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低保需要什么条件?
1.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45元/人/月),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户籍所在地相关规定的家庭。
事例:假设一家四口人,夫妻两加两个孩子,父母双方月收入共为2000元,两个孩子上学,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低保标准:645×4=2580元,2000(月收入)< 2580(低保标准),那么这户家庭可以申请低保。
2.低收入家庭中患有重大疾病或重度残疾的个人,可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人均收入高于户籍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 倍,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户籍所在地相关规定的家庭。)
事例:假设一家三口人,夫妻两加一个孩子,父母现有一方患重病,另一方月收入2500元,孩子上学,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低保标准:645×3=1935元,低保标准2倍:1935×2=3870元,1935元(低保标准)< 2500元(月收入)< 3870(低保标准2倍),那么患病的这个人可以申请“单人保”。
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哪些人?
(一)申请人;(二)申请人配偶;(三)申请人未成年子女和在校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四)同一户籍下,其他与申请人共同生活且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的人员(含长期或者阶段性在外务工人员)
三、哪些情形不能享受低保?
(一)家庭财产超出规定的情形:
1.拥有汽车(作为唯一谋生工具的小型经营性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等除外)
2.拥有大型农机具、经营性船舶
3.家庭成员是“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高级管理员”“企业控股人员”,并从事经营活动,或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
4.非因拆迁原因,拥有两套以上(含两套)住房并且人均住房面积超过当地人均住房保障标准面积两倍;
因拆迁原因,拥有三套以上(含三套)住房并且人均住房面积超过当地人均住房保障标准面积四倍;
非因拆迁原因,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之前一年内或者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期间,购买商品房或者超过标准面积的经济适用房;
非因危房改造原因,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之前一年内或者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期间,兴建居住用房;
5.家庭人均金融资产超过当地同期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三倍;
(二)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之前一年内或者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期间,装修住房并且装修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家庭;
(三)拒绝配合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部门对其家庭及其相关人员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的家庭;
(四)故意隐瞒家庭收入、财产和人口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家庭;
(五)拒绝提供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或提供虚假、不完整的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致使无法对其家庭经济状况依法进行全面信息核对的家庭;
(六)通过离婚、赠予、转让、分户等方式故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份额,或者故意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家庭;
(七)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不从事生产劳动的人员;
(八)自费安排子女在民办、私立等高收费学校就读或者自费出国留学的家庭;
(九)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或者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期间,参与赌博、嫖娼、吸毒、盗窃、卖淫、诈骗、非法组织等违法活动的人员;
(十)各类服刑期内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经司法行政部门认定的社区矫正人员除外);
(十一)特困供养人员、孤儿;
四、赡(扶、抚)养义务家庭中有哪些情形,申请人或家庭不能纳入低保?
1.非因拆迁原因,有两套以上(不含两套)产权住房,且人均建筑面积高于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2.有两辆以上(含两辆)生活用机动车辆(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或有一辆购买价格超过20万元的生活用机动车辆;
3.人均金融资产高于当地同期10倍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4.在各类市场主体中认缴出资额累计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
五、怎么申请低保,办理流程是什么?
1、申请。推行“只需跑一次,无需开证明”改革。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只需提交居民身份证,填写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即可申请救助。
2、受理。乡镇(街道)、场民生事务局对低保申请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材料齐全,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明显不符合政策条件的,应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且说明理由;对与县(市、区)、乡镇(街道)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要单独登记备案。
3、入户调查。调查由乡镇(街道)、场组织2名以上工作人员同时参与,采取入户核实、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实施,调查人员和申请人分别对调查结果签字确认。调查内容:
(1)家庭人口状况;
(2)家庭成员就业状况及实际收入情况;
(3)家庭财产状况;
(4)赡(扶、抚)养人情况;
(5)其他相关情况。
4、张榜公示。乡镇(街道)、场应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等情况,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并在村(居)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可以不进行民主评议。
5、审核。乡镇(街道)、场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根据调查、公示情况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并连同申请材料、审核材料一并报送县级民政部门。
6、审批。县民政部门对乡镇(街道)、场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确认同意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的,应当同时确定保障金额,并从确认之日下月起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对不符合条件、不予同意的,应当在作出决定 5 个工作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咨询电话:0527-852391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