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公文处理、会议会务、服务保障等工作,组织起草综合性文稿和重要会议文件。承担新闻宣传、舆情监测和应急管理工作。拟订并协调和督促机关工作制度的落实。负责上级部门部署的重点工作任务和县局重大事项的考核、督查督办。负责档案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承担并指导市场监督管理统计工作。组织协调市场监督管理方面重大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组织落实县级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基本建设和装备配备工作和县级市场监督管理系统网络安全、数据应用及信息化建设工作。组织协调相关信息化项目实施工作。负责全系统监管技术装备配备工作。
(二)法规科。组织起草有关市场监督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承担县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备案和清理工作。组织开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承担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听证工作。承担或参与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组织开展有关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三)行政审批科(登记注册科)。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由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的工业产品、计量、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广告发布登记、食品生产、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等行政审批事项,并限时办结。依法办理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的涉及安全生产前置审批事项的行政许可工作。
拟订并指导实施全县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核发的具体办法、措施。承担协调推进市场监督管理方面深化改革工作,指导全县登记注册全程电子化工作。负责全县登记注册信息的分析公开工作。指导全县市场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许可。承担本县小微企业名录的相关工作。调查研究私营企业、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与管理情况。在县委组织部指导下,指导全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配合党委组织部门开展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的党建工作。
(四)信用与风险监督管理科。拟订全县市场主体信用监督管理制度和措施。组织指导全县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管理运用工作。组织指导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管理和信息公示工作。负责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承担市场主体监督管理信息和公示信息归集共享、联合惩戒的协调联系工作。负责全县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查处的业务指导。统筹协调市场监督管理方面的诚信体系建设和风险监测研判、风险分类、风险预警、风险交流等工作。
(五)价格监督与反不正当竞争科(规范直销与打击传销办公室)。拟订有关价格收费监督检查、反不正当竞争的办法和措施。组织实施商品价格、服务价格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全县价格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县不正当竞争和价格收费违法违规行为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承担监督管理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和打击传销工作。承担县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六)网络交易监督管理科。拟订并组织实施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督管理的办法和措施。组织指导协调网络交易监督管理。负责全县网络市场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指导网络交易平台和网络经营主体规范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实施网络交易行为监测工作。组织协调跨部门、跨区域网络交易监管协作。组织指导网络交易监管平台建设应用工作。指导消费环境建设工作。依法组织实施合同、拍卖行为监督管理,管理动产抵押登记。会同有关部门督促市场主办者、经营者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七)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科(认证认可监督管理科)。拟订并组织实施质量强县建设的政策措施。承担统筹质量基础设施协同服务及应用工作。组织实施质量激励制度措施。组织推进品牌发展战略,将企业安全管理情况纳入评定体系。指导应用并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制定落实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缺陷产品召回等制度。组织缺陷产品召回技术机构开展产品缺陷调查及相关技术工作。组织开展质量督察工作。承担较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和产品防伪工作。组织开展服务质量监督监测和重大质量事故调查工作。
拟订全县生产和流通领域(含市场实体店、电商平台、电视购物平台等)重点监督产品目录,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县生产和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监督计划。组织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风险监控、分类监管和上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指导和协调产品质量的行业、地方和专业性监督。组织开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企业监督检查。负责协调实施纤维制品质量监督工作。依法负责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影响生产安全的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工作,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
拟订并实施县级认证认可发展规划、制度措施。组织实施全县强制性和自愿性产品、管理体系、服务认证体系建设。负责全县认证市场和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促进全县认证行业发展。负责全县产品质量检验检测市场和检验检测活动监督管理工作。推动认可与检验检测资源社会共享工作,组织参与认可与检验检测国际或区域性技术活动。负责全县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
(八)食品安全协调科。统筹指导全县食品安全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推进食品安全战略的重大政策措施和规划。统筹协调食品全过程监管中的重大问题。负责食品安全统计工作,分析预测食品安全总体状况。健全完善食品安全跨地区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具体负责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九)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科(食品安全抽检监测科)。分析掌握生产领域食品安全形势。拟订并组织实施食品生产监督管理和食品生产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组织食盐生产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负责全县食品生产安全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指导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
