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有关残疾人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听取残疾人意见,反映残疾人需求,维护残疾人权益,为残疾人服务。
二、团结、教育残疾人遵守法律,履行应尽义务,发扬乐观进取精神,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为社会主义建设贡献力量。
三、弘扬人道主义,宣传残疾人事业,沟通政府、社会与残疾人之间的联系,动员社会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
四、组织开展残疾人康复、教育、劳动就业、扶贫、福利、文化、体育、科研、用品供应、社会服务、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残疾预防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扶助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
五、协助政府研究和制定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政策、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对有关业务范围内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
六、指导和管理各类残疾人社团组织。
七、指导、督促和检查各乡镇残联工作,开展地区间残疾人工作的交流与合作。
八、承担县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做好综合、组织、协调和服务。
九、开展残疾评定,发放和管理残疾人证,开展残疾人能力评估。
十、承担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