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办发〔2020〕1号)、《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宿办发〔2020〕20号)和《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泗办发〔2020〕3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乡镇党委是党的基层组织,街道党工委是县委派出机构,分别领导本行政区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基层社会治理等各方面工作,承担管党治党工作责任,支持和保证行政组织、经济组织和群众自治组织充分行使职权。乡镇人民政府是基层国家行政机关,街道办事处是县政府派出机关,依法行使行政管理和服务职能。
第三条 主要职责
乡镇党委(涉农街道党工委)主要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及本乡镇党员代表大会(党员大会)的决议。
(二)讨论和决定本乡镇(涉农街道)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以及乡村振兴中的重大问题。需由乡镇(涉农街道)政权机关或者集体经济组织决定的重要事项,经乡镇党委(涉农街道党工委)研究讨论后,由乡镇(涉农街道)政权机关或者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作出决定。
(三)领导乡镇(涉农街道)政权机关、群团组织和其他各类组织,加强指导和规范,支持和保证这些机关和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各自章程履行职责。
(四)加强乡镇党委(涉农街道党工委)自身建设和村党组织建设,以及其他隶属乡镇党委(涉农街道党工委)的党组织建设,抓好发展党员工作,加强党员队伍建设。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对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工作。协助管理上级有关部门驻乡镇(涉农街道)单位的干部。做好人才服务和引进工作。
(六)领导本乡镇(涉农街道)的基层治理,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做好生态环保、美丽乡村建设、民生保障、脱贫致富、民族宗教等工作。
(七)和主管部门共同管理考核乡镇(涉农街道)司法所、水务站、畜牧兽医站、卫生健康服务中心等派驻乡镇机构工作,并对其主要负责同志的任免提出建议或意见。
(八)完成上级党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乡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主要职责:
(一)执行本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司法行政、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三)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四)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
(六)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七)负责协调辖区内应急管理工作。
(八)完成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和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乡镇(涉农街道)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党政办公室(综合指挥调度中心)。主要承担党委、人大、政府(党工委、人大工委、办事处)的日常事务和综合指挥平台相关工作。负责机关文电、机要、保密、信息、会务、档案、督办、绩效考评、后勤保障等工作;负责重要事项的综合协调和重要文稿文件的起草审核工作;负责政协委员联络服务工作;负责综合指挥平台信息的收集、指挥调度和推送等工作。
(二)党群工作局(党建工作办公室、纪委办公室)。主要承担基层党建、宣传、纪检、统战、人武、群团等工作。负责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发展、教育、管理工作;负责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和老干部工作;负责村居及干部考核和管理工作;承担党代会代表联络服务工作;负责宣传、精神文明建设、互联网信息、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新闻出版、统战、民族宗教、外事侨务工作;负责人民武装工作;负责党风廉政建设,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三)政法和社会治理工作局。主要承担社会治理、信访稳定等工作。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网格化社会治理、平安建设、信访维稳、矛盾化解、公共安全、铁路护路等工作,维护辖区安全稳定;配合管理司法所工作,联系协调公安派出所工作。
(四)经济发展局(财政所)。主要承担工业经济、财政、商务、统计等工作。负责做好经济发展服务工作;负责园区建设、外向型经济、招商工作;负责做好经济发展各项管理和服务性工作;负责财政收支预(决)算和建设等资金的融通、调度、筹集和资金平衡工作;按财政体制的有关规定做好与上级财政部门的解缴和结算工作;负责国有集体资产管理工作;负责人员工资发放工作;负责会计和内部审计工作;负责统计工作。
(五)生态环境和建设局。主要承担生态环境、村镇规划建设等工作,协调推进乡村振兴战略。负责生态环境及各项公用事业的管理、公用设施工程的组织实施及管理、村镇规划与建设管理、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村庄人居环境改善、美丽宜居乡村建设工程、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等工作;负责城乡一体化和现代化新型城镇建设、污水设施建设、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等工作;加强市政、绿化工作;承担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
(六)农村工作局(扶贫工作办公室)。主要承担农业农村、扶贫、水利等工作。负责统筹乡村振兴战略、推动发展农村社会事业、农村公共服务、农村文化、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农村基础设施和乡村治理;负责农民承包地、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负责实施农业发展规划、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三资”管理、农村土地流转等工作;负责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业机械标准化生产及建设工作;负责农业防灾减灾、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指导辖区内桃果产业等乡村特色产业、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发展工作;负责扶贫开发工作;负责农村水利工作。
(七)民生事务局(退役军人服务站)。主要承担民政事务和社区服务、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红十字事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工作。负责社会组织、社会救助、残疾人服务、养老服务、社会捐助、农村留守儿童、志愿服务、婚俗改革、殡葬改革、福利机构、村(居)委员会建设等工作;负责卫生健康、医疗保障、老龄工作;负责教育、体育、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工作;负责拥军优属和退役军人事务工作;负责为审批服务工作提供支撑和服务。
(八)综合行政执法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主要承担综合执法和安全生产工作。负责辖区内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相对集中行使法律法规规定和按规定赋予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监督检查权;负责配合做好县有关部门相关执法工作;负责辖区内安全生产等综合管理工作。
(九)便民服务中心。主要承担行政审批、帮办代办等便民服务工作。负责划入的相关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事项集中受理办理;负责与相关业务机构的衔接、沟通工作;负责权限外审批服务事项帮办代办工作。
6万人口以下的乡镇(涉农街道),不单独设置民生事务局,其职责由便民服务中心承担,便民服务中心挂民生事务局、退役军人服务站牌子。
第五条 人大、纪检、人武和群众团体等组织按有关规定设置。按照相关规定建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其日常工作由综合性办事机构承担。
第六条 设立乡镇(涉农街道)综合服务中心,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机构规格相当于副科级,不实际运行,所属人员统筹到乡镇(涉农街道)内设机构工作。
第七条 乡镇(涉农街道)领导职数设置:党委(党工委)领导班子职数9名,政府(办事处)领导班子职数5名,人大(人大工委)设专职主席或工委主任1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进入党委班子;有条件的乡镇(涉农街道)可以配备专职副主席或人大工委副主任。
乡镇(涉农街道)中层职数设置:6万人口以上的乡镇(涉农街道)中层职数35名;6万人口以下的乡镇(涉农街道)中层职数30名。
乡镇(涉农街道)职能机构正职可由领导班子成员兼任,副职可按正股职配备。
第八条 各乡镇(涉农街道)行政、事业编制见附件。
第九条 本规定由中共泗阳县委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泗阳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