分析掌握流通和餐饮服务领域食品安全形势。拟订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监督管理和食品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组织实施并指导开展监督检查。组织食盐经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餐饮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指导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负责全县食品经营安全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
分析掌握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乳粉等特殊食品领域安全形势。拟订并组织实施特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监督管理的相关政策、制度措施。组织开展特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监督检查和特殊食品备案工作。负责全县特殊食品安全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
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定期发布相关信息。承担和指导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召回工作。组织协调开展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风险监测、隐患排查和预警交流工作。
(十)药械与化妆品监督管理科。依职责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药品分类管理制度。负责药品零售经营环节、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医疗器械经营环节、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化妆品经营环节、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药品零售经营、医疗器械经营、化妆品经营及使用环节检查。组织开展药品、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并依法处置。负责全县药械与化妆品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
(十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负责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进出口,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组织开展全县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对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充装、检验检测和经营进行监督检查。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负责全县特种设备安全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承担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工作。
(十二)标准计量监督管理科。推行法定计量单位,负责规划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承担计量标准、计量标准物质和计量器具的管理工作,组织量值传递溯源和计量比对工作。承担商品量、市场计量行为、计量仲裁检定和计量技术机构及计量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计量数据使用。
拟订实施县级标准化战略和发展规划。负责协调各部门、各行业共同推进标准化工作。指导企业标准化工作,承担标准化试点示范工作,负责管理团体标准工作。参与组织开展标准化国际合作,负责管理标准化技术组织。指导标准化服务机构开展标准化服务工作。承担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工作。负责全县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商品条码管理。
(十三)广告与知识产权监督管理科(知识产权产业促进服务科)。 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广告业发展规划、政策,指导广告业发展工作。拟订实施全县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制度措施,组织开展广告经营活动监督检查。负责全县广告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指导广告发布登记、广告监测工作。指导促进公益广告发展工作。指导广告行业组织工作。
贯彻执行国家保护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与方针、政策。负责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承担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维权援助、纠纷调处等工作,负责全县知识产权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工作,并负责对外联络与合作交流。监督管理商标印制企业。负责知识产权的宣传培训,开展知识产权统计分析。
负责拟订和组织实施全县知识产权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制度。负责促进知识产权运用和管理,做好知识产权确权、申请相关工作,培育、发展和监督知识产权服务行业,规范指导知识产权类无形资产评估工作。探索建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推进专利信息利用和服务工作。
(十四)财务审计科。负责机关预决算、财政规划、绩效管理、会计及内部控制、财务管理,以及各类资金、专用基金管理工作。指导、监督直属单位的财务工作。承担对直属单位的相关审计工作。拟订实施市场监管领域的相关科技发展规划,提出质量基础设施等重大科技需求,承担相关科研攻关、技术引进、成果应用工作。
(十五)人事教育科。负责机关干部人事、机构编制、队伍建设、教育培训、干部监督管理、考核奖惩等工作。按权限管理和指导直属单位干部人事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外事有关工作,承担市场监督管理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负责全县市场监督管理系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第五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40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4名,县知识产权局专职副局长1名。设正副科长(主任)25名,其中科长(主任)15名。
第六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直属机构、派出机构设置。
(一)直属机构
泗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下设直属机构:泗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稽查大队(投诉举报中心)股级建制。行政编制8名。设大队长1名、副大队长3名。
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及稽查办案的制度措施。组织、指导查处市场主体准入、生产、经营、交易中的违法行为,依法承担案件查办工作。组织查处和督办大案要案,协调跨区域案件查处工作。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根据上级委托承担有关反垄断调查及执法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生产前置许可的无照经营行为。负责全县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抽检计划。组织、指导和监督消费维权、质量监督、食品药品、知识产权、价格投诉举报及咨询的受理、转办、处理和来访接待等工作。
(二)派出机构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设置众兴、开发区、城厢、临河、三庄、爱园、王集、穿城、新袁、高渡10个市场监督管理分局,为市场监督管理局派出机构,名称统一为“泗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局”,副科级建制,分别承担辖区内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
各分局行政编制及领导职数见《泗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派出机构设置、人员编制、领导职数一览表》。
第七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权力事项按《泗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权力清单》规定执行,在《泗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权力清单》之外,禁止擅自设置或行使行政权力。
第九条 本规定由县委、县政府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泗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