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检查实施清单名称 |
检查实施清单编码 |
检查对象 |
检查内容 |
检查依据 |
实施主体 |
承办机构 |
1 |
对海洋渔业船舶渔业无线电设备配备、
使用情况的行政检查 |
11321323014323839J432200247060001 |
海洋渔业船舶主体 |
1、检查监管对象是否按规定安装具有定位功能的海洋渔业安全生产信息系统通信终端设备;
2、检查海洋渔业船舶的海洋渔业安全生产信息系统通信终端设备是否按规定开机、设备运行是否正常。 |
《江苏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
渔业船舶应当按照规定配备、使用渔业无线电设备。海洋渔业船舶应当按照规定安装具有定位功能的海洋渔业安全生产信息系统通信终端设备,并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 |
泗阳县农业农村局 |
执法大队 |
2 |
对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的检查 |
11321323014323839J400200062060002 |
对水产苗种主体 |
检查水产苗种是否经过产地检疫的检查 |
检查水产苗种是否经过产地检疫 |
泗阳县农业农村局 |
执法大队 |
3 |
对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等利用
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活动的行政检查 |
11321323014323839J400200028060001 |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 |
根据被检查人的实际情况,要求提供特许猎捕证、人工繁育许可证、经营利用许可证、专用标识、批准文件等相关证件批文,看是否取得合法手续。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根据被检查人的实际情况,要求提供特许猎捕证、人工繁育许可证、专用标识、批准文件等相关证件批文,看是否取得合法手续。 |
泗阳县农业农村局 |
执法大队 |
4 |
对渔业船舶船员持证生产的行政检查 |
11321323014323839J400200005060001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检查渔业船员持证情况、任职资格和资历、履职情况、安全记录,安全培训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江苏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江苏省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1、要求渔船提供渔船上船员证书,核对证书适用情况、与实际上船人员匹配情况,安全记录。2、检查培训机构办学条件、培训现场以及培训质量。 |
泗阳县农业农村局 |
执法大队 |
5 |
对水产苗种生产的检查 |
11321323014323839J400200065060001 |
对水产苗种主体 |
1、水产原、良种场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核发; 2、水产苗种生产审批。 |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八号)第四十四条,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的,没收苗种和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监管流程: 1.建立监管对象目录;2.制定计划;3.抽取对象,开展日常检查。 监管结果: 1.未发现问题;2.发现问题责令改正;3.发现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
泗阳县农业农村局 |
执法大队 |
6 |
对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
进行监督抽查的行政检查 |
11321323014323839J400200034060003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1. 对肥料企业生产条件现场考核; 2.对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肥料现场检查抽样; 3.对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肥料样品进行质量检测。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
泗阳县农业农村局 |
执法大队 |
7 |
对单位未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从事
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的行政检查 |
11321323014323839J400200038060006 |
单位 |
1、《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第5、6、7条;2、检查是否有安全证书。 |
1、农业转基因生物材料入境审批书。2、《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第5、6、7条。 |
泗阳县农业农村局 |
执法大队 |
8 |
对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的行政检查 |
11321323014323839J432160361060003 |
对农业机械驾驶人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人是否驾驶未按规定检验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或者检验不合格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是否驾驶未按规定核发牌证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伪造、失效的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是否未按农业机械安全操作规程驾驶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是否驾驶已报废或者拼装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 |
《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驾驶(操作)未按规定检验的农业机械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农业机械的,责令改正,并处以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二)驾驶(操作)未按规定核发牌证的农业机械,或者使用伪造、失效的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对伪造、失效的号牌、行驶证、驾驶证予以没收。
(三)未按农业机械安全操作规程驾驶(操作)相应的农业机械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严重违章驾驶造成事故的,吊销驾驶证。 |
泗阳县农业农村局 |
执法大队 |
9 |
对全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行政检查 |
11321323014323839J400200038060008 |
单位、个人 |
1、试验是否依法报批;2、转基因作物是否依法种植;3、是否依法进口、加工农业转基因生物;4、是否依法做好转基因标识。 |
1、安全控制措施是否落实;2、要求提供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3、要求提供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和加工许可证;4、对照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目录和《农业转基因生物标签的标识》要求。 |
泗阳县农业农村局 |
执法大队 |
10 |
对未按规定办理渔业船舶登记证书的行政检查 |
11321323014323839J400200001060002 |
对渔业船舶登记的主体 |
渔业船舶证书审核 |
依据《渔船检验条例》 |
泗阳县农业农村局 |
执法大队 |
11 |
对经营未经审定的水产苗种的监管 |
11321323014323839J400200011060003 |
对水产苗种的主体 |
是否手续齐全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
泗阳县农业农村局 |
执法大队 |
12 |
对外省入苏动物的行政检查 |
11321323014323839J432160108060001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 |
检查外省入苏运输的动物、动物产品是否具有检疫合格证 |
