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养老服务和护理补贴政策简明问答
1.低保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失能老年人;
2.低保家庭和分散供养的特困对象中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3.低保和低收入家庭(低保标准2倍以内)中60周岁以上的失独老人。
1.低保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失能老人,按不低于100元/月·人的标准给予护理、服务补贴。
2.低保家庭和分散供养的特困对象中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低保和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失独老人,按不低于60元/月·人的标准给予护理、服务补贴。
各地可结合实际,确定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老年人,和已享受重残补贴或特殊困难残疾人生活救助等补助的老年人,按照就高的原则,不重复享受。
各市、县(市、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接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或者签约委托亲友、邻里服务提供支持。
根据老年人或其家庭意愿,到养老服务机构接受服务的,其补贴由当地民政部门支付给相应的养老服务机构;居家接受服务的,支付给提供服务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或组织;委托亲友、邻里提供服务的,根据政府或委托的基层养老服务组织、老年人和服务提供人三方签定的协议,支付给提供服务的对象。
二、尊老金政策简明问答
具有本省户籍且年龄在80周岁以上所有老年人。
1.80至99周岁老年人的尊老金发放标准,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2.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的尊老金,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的标准确定。
申请尊老金,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申请。符合尊老金发放条件的申请人(或其代理人)提出申请。
2.审核。村(居)民委员会对申请对象的信息资料进行采集,将申请材料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息核对等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3.审批。县级民政部门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后作出审批决定。
4.终止。发放对象户籍迁出或死亡,于发放对象户籍迁出或死亡的次月终止发放尊老金。
三、其他重点老年人关爱服务政策简明问答
1.居家适老化改造。将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城乡低保对象等经济困难人群中的高龄、失能、重度残疾老年人家庭作为居家适老化改造重点对象,纳入政府补贴范围,实施居家适老化改造。
2.重点空巢独居老人关爱。重点空巢独居老人是指没有子女或与子女不在同一设区市主城区或同一县(市)居住的老人,主要包括以下两类:80周岁以上的空巢独居老人;60—79周岁之间低保家庭中失能半失能的空巢独居老人。由各地乡镇(街道)民政办、一名社区工作者、一个近邻亲属或志愿者与一个重点空巢独居老人签订关爱服务协议,开展关爱服务。
3.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以经济困难家庭的高龄、失能留守老年人和失独独居老年人为重点对象,督促各方履行关爱职责,防范留守生活安全风险。建立信息台账与定期探访制度,及时了解评估农村留守老年人生活情况、家庭赡养责任落实情况,并为留守老年人提供相应援助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