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阳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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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泗阳县生态环境简明问答
索引号 01432281X/2023-00497 分类 政策简明问答   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其他
发布机构 泗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23-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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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阳县生态环境简明问答

1.各级环保部门颁发的收集许可证有哪些类别?

设区市环保局颁发的经营许可证收集废铅酸电池、废含汞灯管。县级环保部门颁发的收集许可证为收集从事机动车维修活动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镉镍电池。

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哪一级环保部门审批颁发?

答:根据《关于做好下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14〕551号):各省级环保部门开展本行政区域年焚烧1万吨以上危险废物、处置含多氯联苯与汞等对环境和人体健康威胁极大的危险废物、利用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综合性集中处置设施处置危险废物的许可证审批工作。又根据《江苏省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行政审批等权力事项和清理规范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苏政发〔2016〕1号)、《关于做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权限下放管理等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16〕51号),自2016年3月1日起,除环办函〔2014〕551号规定由省生态环境厅审批事项外,原由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变更和期满换证事项均下放至省辖市环保局审批。

3.重点排污单位需要做好哪些环境保护工作?

答:根据现行生态环境法律法规,重点排污单位除应当履行好排污单位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相关工作外,还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如实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4.土地复垦方案和环境保护方案有什么关联?

答:根据《土地复垦条例》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矿山企业必须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工作,为了切实减少管理环节,提高工作效率,减轻矿山企业负担,将现由矿山企业分别编制的《土地复垦方案》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合并编制。为指导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特制订《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指南》进行指导。

5.编写环境应急预案是找你们生态环境部门吗编写吗?

答:你好,企业是制定环境应急预案的责任主体,根据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需要,开展环境应急预案制定工作,对环境应急预案内容的真实性和可操作性负责。 企业可以自行编制环境应急预案,也可以委托相关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委托相关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编制的,企业指定有关人员全程参与。

6.如何对涉及人身安全、环境保护的农业机械进行备案管理?

答:根据《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购买使用涉及人身安全、环境保护的乘坐式插秧机、柴油机、机动脱粒机、农用挂车、饲料粉碎机,应当到县(市、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或者基层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机构备案。

7.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可以申请奖励吗?

答:可以

8.对涉及人身安全、环境保护的农业机械进行需要备案管理吗?

是的

9.购买使用哪些涉及人身安全、环境保护的农业机械需要进行备案?

答:【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购买使用涉及人身安全、环境保护的乘坐式插秧机、柴油机、机动脱粒机、农用挂车、饲料粉碎机,应当到县(市、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或者基层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机构备案。

10.涉及人身安全、环境保护的农业机械包括哪些机械,到什么地方备案?

购买使用涉及人身安全、环境保护的乘坐式插秧机、柴油机、机动脱粒机、农用挂车、饲料粉碎机,应当到县(市、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或者基层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机构备案。

11.对涉及人身安全、环境保护的农业机械进行备案管理的依据是什么?

答:【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购买使用涉及人身安全、环境保护的乘坐式插秧机、柴油机、机动脱粒机、农用挂车、饲料粉碎机,应当到县(市、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或者基层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机构备案。

12.对涉及人身安全、环境保护的农业机械进行备案管理需要什么材料?

答:农业机械备案登记表

13.什么是自然保护区?

自然保护区是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域或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自然保护区是一个泛称,实际上,由于建立的目的、要求和本身所具备的条件不同,而有多种类型。按照保护的主要对象来划分,自然保护区可以分为生态系统类型保护区、生物物种保护区和自然遗迹保护区3类;按照保护区的性质来划分,自然保护区可以分为科研保护区、国家公园(即风景名胜区)、管理区和资源管理保护区4类。

1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六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处以哪些行政处罚?

答: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15.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需要什么程序?

答: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16.对地质环境保护与地质灾害防治类项目中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地质灾害治理项目涉及实施区域(地点)或施工期限变更的,项目承担单位如何申请?

答:向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报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自然资源厅批准。

17.如何办理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珍贵树木和林区内具有特殊价值的植物资源审批手续?

