(一)无电梯普通住房。
一级最高不超过1.20元/月.平方米,二级最高不超过0.90元/月.平方米,三级最高不超过0.60元/月.平方米,下浮不限。
(二)电梯普通住房。
一级最高不超过1.58元/月.平方米,二级最高不超过1.20元/月.平方米,三级最高不超过0.88元/月.平方米,下浮不限。
(三)超值公共服务。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列出超出市住建局公布的物业服务等级范围的公共性服务项目,服务方案经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招标收费标准可在等级政府指导价基础上上浮最高不超过20%;未达到超值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超过政府指导价招标。
(四)保障性住房。新建保障性住房(指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前期物业公共收费一费制,按照新建项目普通住房三级政府指导价执行。
(五)拆迁安置住房。鉴于拆迁安置小区配套建设和物业管理现状,新建拆迁安置小区物业公共收费一费制,按照新建项目普通住房二、三级政府指导价执行。
(六)收费减免。对经有权部门确认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及残疾人、孤寡老人和特困职工家庭等社会群体,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费减半收取。房屋空置期间由业主按百分之七十的比例承担物业公共服务费。电梯起始层(电梯起始点设在地下层的除外)、房屋空置的业主不承担电梯运行电费。电梯运行费能从一费制中按实扣除的,按实扣除,无法按实扣除的,按照市场平均费用0.10元/月.平方米扣除。非空置住房电梯起始层电梯日常运行维护保养检测费,按照0.18元/月.平方米减免。其他非空置电梯住房的电梯费用是否减免、减免方式和标准,由双方合同约定。
三、降低业主自购车位(库)前期物业服务费
业主大会成立前,业主自购汽车车位(库)物业服务费,由原20-40元/月/车位下调为最高不超过20元/月/车位。业主空置车位是否减免收费,由双方自主约定。水电装表入户的业主自购车库,无登记面积的,不收物业服务费。
四、调整前期物业住房汽车停放收费
业主大会成立前,物业企业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收取汽车停放服务费用。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决定。
(一)业主公共车位包月汽车停放费。调整为室外最高仍不超过30元/月.车位(库),室内最高不超过20元/月.车位(库)。
(二)临时车位汽车停放费。免费停放时限仍为3小时。3小时后,实行计次收费的,白天为2元/次,超过夜间12点为5元/次,每次连续停放最长不超过24小时;实行计时收费的,每车位每2小时1元,不足2小时的按2小时计费,24小时之内最高8元。
小区封闭区外的物业管理区域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并收费的,非住房业主的汽车停放费按照停车场政府指导价执行。
住宅区专用停车场对外开放、提供有偿停车服务的,收费和服务按照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明确地下车位租金政府指导价
住房物业管理区域内,人防车位租金最高仍不超过120元/月/车位,建设单位车位租金最高仍不超过150元/月/车位,租金之外不得向业主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六、加强物业服务及收费管理
(一)建立物业公共服务政府指导价动态调整机制。为解决物业公共服务费相对稳定与成本持续增长之间的矛盾,确保物业公共服务“质价相符,优质优价”,对新建项目普通住房一费制中的物业公共服务费,实行与最低工资标准、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挂钩联动机制。联动办法:当宿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时,同步同比例调整新建项目普通住房物业公共服务费中80%的人员费用部分,并按照同期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累计涨幅,同比例调整物业公共服务费中16%的耗材费用部分。公共水电费用按实计入一费制。联动调整后的新建项目普通住房一费制政府指导价,由县发展改革局报县政府审批,会同县城管局、县市场监管局公布实施。
(二)规范住房前期物业公共收费调整。政策施行前,已签订合同的小区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按对应的原五个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执行(一级0.20-0.25、二级0.26-0.40、三级0.41-0.55、四级0.56-0.70、五级0.71-0.85,计费单位:元/平方米.月)。业主大会成立前,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住房项目,需要实行一费制,或因服务成本变化需要提高收费标准,物业服务企业应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指导与监督下,公开真实、完整、有效的成本等相关信息,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形成业主共同决定后约定执行。普通住房约定的一费制标准,应不超过新建项目普通住房政府指导价。业主大会成立后,需要实行一费制或调整收费标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有关规定执行。
(三)建立物业服务等级认定考核与惩戒挂钩机制。为解决住房物业公共服务质价不符问题,由县城管局牵头制定住房物业服务等级认定考核办法,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物业服务等级认定和考核制度,加强住房物业招投标和服务行为管理。对认定考核未达到合同约定等级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将相关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的失信信息录入信用管理档案。
(四)加强物业财务管理和收支公开公示。
物业企业与业主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应当明确服务内容、服务等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减免优惠政策等,并在小区主出入口、小区公示栏等显著位置长期公示。物业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物业服务成本核算,公开公示收支情况。电梯费用、公共水电等费用仍另行按实分摊的小区,应当每年或者每半年,在业主出入口、小区主出入口、小区公示栏等显著位置定期公示费用收支情况、应分摊的建筑总面积、分摊方式、分摊标准、结算情况、结余处理方式等。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创新公示方式,通过物业管理平台、业主微信群等方式公示物业服务费用收支等相关情况,方便业主查阅。
(五)加强市场引导和收费行为监管。发展改革部门应与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收费政策宣传解读,跟踪监测评估政策执行效应。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建设单位物业招投标、物业服务指导、引导和监管,依法查处擅自减少物业专业人员数量和物业服务面积等服务违约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应畅通价格投诉举报渠道,依法查处物业企业不执行政府指导价、不按规定收费公示等违法收费行为。街道办应与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引导、监督老旧小区提质调价,防范调价风险。
(六)加强其他物业收费管理。新建住宅小区或改造升级的物业管理区域实行门禁出入证(卡)管理的,建设单位应当为业主免费配置不少于4张出入证(卡)和汽车出入卡,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另有需求申请办理的,可以适当收取工本费。其他物业收费管理政策及收费行为规范按《宿迁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电动车辆充电设施设备收费按省、市相关政策执行。
七、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关于印发〈泗阳县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泗发改费〔2015〕9号)同时废止。
泗阳县发展和改革局
泗阳县城市管理局
泗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