泗阳县农业农村局 |
执法大队 |
13 |
对批准生产的兽药进行的行政检查 |
11321323014323839J400200054060001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兽药生产 |
检查是否依法依规开展兽药生产活动 |
泗阳县农业农村局 |
执法大队 |
14 |
对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的行政检查 |
11321323014323839J400200041060001 |
企业、个人 |
1、检疫申报单; 2、《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
1、检查是否检疫申报
2、检查检疫申报信息与《动物检疫证明》信息是否一致 |
泗阳县农业农村局 |
执法大队 |
15 |
对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人的行政检查 |
11321323014323839J400200007060009 |
对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人 |
是否取得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国务院563号令,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 |
泗阳县农业农村局 |
执法大队 |
16 |
对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的行政检查 |
11321323014323839J400200007060007 |
对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的主体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定期安全技术检验情况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国务院563号令) |
泗阳县农业农村局 |
执法大队 |
17 |
对兽药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
11321323014323839J400200053060014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兽药经营活动 |
检查是否依法依规开展兽药经营活动 |
泗阳县农业农村局 |
执法大队 |
18 |
对使用禁用渔具、禁用捕捞方法的行政检查 |
11321323014323839J400200048060001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是否存在使用禁用渔具,是否存在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 |
泗阳县农业农村局 |
执法大队 |
19 |
对调运农业植物及其产品的行政检查 |
11321323014323839J400200094060002 |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 |
1.核查调入单位是否征得所在地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
2.核查调出单位是否根据检疫要求向所在地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 3.核查植物检疫证书信息与调入信息是否一致。 |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条
检查监管对象是否按要求调运农业植物及其产品。 |
泗阳县农业农村局 |
执法大队 |
20 |
对农药生产、经营、使用主体及
农药产品质量的行政检查。 |
11321323014323839J400200092060001 |
企业、个体工商户、其他经营主体 |
1.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许可证件是否齐全;
2.生产、经营行为是否合法规范; 3.生产、经营的农药产品质量是否合格; 4.生产、经营的农药产品包装、标签或说明书是否合格;
5.农药生产企业质量控制体系是否完备; 6.农药废弃物回收等义务是否履行; 7.农药使用者用药行为是否合法规范。 |
1.《农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7号)第二十二条
农药包装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印制或者贴有标签。国家鼓励农药生产企业使用可回收的农药包装材料。农药标签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以中文标注农药的名称、剂型、有效成分及其含量、毒性及其标识、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生产日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等内容。剧毒、高毒农药以及使用技术要求严格的其他农药等限制使用农药的标签还应当标注“限制使用”字样,并注明使用的特别限制和特殊要求。用于食用农产品的农药的标签还应当标注安全间隔期。
2.《农药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履行农药监督管理职责,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实施抽查检测;(三)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四)查阅、复制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五)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六)查封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场所。
3.《农药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假农药:(一)以非农药冒充农药;(二)以此种农药冒充他种农药;(三)农药所含有效成分种类与农药的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效成分不符。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
4.《农药管理条例》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劣质农药:(一)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二)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分。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
5.《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7年第4号)第八条 从事农药生产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六)有专门的质量检验机构,齐全的质量检验仪器和设备,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和技术标准。 |
泗阳县农业农村局 |
执法大队 |
21 |
对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的行政检查 |
11321323014323839J432200239060001 |
养殖场、户、无害化处理企业 |
1.检查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是否具备无害化处理条件;2.是否符合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要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主席令第24号)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不得随意处置。 |
泗阳县农业农村局 |
执法大队 |
22 |
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行政检查 |
11321323014323839J400200057060001 |
生产中或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主体 |
检查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农产品是否符合农产品质量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四条;《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三十五条。 |
泗阳县农业农村局 |
执法大队 |
23 |
对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的行政检查 |
11321323014323839J400200035060001 |