答: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1、树权单位申请一份;2、《采伐林木申请表》三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3、林权证(复印件)或者其他林木权属证明一份;4、区县林业主管部门现场审核情况、审核意见及书面请示一份;5、珍贵树木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意见;6、如为工程建设项目,须提交省级(含省级)政府批准文件及规划许可证、补偿协议;7、如清除枯死珍贵树木,须提交林业主管部门枯病死树鉴定意见一份。

18.采伐和采集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珍贵树木和林区内具有特殊价值的植物资源审批具备条件?

答:用于人工培育的,提交培育基地规模、技术力量、市场预测等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采集作业方法。用于科学研究、文化交流等其他用途的,提交简明的相关背景资料及采集作业方法。

19.《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固体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哪个部门决定停业或者关闭?

答:本级人民政府

20.《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应该做哪些工作?

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组织制定预警方案;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

21.遇到环保管控,建筑垃圾处置证还能出么?

答:不能,需管控解除才能

22.环保部门意见用项目环评代替可以吗?

答:环保部门意见可以用项目环评代替,也可以环保部门就此次申请单独出具相关意见。

23.环保窗口环评报告表文件送审有哪些注意点?

答:报告表:一、请环评单位协助业主做好报批准备。告知业主在环评封面盖章或法人代表签字等,环境影响报告表送经各镇场、街道环保办、政府,或开发区预审;帮助企业完成环评文件的网上申报。 二、环评封面上水笔写好环评单位编制主持人或主要编制人、联系电话;建设单位(即业主方)环保工作联系人、联系电话。 三、环评中必需资料注意点: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附件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项目立项文件复印件及投资项目登记信息表、属地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意见书、建设项目环评申报现场核查表、污水接管协议、危废处置协议等必要资料。以及中介超市的中选公告截图、中选告知书、服务合同、建设单位审批承诺书、编制主持人现场踏勘照片、编制主持人的资质证书。办理行政许可的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2 、有污染物排放的项目,递交《建设项目排放污染物指标申请表》。 (1)环评文件中凡需我局审核总量、出具污染物排放区域总量平衡方案的项目,应先向板块确认有可平衡的量(不需要具体意见),方可向环保窗口申请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上述需审核平衡方案的项目指:1、有工业废水排放;2、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任一指标排放增加量达1吨及以上的;3、烟粉尘排放增加量达5吨及以上、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增加量达0.5吨及以上的项目。其总量表要做5份(企业盖章,且不要作为环评附件装订在内递交),环评文件收2份。  (2)其它有污染物产生的项目,例如,有废气产生,但是量很小,不需做区域平衡的建设项目,也要做总量申请表作为环评附件,环评文件收1份。 (3)注意:总量申请表中申请的总量(挥发性有机物和烟粉尘)应另外将有组织和无组织的量加到一起。总量申请表需建设单位盖章,但不需要环保办盖章。

24.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超一年贮存由哪一级环保部门审批?

答:"《关于加强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危险废物超期贮存环境管理的通知》(苏环办﹝2015﹞20号)(一)省生态环境厅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其危险废物超一年贮存的申请,委托由经营单位属地管理环保部门负责审批,同意延期贮存的审批结果定期报省生态环境厅备案。 (二)市、县(市)环保部门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其危险废物超一年贮存申请的审批权限由发证部门规定。"

25.请问环保局审批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哪些类别?

答:有二类: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包括机动车维修过程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铬镍电池的危险废物收集经营活动)

26.完成整改后,需要向环保部门提交哪些材料才可以恢复生产?

答:根据限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十条规定:排污者完成整改任务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作出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整改任务完成情况,提交监测报告、整改方案落实情况、整改期间生产用电量、用水量、主要产品产量与整改前的对比情况等材料,同时说明以上材料向社会公开的情况。自排污者报告之日起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决定解除。

27.政务服务中心环保窗口负责受理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的材料目录?

答:申请材料目录:(1)按规定填写的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2)建设项目依据文件,主要指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3)《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或简要分析材料,以及审查意见;(4)申请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申请单位为临时机构无组织机构代码证时,可提供上一级管理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及联系人身份证复印件;(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28.在被环保部门限制生产期间,污染物的排放标准有具体规定吗?

答:根据限产停产整治办法的相关规定:被限制生产的排污者在整改期间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并且应当按照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进行监测或者委托具有环境监测资质的监测机构开展监测,保存监测记录。

29.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多少天内,建设单位应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分备案?

答:15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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