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企业应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
答: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答: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申请变更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食品经营许可变更申请书;(二)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三)与变更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四、食品经营者需要延续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的,需提交哪些材料?
答:a.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合格证明;b.原食品流通许可内容(包括名称、食品贮存、包装、经营场所、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员、许可范围)及经营场所的布局、卫生设施未作改变情况的说明;c.对食药部门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问题进行整改的情况说明。
答:正常当天受理,3个工作日办结回复!
答:根据《江苏省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条:申请从事食品流通经营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建立食品准入、经营、退市、卫生管理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二)具有与食品包装、贮存、经营相适应的场所,保持环境整洁,并与个人生活空间分隔,距离暴露垃圾堆(场)、坑式厕所、粪池等污染源直线距离25米以上;(三)食品经营场所不得同时经营兽药、农药及其他有毒有害的产品;(四)按照“生熟分开”的原则设定散装食品销售区域。生、熟食品销售地点应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在同一区域内销售,防止交叉污染;(五)综合性商场(店)必须划定食品经营区域(专柜);(六)散装食品的销售区域应具有明显的区分或隔离标志;(七)乳制品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或参与电子信息追溯系统;其中,需要低温保存的乳制品,应当配备冷藏设备或者采取冷藏措施;(八)有与其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设施、贮存、运输等必要条件;(九)配备食品安全管理员;(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要求。
答:"根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答:我们结合江苏实际,在《实施办法》第四条中对国家总局《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中“一地一证”原则予以进一步明确,“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取得主体资格的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同一食品经营者在不同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分别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同一经营场所内,多个经营主体相对隔离地独立从事食品经营,应当分别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答:a.登记机关出具的《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b.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c.新负责人签署的食品经营安全承诺书。
十、经营场所地址名称变化的,申请许可证变更,并提交哪些材料?
答:a.登记机关出具的《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b.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c.经营场所地址名称变化的相关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