企业或个人 |
是否有生鲜乳收购许可证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泗阳县农业农村局 |
执法大队 |
24 |
对养殖场、屠宰场的行政检查 |
11321323014323839J400200037060001 |
养殖场、户、屠宰场 |
在生猪养殖、收购、贩运、定点屠宰环节实施对“瘦肉精”的检验、认定和查处 |
是否违规添加“瘦肉精” |
泗阳县农业农村局 |
执法大队 |
25 |
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
资格的行政检查 |
11321323014323839J400200007060008 |
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人 |
是否具有资质资格证 |
检查是否具有相关资质资格证 |
泗阳县农业农村局 |
执法大队 |
26 |
对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的行政检查 |
11321323014323839J400200045060001 |
个人、企业 |
1、检疫申报单; 2、《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泗阳县农业农村局 |
执法大队 |
27 |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立的行政检查 |
11321323014323839J400200033060001 |
屠宰企业 |
1、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应当建立动物入场和动物产品出场登记、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制度;2、(一)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3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二)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 |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
泗阳县农业农村局 |
执法大队 |
28 |
对兽药生产活动的行政检查 |
11321323014323839J400200053060007 |
企业 |
兽药生产活动 |
检查是否依法依规开展兽药生产活动 |
泗阳县农业农村局 |
执法大队 |
29 |
对批准进口的兽药进行的行政检查 |
11321323014323839J400200019060001 |
企业、个体工商户、其他经营主体 |
对进口兽药进行抽检 |
兽药进口管理办法、<兽药管理条例> |
泗阳县农业农村局 |
执法大队 |
30 |
对专用航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
其他状况改变的行政检查 |
11321323014323839J400200043060001 |
法人、其他组织 |
1.检查专用航标设置、撤除、移动或改变其他状况的批准文件; 2. 检查专用航标维护保养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十九条;《渔业航标管理办法》。 |
泗阳县农业农村局 |
执法大队 |
31 |
对渔业船舶的检验 |
11321323014323839J432160101060001 |
对经营渔业船舶的单位、个人 |
1.
新建船或改造船图纸资料; 2.渔业船舶检验申报书; 3.渔业船舶安全技术状况声明书; 4.现有船的检验证书和相关文件; 5.新建船的船名核准书;
6.渔业船舶的建造质量证明书或检修报告(含船、机、电、安全设备、通讯设备、防污染设备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江苏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 |
泗阳县农业农村局 |
执法大队 |
32 |
对新兽药研制活动的行政检查 |
11321323014323839J400200055060003 |
企业、事业单位 |
1.新兽药临床试验备案表;
2.新兽药研制基本情况报告; 3.临床试验方案; 4.申请人与拟实施临床试验单位协议书;
5.试制产品生产工艺、质量标准(草案)、试制研究总结报告及检验报告; 6.临床试验原始记录。 |
一、《兽药管理条例》59、70条;二、《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27条。 1.检查新兽药研制单位是否已提交开展临床试验的备案材料; 2.检查新兽药研制单位是否按照备案的试验方案和兽药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开展临床试验。 |
泗阳县农业农村局 |
执法大队 |
33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
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
11321323014323839J400200059060001 |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 |
饲料产品质量卫生、禁限用药物和违禁物质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实施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检测工作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指定的具有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承担。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不得收费。 |
泗阳县农业农村局 |
执法大队 |
34 |
对国(境)外引进农业种子、苗木的检疫检查 |
11321323014323839J400200094060001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个人 |
1.核查引种单位申请材料是否真实、是否符合引种要求;
2.核查隔离试种场所是否符合引种隔离试种要求; 3.核查引进种苗是否与审批单信息一致; 4.检查引进种苗生长期是否携带检疫性有害生物。 |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二条;
检查监管对象是否按检疫要求引进农业种子、苗木。 |
泗阳县农业农村局 |
执法大队 |
35 |
对种畜禽(蜂种、蚕种)品种质量、生产、
销售、使用相关行为的行政处罚(检查) |
11321323014323839J400200015060008 |
企业、个体工商户、其他经营主体 |
种畜禽(蜂种、蚕种)生产经营许可、品种审定或鉴定情况等。 |
1.制定检查计划;2.印发检查通知;3.组织开展检查;4.检查结果处理。 |
泗阳县农业农村局 |
执法大队 |
36 |
对农药生产、经营、使用主体及农药
产品质量的行政检查。 |
11321323014323839J400200008060021 |
对农药生产、经营、使用者 |
农药生产者、经营者许可证件是否齐全;生产经营行为是否合法规范;质量控制体系是否完备;问题农药召回、农药废弃物回收等义务是否履行;生产、经营的农药产品质量是否合格;农药产品包装、标签或说明书是否合格;农药使用者用药行为是否合法规范。 |
《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8日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2017年2月8日修订通过)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履行农药监督管理职责,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实施抽查检测;(三)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四)查阅、复制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五)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六)查封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场所。第三十四条
农药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农药使用者不得使用禁用的农药。标签标注安全间隔期的农药,在农产品收获前应当按照安全间隔期的要求停止使用。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的生产,不得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第三十七条
国家鼓励农药使用者妥善收集农药包装物等废弃物;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回收农药废弃物,防止农药污染环境和农药中毒事故的发生。 |
泗阳县农业农村局 |
执法大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